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内控制度汇编2017-12-26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控制度汇编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二 O 一七年十二月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控制度汇编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内部控制基础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内部环境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四节 信息与沟通
第五节 控制措施
第六节 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三节 现金流程控制
第四节 银行存款流程控制
第五节 备用金流程控制
第六节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七节 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三节 请购与审批流程控制
第四节 采购与验收流程控制
第五节 付款流程控制
第六节 监督与检查
第四章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三节 产品销售流程控制
第四节 收款流程控制
第五节 应收账款流程控制
第六节 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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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成本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三节 物资管理流程控制
第四节 成本控制与分析流程
第五节 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费用报销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三节 费用报销流程控制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三节 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四节 使用与处置控制
第五节 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 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三节 实施与验收控制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九章 人力资源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三节 人力资源控制流程
第四节 职工薪酬核算流程
第五节 差旅费得管理规定
第六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章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三节 对外投资流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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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章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三节 筹资业务流程控制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章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三节 操作控制
第四节 升级控制
第五节 维护控制
第六节 信息保存控制
第七节 电子商务平台管理
第八节 公司协同办公平台管理
第九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章 对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章 关联方及其交易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三节 控制管理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章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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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管理负责制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合同审签管理
第五节 合同审签程序
第六节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七节 合同纠纷处理
第八节 合同资料管理
第九节 知识产权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 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三节 财务报告编制控制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章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三节 实施与评价
第四节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章 会计工作交接与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节 会计档案管理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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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背景
为规范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满足资本
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公司在谋求上市的关键时刻制定《内部控制手册》,
作为建立、执行、评价及验证内部控制的依据。
二、 建立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约束、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的
准则,是减少风险的重大措施。实施内部控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弊及不
法行为,有利于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保证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真实、可靠。其
必要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强
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客观需要;
第二是贯彻我国《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符合资
本市场监管、加强内部会计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
第三是适应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随着餐饮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公司必须
尽快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与效果,以便在竞争中
立于不败之地;
第四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成为一个有机的
统一体,成为系统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包容性很强的内部
管理制度,将更为有效地体现公司的管理理念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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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内部控制基础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
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及所有员工共同实施的,为了保
证各项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防范、规避经营风险,防止欺诈和舞弊,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达到以下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机制,逐步实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2、保证国家法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公司经营方针的贯彻落实;
3、建立健全全面预算制度,形成覆盖公司所有部门、所有业务、所有人员
的预算控制机制;
4、保证所有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促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协
调、有序、高效运行;
5、保证对资产的记录和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确保资产的安全和
完整并有效发挥作用,防止毁损、浪费、盗窃并降低减值损失;
6、保证所有的经济事项真实、完整地反映,使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会计
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7、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账面资产与实物资产核对相符。
第四条 制定与修改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以下总体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层次上应当涵盖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
工,在对象上应当覆盖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在流程上应当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内部控制出现空白和漏洞。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
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3、制衡性原则。公司的机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理并符合内
部控制的基本要求,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和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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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具有良好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拥
有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特殊权力。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合理体现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特
点、风险状况以及所处具体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并随着公司外部环境的变化、经
营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不断改进和完善。
5、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权
衡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争取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和各项业务
环节。建立内部控制时,应当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1、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公司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
