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补充审议关联方曲付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人民币353万元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7-12-26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充审议关联方曲付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人民币 353 万元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补充审议关联方曲
付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人民币 353 万元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
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供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股权
转让协议等相关资料,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
询问,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联方曲付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人民币 353 万元构成关
联交易,在审议该事项时,公司关联董事焦云先生、关联焦贵金先生、
关联焦岩岩女士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因关联方曲付江意外身亡,为配合七台
河市地方税务局,减少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风险,为关联方曲付江先
生垫付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公司将在其剩余 22%股权转让或分红
款项中扣除,该笔资金已在 2017 年 12 月 22 日收回,不存在重大交
易风险,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况。
3、我们同意补充审议关联方曲付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人民
币 353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
(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充
审议关联方曲付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人民币353万元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