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6-03-31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 2016-023 号
债券代码:122135 债券简称:12 宝泰隆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 年 4 月 8 日
债券付息日:2016 年 4 月 11 日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发行的 2012 年七台河宝泰隆煤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开始支付自 2015
年 4 月 11 日至 2016 年 4 月 10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 年七台河宝泰隆煤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 宝泰隆,122135
3、发行主体: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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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10 亿元,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
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
于核准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307 号)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3%,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
期前 3 年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内第 3 年末,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
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
不变;若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
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起息日:2012 年 4 月 11 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4月1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
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2013 年至2015 年每年的4 月11 日为回售部
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兑付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 2017 年 4 月 11 日
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
券的本金在 2015 年 4 月 11 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 2017
年 4 月 11 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0、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
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
2
11、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及《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的规定,本期债
券的票面利率为 7.3%,每手“12 宝泰隆”(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
发利息为人民币 73.0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 年 4 月 11 日至 2016 年 4 月 10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债权登记日: 2016 年 4 月 8 日
3、付息时间: 2016 年 4 月 1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宝泰隆”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
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
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前两个交易日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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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
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公司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 宝泰隆”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
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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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
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
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
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
利息,将税款返还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
宝泰隆”付息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
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需加盖公章)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
式送达至本公司。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景丰路 177 号 507 室
传真号码:0464-2915999、2919908
邮政编码:15460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 所得税。如
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
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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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景丰路 177 号
法定代表人:焦云
联系人:王维舟
联系电话:0464-2915999
传真:0464-2915999
邮编:15460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袁杰、孟冬、吴华
联系电话:0755-21516682
传真:0755-8302565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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