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
置与权责分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反舞弊机制等。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和评价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
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3、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风险应对策略所采取的
确保内部控制目标得以实现的方法和手段,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方式。控制措
施结合公司具体业务和事项的特点与要求制定,主要包括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控
制、审核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报告控制、
经济活动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
4、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与公司经营管理相
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在公司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
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
信息的收集机制及在公司内部和与公司外部有关方面的沟通机制等。
5、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公司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
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
保证。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的整体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督检
查,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以及提交相应的检
查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等。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内部控制监督检
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节 内部环境
第六条 公司致力于最高标准的诚信和道德行为,包括遵守所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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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定。诚实守信是公司立足于市场经济社会的基石,是公司与客户、股东
和社会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之
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七条 公司所有员工负有诚实守信的义务,恪守商业道德,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存在欺骗或任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公平对待公司的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和公司其他员工。
第八条 公司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对会计信息、统计数据弄虚作假。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理念是: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发展煤炭循环经济;以
人为本、锐意进取,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富裕。
第十条 公司有着富有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政策,视人才为最大财富,积极创
造一个适合员工成长、发挥的环境,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平台,让
每一个精锐员工在工作中享受成功的喜悦。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在各机构配备相应的业
务人员。各机构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该职务所需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经验;
4、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及职能划分应符合内部控制原则
和目标。机构内部岗位设置或职责划分发生改变,应符合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和
内部控制的原则,按照确定的授权体系审核批准。公司新设、撤销机构,或变更
机构职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按照确定的授权体系
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资格、任免、回
避已有规定的,公司在设置该机构和任命管理人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机构、岗位的设置与职责划分应当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和回
避的原则,保证内部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提高岗位设置
的效率,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行使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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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预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对董事会职权内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事项,董
事会可根据需要调整权限,报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预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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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组成及具体运作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权利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隶属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包括内部控制
审计在内的公司内部审计日常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授权下对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部职责:
1、 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对部门和下属公司的内控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2、 监督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年度资产、
负债、损益情况审计,对所属单位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3、 负责公司及下属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 参与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投资监督,并负责财务决算审计;
5、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年度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并提出下年度审计工
作重点和审计计划;
6、 对公司领导关心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问题,负责组织进行审计调查;
7、 制定公司的各类审计制度、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模式,运用制度审
计,非现场审计等方法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积极推动审计信息
化建设,提高审计的工作效率;
8、 参与本部门预算的编制,负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总裁
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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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在董事会授权下,公司总裁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
监督、完善负责。总裁应充分履行职权,健全公司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制度
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总裁领导下,公司设置综合部、财务部、证券部、人力
资源部、工程部、供应部、销售部、审计监察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日常运
作及对所属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综合部职责:
1、 参与公司年度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参与本部门年度费用预算编制并负责
实施,参与各职能部门办公费用的预算编制工作;
2、 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检
查、督促、落实集团公司的决定、决议、计划和领导交办的工作等。
3、 负责公司行政印章、行政介绍信、函、证明的管理,申请刻制、注销和
监督管理公司及各部门的印章。
4、 协助总裁开展对外联络工作,协调内外关系,沟通交流内外部信息,树
立企业形象;
5、 协调建立沟通与各界人士、行业协会,行政机关单位、新闻媒体的关系;
6、 负责公司内部刊物的编辑、刊印及协调工作,弘扬宝泰隆精神;
7、 负责公司本部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的申办、变更、年审和管理工
作。指导、监督下属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的申办、变更、年审;
8、 负责公司内外文、电的收发、登记、呈批、批转、传递、催办、清理、
立卷、归档等文书工作。
9、 负责公司行政会议的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10、负责公司对外交流、接待工作。
11、负责撰写公司大事记;
12、负责公司内部的行政、文秘档案管理及指导下属企业的行政、文秘档案
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职责:
(一) 会计核算
1、 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建立健全公司会计核算体系,督促、监督公司各部
门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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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负责公司各部门(单位)发生的各种业务的会计核算,包括收支核算、
成本与费用核算;固定资产核算等;
3、 从财务角度审核各种业务协议书、合同及原始单据;
4、 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日常的会计记录,填制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
5、 定期组织公司的财务决算,编制决算报告;
6、 监督、审核公司各项支出;
7、 监督、审核公司各项经费报销;
8、 宣传贯彻国家税收法规,并计算、缴纳公司各项税款;
