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2016-04-19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 亿元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 2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董事会
已向我们提供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文件、项目资金计划等,我们仔细审
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截止 2016 年 4 月 14 日,公
司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2 亿元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用其中部分
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
最大化;
2、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 亿元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
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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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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