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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16-04-0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23 号《关于核准七台河宝
  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核准,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
  为 8.51 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1,361,60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318,812,000.00 元。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七台
  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或“公司”)2015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现就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金元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计划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金元证券已与宝泰隆签订持续督导协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议。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金元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
                                             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
                                             诺的情况发生。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金元证券督导公司完善了内部知情人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管理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投资者关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系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募集
的行为规范等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等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制度,并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行规范运作。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
等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金元证券对公司的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审阅或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事后审核,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     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止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     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金元证券对上市公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     的情况进行了持续关注。
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发生。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2015 年 3 月 27 日,部分网络媒体刊登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证监会:31 家上市公司已立案调查,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如违法将强制退市》的文章。经公司自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 查后认为该报道所述情况不实,公司于
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2015 年 4 月 2 日发布公告对该媒体报道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进行了澄清。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未发生该等情况。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
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金元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经核查,在201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
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
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
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7、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金元证券对上市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事项                                     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宝泰隆自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
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金元证券认为,宝泰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宝泰隆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李冠林               张敏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