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关于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事项的整改报告2017-12-26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相关事项的整改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7 年 12 月 6 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宝
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13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高
度重视,董事长焦云先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
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召开了专门会议,针对《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中所提问题逐项讨论整改,责任落实到部门、到人。对公司内
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做了深刻梳理和检讨,并形成了整改意见和
措施。会后公司财务、审计、行政、供应、销售、证券等系统主管领
导又分别组织本系统员工开会讨论,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
结,并形成了整改方案和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方面
1、你公司 2016 年 3 月至 4 月期间与关联方焦岩岩、杨淑玲分别
签订了资金占用费率为 1.5%(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借款合同。
上述行为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5 条、第 10.2.10 条规定及时进行审议并披露。
情况说明: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4 日、2016 年 4 月 13 日分别与
杨淑玲女士、焦岩岩女士签署了《借款合同》,主要用于公司银行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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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到期向银行归还贷款。为保证公司及时偿还到期的银行借款,公司
与杨淑玲女士、焦岩岩女士签署的变更前的借款合同为有偿借款协议,
签订借款合同后,公司高层领导认为杨淑玲女士、焦岩岩女士为公司
的关联方,与其拆借构成关联交易,因难以确定公允的资金使用费用,
且借款时间较短,建议采取无息借款方式。经与杨淑玲女士、焦岩岩
女士友好协商,杨淑玲女士、焦岩岩女士与公司重新签订了无偿借款
协议,确认为无偿财务资助。因此公司与关联方焦岩岩、杨淑玲分别
签订的资金占用费率为 1.5%(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借款合同
作废,公司已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2016 年 4 月 28 日归还两笔
借款,还款来源为公司银行贷款,该事项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7-031 号公告。
整改措施: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按关联交易对公司向杨淑玲女士和焦岩岩女士无偿短期借
款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并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2、你公司 2015 年以 3700 万元向自然人曲付江收购七台河市东
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43%的股权。2016 年 11 月,你公司代关联方支
付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353 万元,属关联交易,形
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述关联交易未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3 条第一款规定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6]第 31 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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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 2016 年年报中披露。
情况说明:曲付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七台河市东润矿业投资有限
公司(本文简称“东润矿业”)股东之一,原持有 65%的东润矿业的
股权,2015 年 7 月将其持有的东润矿业 43%股权以 3700 万元转让给
公司,2015 年 8 月 6 日,曲付江因意外死亡,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
的个人所得税未缴纳,而其家人因继承权问题产生法律纠纷,无法确
定由谁支付该部分所得税款,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找到公司要求公司
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减少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风险,公司代曲付江
支付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353 万元,以在其剩余 22%股权转让或分
红款项中扣除。经办人员不了解此事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认为此金
额达不到审批标准,故未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整改措施:(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按关联交易对关联方曲付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人民币
353 万元资金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2)公司相关经办人员已在 2017
年 12 月 22 日收回该笔款项;(3)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
识、信息披露法规方面的培训。
3、你公司 2016 年年报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
告[2014]第 54 号,以下简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规定披露宝润嘉实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哈尔滨海
丰投资有限公司、勃利县振兴煤矿、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北
京汇宇嘉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宝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宋希祥、
周秋、刘新宝等 9 名关联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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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十二、关
联方及关联交易 4、其他关联方情况,这部分内容由公司财务部与会
计师事务所共同编制。相关人员认为:只需对本年度与公司发生债权
债务往来或供销活动的关联方进行披露,未发生任何业务的关联方不
予以披露。故相关人员仅披露了年报中列示的 9 家关联方。
整改措施:(1)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相关章节《关
联方情况》中加入宝润嘉实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等 9 名关联方
相关信息,具体修改内容公司将以临时公告披露; 2)组织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重新申报了关联方信息并出具了承
诺,相关单位和个人关联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上
报公司证券部。
4、你公司 2016 年年报未按照《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
修订)》第五十二条、《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第四
十条规定披露关联方焦云、杨淑玲向你公司提供部分担保情况。
情况说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十二、关
联方及关联交易 5、关联交易情况(4)关联担保情况中本公司作为
被担保方列示了由宝泰隆集团、焦云、杨淑玲为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
贷款的明细,经核查有三笔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
贷款提供的担保未列示,具体如下:
担保方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是否履行完毕
焦云、杨淑玲 9,000 2016-7-8 2019-7-7 否
焦云、杨淑玲 10,000 2016-7-18 2019-7-17 否
焦云、杨淑玲 2,500 2016-7-18 2019-7-17 否
经与财务部门和审计机构沟通,相关人员认为上述三笔借款同时
办理了抵押和担保,根据抵押在先担保在后的原则,在 2016 年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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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第十一节财务报告第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31、短期借款(1)
短期借款分类中抵押借款明细中进行了披露,在此未重复披露。
整改措施:在 2016 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相关章节《关联担
保情况》中加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三笔贷款担保
事项,具体修改内容公司将以临时公告披露。
5、你公司 2016 年度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了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理财产品,与你公司披露情况不符。
情况说明: 2016 年 3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公司主营业务正常进行并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
用不超过 2 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2 亿元自有资金购买期限不超
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办
理银行定期存款,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滚动使用投资额度。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购买了流动性好、可随时赎回的未有保本约
定的理财产品,与公司董事会要求的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出现
偏差,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仅购买了四笔理财产品,且都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之前赎回。
整改措施:(1)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后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决
议执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2)公司对时任
财务部部长给予了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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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
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第 30 号,以下简称
《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制作。你公司筹
划发行证券等重大事项时,未制定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述行为违
反了《内幕信息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条规定。
情况说明:
公司对历次重大事项及定期报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进行了登记
并报交易所备案,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格式与内容于规定的格式
与内容不一致,发行证券事项只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未制定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整改措施:今后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将严格按照《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规定的格式与内容编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登记
表,对重大事项等不仅编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登记表,还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及时向交易所和证监局备案。
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的监管措施,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今后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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