宝泰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2016-03-10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6-017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23号《关于核准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七
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
30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0,000,000股,
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8.51元。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5]第
01850002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1,361,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2,788,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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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币1,318,812,00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2月2日汇入公司指
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015年3月17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止2016年3月8日,公司用
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5亿元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9
日披露的临2016-016号公告。
2015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亿元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该2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尚
未归还。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止 2016 年 3 月 8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元
序 实际投入募集资 项目使用募集 闲置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募集
项目名称
号 金 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资金
焦炭制 30 万吨
1 稳定轻烃(转型 1,318,812,000.00 603,965,010.04 200,000,000.00 514,846,989.96
升级)项目
合计 1,318,812,000.00 603,965,010.04 200,000,000.00 514,846,989.96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公司拟继续使用不超过 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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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将根据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逐步归还上述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
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
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使用不超
过 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
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次公司使用不超过 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
确保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
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
时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同意上述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
本次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出具了保荐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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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使用该资金,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
2、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5 亿元补充流动资金已到期归还;
3、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
投资者的利益;
5、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5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发表如下意见: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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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
下,用其中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
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是
合理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5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式
和审议批准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5 亿
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六、备查文件
1、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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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议;
2、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
3、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 5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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