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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2017-11-21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供了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文件、银行对账单、募投项目资金计划、风险控制措施等,

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公司使用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单笔不超过 2 亿元暂时闲置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购买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

期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资金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

系,能够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单笔不超过

2 亿元暂时闲置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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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定期存款,

并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投资额度,期限自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单个短期理

财产品或银行定期存款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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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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