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2016-03-29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我们作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使用暂
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募集资金的相关财务资料、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明
细等文件,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
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 2 亿元、
自有资金不超过 2 亿元购买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有利于提高募
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已经建
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确
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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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 2 亿元、自
有资金不超过 2 亿元购买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并在上述额度及期
限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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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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