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2017-09-26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 2017- 105 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1、由于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南昌研究院
登记为江西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合作协议需由该院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后方可实施,审批时间及是否同意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为公司与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
南昌研究院签订的合作协议,初步确定的研究方向为锂电用石墨烯导
电浆料、石墨负极方面的研发和石墨烯导电油墨,上述项目是否能研
发出新产品并产业化生产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将及时披露该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
公司拟出资人民币 1000 万元与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
仿生研究所南昌研究院共建石墨烯应用技术联合工程中心为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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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金,合作协议的签订对公司当年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主要
财务指标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拟与中
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南昌研究院签署〈石墨烯应
用技术联合工程中心共建合作协议〉》的议案,公司与中国科学院苏
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南昌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院苏州纳米
所南昌研究院)签署的《石墨烯应用技术联合工程中心共建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南昌研究院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汇仁大道 266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100MB0353586B
法定代表人:景震强
开办资金:8770 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纳米技术研究,促进科技发展,纳米新材
料、纳米器件与工艺的研究,相关领域应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
术咨询、培训与服务
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南昌研究院是由中科院苏州纳米所与南昌县
人民政府、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登记为江西省属科研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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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是以国家和区域科技重大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发展新兴产
业、支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宗旨,以引领纳米产业发展创新为根本,
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坚持需求引领、创新驱动、多元共建,建成区域
纳米产业技术源头创新基地、高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基地、高层次创新
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和产业技术创新发展服务平台。中科院苏州纳米所
南昌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研究院下设综合办公室、
纳米材料研究部、纳米器件及工艺研究部和产业育成中心,并建成纳
米材料平台和微纳加工平台,服务于地方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中科
院苏州纳米所南昌研究院现有职工 33 人,其中获博士学位 13 人,研
究员 10 人,为推进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南昌研究院的科技成果转化,
为小蓝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在开发区的支持下已规划了 100 亩用地,
目前该项目正在紧张筹建之中,预计 2018 年底将全面投入使用。
公司与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南昌研究院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2017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拟与中国
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南昌研究院签署〈石墨烯应用
技术联合工程中心共建合作协议〉》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协议的背景及目标
1、优势互补、互惠共赢。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发挥各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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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资源、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构建长期合作伙伴关
系,实现优势互补、互惠共赢,共同发展;
2、加强石墨烯应用技术领域中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
究开发,提高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在军民融合、锂电池、导电
油墨等领域的应用开展联合研发;
3、加速科研成果产业化。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南昌研究院充分发
挥在新材料相关技术领域的研发、技术、装备和人才优势。公司充分
发挥在资源、工程化、资金、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共同推进技术创新
和产业化,提高双方的技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未来发展方
向;
4、共建联合工程中心。共同建立和申请江西省级石墨烯技术与
应用联合工程中心,推动石墨烯材料应用技术发展。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合作协议内容中,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南昌研究院简称甲方,
公司简称乙方。
1、合作方向
联合工程中心主要从事石墨烯、石墨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以联
合工程中心为载体,作为双方研发、培养人才的基地;也作为双方申
请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的基地。以本基地为依托,为进一步申报
国家重大课题基金奠定基础。
双方初步确定立刻启动的研究方向为:
(1)锂电用石墨烯导电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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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石墨负极方面的研发;
(3)石墨烯导电油墨;
除上述三个方向之外,联合工程中心将为企业产品提供优质的分
析检测服务,协助企业优化产品工艺;并可开展双方认可的其他相关
项目(所需费用如果超出年度运行费用则双方另行协商)。
2、合作模式
(1)在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南昌研究院的纳米材料研究部分析测
试中心和院企联合研发中心建设的基础上,双方合作共建“石墨烯应
用技术联合工程中心”;
(2)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促使新技术实现产业化;联
合申报各类国家、部委、地方科技计划项目;解决企业发展与现实生
产经营中的技术难题,推动企业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等;
(3)申报省级联合工程中心。双方积极开展科技交流合作,共
