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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17-12-07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125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12 月 6 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宝

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13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内容如下: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况:

    一、信息披露方面

    1、你公司 2016 年 3 月至 4 月期间与关联方焦岩岩、杨淑玲分别

签订了资金占用费率为 1.5%(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借款合同。

上述行为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5 条、第 10.2.10 条规定及时进行审议并披露。

    2、你公司 2015 年以 3700 万元向自然人曲付江收购七台河市东

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43%的股权。2016 年 11 月,你公司代关联方支


                               1
付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353 万元,属关联交易,形

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未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3 条第一款规定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6]第 31 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 2016 年年报中披露。

    3、你公司 2016 年年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

告[2014]第 54 号,以下简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规定披露宝润嘉实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哈尔滨海

丰投资有限公司、勃利县振兴煤矿、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汇宇嘉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宝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宋希祥、

周秋、刘新宝等 9 名关联方情况。

    4、你 2016 年年报未按照《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第四十条规

定披露关联方焦云、杨淑玲向你公司提供部分担保情况。

    5、你公司 2016 年度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理财产品,与你公司披露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

                               2
    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第 30 号,以下简称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制作。你公司筹

划发行证券等重大事项时,未制定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述行为违

反了《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内幕信息登

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

违规行为,并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予以改正。你公司应充分梳理

关联方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外任职或兼职情况及关联

交易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同时,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

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

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因公司董事长焦云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维舟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主要责任人,针对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出现的五个问题,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同时下发了《关于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焦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7]14号)和《关于

对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王维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3
的决定》([2017]15号)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要求公司董事长焦云和公司董

事会秘书王维舟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黑

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严格

按照黑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和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公司的整改情况和报告将及时上报黑龙江证监

局,并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mn),有关公司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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