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2017-11-21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供了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文件、银行对账单、募投项目资金计划、风险控制措施等,
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公司使用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单笔不超过 2 亿元暂时闲置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购买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
期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资金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
系,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单笔不超过
2 亿元暂时闲置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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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
并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投资额度,期限自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单个短期理
财产品或银行定期存款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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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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