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七台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2016-03-1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七台
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或“公司”)2015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以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就宝泰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23 号《关于核准七台河宝
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核准,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
为 8.51 元。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5]第 01850002 号《验
资报告》审验,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1,361,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
用 42,788,000.0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18,812,000.00 元,募集资金已
于 2015 年 2 月 2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公司按照相关规
定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一)前次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15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5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募
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决定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截止 2016 年 3 月 8 日,公司已将上述用于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情况
公司拟继续使用不超过 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
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通过直接或间接
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公司
将及时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确保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也发表了
同意上述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项目投
资进度逐步归还上述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经核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5 亿元补充流动资金已到期归还。
(三)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
(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使用计划。
(此页无正文,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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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冠林 张敏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