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2016-07-29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16-201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
相关资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我们仔细审阅了
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划》能
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
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规
划,充分重视公司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切实地保护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2、我们同意董事会制定的《规划》,并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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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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