同研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问题。充分运用各
自的信息资源,在人才引进、专家讲学、科技合作、国内外交流等活
动中互通有无,加强沟通,实现合作共赢;
(4)双方就共同感兴趣的具体项目开展合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另
行签订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
(5)在联合工程中心,双方将实现基础研发资源的共享,包括
开发环境、仪器仪表、测试环境、测试设备等,具体执行方案以甲方
现行制度为准;
(6)为更好地落实和有效推进双方的长期战略合作,双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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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合作协调与管理,建立定期协商机制。
3、成果分享及保密
(1)双方经协商确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某项内容开展
共同研究之前,需要经过双方书面确认该项研究是否属于共同研究,
不属于共同研究的,另行确定该项研究的知识产权;属于共同研发项
目,双方遵守共同保密约定,权益各占 50%;未经书面确认的研究内
容均默认为独立完成的研究结果,知识产权归完成方所有,独立完成
项目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资金;
(2)双方保证向对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商业
秘密等知识产权,保证一方不因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而承受任何赔
偿责任、损失或伤害,包括第三方提出的专利侵权索赔;
(3)在本协议下,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时,任何一方均不得
将合作研发的内容和关键技术向第三方泄露;在双方书面同意的前提
下,当可能从第三方获得利益时,双方同意这些权利和权益各占 50%;
(4)本协议下,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地方或国家项目,按公司与
研究院各投资 50%成本,科研成果通过地方或国家奖励的,奖励资金
双方应各占 50%;
(5)本协议下,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地方及国家有关科技成果奖
励,按公司与研究院各投资 50%成本,科研成果的归属权双方应各占
50%,申请的方式和内容将另行约定;
(6)在本协议下,双方有其他合作方式可另行协商;
(7)双方同意,在没有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任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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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不能公开披露合作开发的技术或者将其用于市场宣传等其他用途;
(8)本协议不影响双方在不涉及本协议内容的前提下与第三方
合作;
(9)双方同意,对本协议下交换的具有秘密性质的任何信息予
以保密;涉及到任何国家安全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或设备,双方
均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并视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适当的
安全保密措施,并就此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双方同意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信息披露和保密规定执行。
4、资金投入
(1)甲乙双方共同出资 2000 万元共建石墨烯应用技术联合工程
中心,专款专用。其中甲方出资总额 1000 万元,在联合工程中心成
立壹年内全额到位,主要用于联合工程中心所需的专用固定资产(专
用的试验、研发、测试设备等)、原材料、人员费用、场地装修运行
等开支。乙方出资 1000 万元,每年支付 200 万元,分五年支付,每
年 11 月 1 日之前支付,主要用于联合工程中心提供运作所需的部分
专用设备费用、人员费用、材料费用及部分研发资金;
(2)乙方本次所投入的 1000 万元涵盖联合工程中心开展的以下
项目的研发费用:锂电用石墨烯导电浆料;石墨负极方面的研发;石
墨烯导电油墨;除上述三个方向之外,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南昌研究院
为公司提供优质的分析检测服务,协助企业优化产品工艺,并可开展
双方认可的其他相关项目(所需费用如果超出年度运行费用则双方另
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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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委托联合工程中心研发的其他项目遵循中科院苏州纳
米所南昌研究院的项目管理制度,研发费用中可免除已投资的联合工
程中心的设备使用费用;
(4)双方合作期间如有第三方加入,应由第三方给予协议原始
投资对象科研成果补偿,双方需与第三方签署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
中应明确第三方加入的支付成本;
(5)双方合作期间如有原始投资者退出时,需签署退出协议,
在退出协议中应明确退出方将受益权转让给第三方时,由第三方支付
给退出方合理的补偿。
5、联合工程中心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
(1)联合工程中心是由甲乙双方联合成立的非法人机构,实行
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联合工程
中心主任由理事会提名确认通过,主要负责联合工程中心日常管理和
运作;
(2)以联合工程中心经费采购的仪器设备资产所有权归甲方,
由联合工程中心人员使用;
(3)联合工程中心财务由甲方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独立核算,
收入归联合工程中心所有,财务情况向甲乙双方公开。联合工程中心
每年年初制定研究课题计划,每年年底进行决算、考核及审计;
(4)联合工程中心可向第三方开放有偿的加工测试服务,服务
收入归联合工程中心,用于联合工程中心的后续发展。
6、协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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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首期合作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同意可对其进行修
改或延期。此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终止前在此协议下开始的项目的有效
性或延续;
(2)在本协议下,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中有关条款规定
造成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另一方将有权书面通知对方后
中止本协议的执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本协议与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以国家的
法律和规定为准;
(4)因本协议或本协议下的合作中所引起的任何问题应通过协
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可通过法律程序由原告住
所地的法院管辖解决;
(5)协议经双方有权部门审批,需经过各自内部合法的审批程
序。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出资人民币 1000 万元与中科院苏州纳米所南昌研究院共
建石墨烯应用技术联合工程中心为公司自有资金,合作协议的签署有
利于公司加强石墨烯领域下游产品的开发、生产及市场开拓,提高公
司产品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水平,推动公司转型升级及石墨烯产业高效
快速发展,该合作协议的签订对公司当年总资产、净资产和净利润等
主要财务指标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年生产经营状况不构成重大
影响。
四、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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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南昌研究院登
记为江西省属科研事业单位,《合作协议》需由该院主管部门审批同
意后方可实施,审批时间及是否同意存在不确定性;本《合作协议》
为公司与中国科学院苏州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南昌研究院签
订的合作协议,初步确定的研究方向为锂电用石墨烯导电浆料、石墨
负极方面的研发和石墨烯导电油墨,上述项目是否能研发出新产品并
产业化生产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该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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