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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2016-04-19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6-026号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23号《关于核准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七

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

30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0,000,000股,

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8.51元。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5]第

01850002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1,361,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2,788,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1
为人民币1,318,812,00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2月2日汇入公司指

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015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亿元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正

常进行的情况下,将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

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止2016年4月14日,公司用

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2亿元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5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临2016-025号公告。

      2016年3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5亿元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截止目前,该笔资金尚在使用中。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止 2016 年 4 月 14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元

序                    实际投入募集资     项目使用募集     闲置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募集
       项目名称
号                          金               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资金
     焦炭制 30 万吨
1    稳定轻烃(转型   1,318,812,000.00   604,821,108.72   500,000,000.00   213,990,891.28
     升级)项目
       合计           1,318,812,000.00   604,821,108.72   500,000,000.00   213,990,891.28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2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

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继续使用不超过 2 亿

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将根据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逐笔归还上述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公司使用不超过 2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金,

确保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

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 2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的

结果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赞成 3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的结果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发表了同意上述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

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出具了保荐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3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使用该资金,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人意见

       (1)经核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

       (2)公司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2 亿元补充流动资金已到期归

还;

       (3)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

司投资者的利益;

    (5)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

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

    (二)独立董事意见

                                4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发表如下意见: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在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

下,用其中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

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是

合理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1、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方式和审议批准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

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公司本次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

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

超过 12 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

                               5
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六、备查文件

    1、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决议;

    2、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决议;

    3、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 2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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