9、 配合业务部门进行会计信息查询及其他相关事宜;
10、 负责配合审计、税务、银行等外部单位对公司的财务检查。
(二) 财务管理
1、 定期进行财务状况分析,撰写并上报分析报告,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决
策依据;
2、 负责对公司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财务可行性论证;
3、 负责公司资金筹集方案的规划设计,包括筹资规模的规划、筹资方式的
选择、资金成本的预测、筹资风险的预测、资本结构的预测和调整等内容;
4、 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提出合理避税方案,为公司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5、 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体系进行指导、检查、监
督;
6、 负责对控股子公司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
(三) 预算管理
1、 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度经营预算、现金预算、资本预算,指导各部门编
制部门年度、季度、月度预算,指导下属单位编制年度、季度、月度单位预算;
2、 根据公司年度预算,协助人力资源部草拟目标考核办法,上报经理办公
会;
3、 负责监督、检查、分析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上报经理办
公会核查;
4、 参与本部门预算的编制,负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证券部职责:
1、 负责准备和提交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相关中介机构
要求的有关文件;
2、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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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协助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4、 负责保管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记录;
5、 负责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投资、融资工作;
6、负责公司兼并、收购等资本运作项目的分析及执行;
7、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其他工作;
8、参与本部门预算的编制,负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职责
1、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编写人力资源规划报告并提交总裁审阅;
2、 负责拟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报总裁批准后予以实施;
3、 定期编制公司员工情况汇总表,并对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调整提出
建议;
4、 负责公司薪酬、绩效考核及激励和福利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5、 制订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提出外派董事、监事人选;
6、 参与公司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7、 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及人才储备工作;
8、 负责公司员工的招聘、培训、配置、晋升和解聘工作,建立企业培训
体系;
9、 制定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10、 组织实施公司绩效考核评估及年度考评工作;
11、 负责员工的档案管理、社会福利和保险等相关事务办理;
12、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申报管理和专业职务的聘任工作;
13、 负责劳动争议与劳动纠纷处理工作;
14、 参与本部门预算的编制,负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采购部职责
1、 依据公司经营需要,参与编制年度材料采购预算以及资金预算并负责执
行;
2、 参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采购部预算的编制,负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监
督下属单位采购部预算的执行;
3、 对下属单位采购部进行对口管理,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4、 负责采购部各级管理人才的提升及培养修订计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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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负责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及考核与评价体系,定期对重点供应商进行综
合评价,不断优化供应商资源,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6、 负责公司与供应商谈判,拟制采购合同,办理报批手续;
7、 指导监督下属子公司采购部的日常工作,对所属单位的大额采购计划进
行审批;
8、 负责领导各下属子公司采购部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原材料价格,制定公
司采购价格标准。
第二十九条 企划部职责:
1、 参与制定公司年度投资预算,并负责执行,参与制定本部门费用预算的
编制,并负责执行;
2、 负责收集各类信息,寻找有投资价值的企业或项目(包括重组、兼并和
收购等项目);
3、 负责组织对拟投资企业或项目进行调研、论证,评估企业或项目的市场
价值,提出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 参与公司投资企业或项目的投资方案设计,包括投融资方式、投融资
规模、投融资结构及相关成本和风险的预测等;
5、 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立项、实施;
6、 负责项目库、专家库的建设与维护;
7、 会同财务部门分析子公司年度经营结果,并与公司经营目标相比较,
提出建议。考核子公司管理层的经营业绩;
8、 与公司各职能部门积极协调,策划和组织实施公司各类大型销售活动
及其他活动;撰写、编辑公司对外宣传资料及有关新闻稿,组织制作录音、录像、
幻灯等资料;
第三十条 工程部岗位职责:
1、参与公司工程、固定资产年度投资预算的编制,并负责执行;
2、负责工程项目工作的计划、招投标、实施和综合管理,取得政府计划部
门批准立项及相关的工程建设许可证;负责对施工现场、施工进度、施工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验收;
3、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指导监督下属单
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4、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统一计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工作,审批固定资
产调拨单;
第三十一条 销售部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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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制定公司产品的年、季、月销售计划、预算。
2、负责制定产品销售各项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3、负责建立合同销售制度,并按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负责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要保证公司资金运行顺畅。
5、负责开展产品市场调研工作,时刻掌握产品市场动态,适时合理调整产
品,即要抢占市场又要努力实现效益最大化。
6、负责制定产品外运年、季、月车皮需求计划,并搞好与铁路的协调,保
证产品外运顺畅。
7、负责经常在全员中开展诚信教育和热心为服务教育,经常走访用户争求
意见,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8、负责建立用户住处反馈制度,及时合理有好的处理商务纠纷,最大限度
减少公司损失。
9、负责建立用户建档管理制度和新用户开发制度,立足当前科学确立销售
市场。
10、负责制定销售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11、参加产品销售质量事故的追查工作。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三十二条 风险,是指对实现内部控制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
因素。
第三十三条 风险评估,是指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
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一般应当按照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
应对等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目标设定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的前提。公司按照
战略目标,设定相关的经营目标、财务报告目标、合规性目标与资产安全完整目
标,并根据设定的目标合理确定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
受的风险水平。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公司重大风险的评估,公司总裁领导各职
能部门及所属单位汇集各种风险因素,经比较分析后将重大风险及时提交董事会
决议,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的内部风险因素一般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
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团队精神等人员素质因素;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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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设计、财务报告编制与信息披露等管理因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
量等基础实力因素;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技术因素;营运安全、
员工健康、环境污染等安全环保因素。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的外部风险因素一般包括:经济形势、产业政策、
资源供给、利率调整、汇率变动、融资环境、市场竞争等经济因素;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基础、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电子商务等科技因素;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
素。
第三十九条 公司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因素,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别确定科学合理的定
性、定量分析标准。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依据风险的重要性水平,运用专业判
断,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及其对公司影响的严重程度进行风险排序,确定
应当重点关注的重要风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情况,结合风险成因、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
力和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十二条 风险应对策略一般包括风险回避、风险承担、风险降低和风险
分担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超出整体风险承受能力或者具体业务层次上的可接受
风险水平的风险,应当实行风险回避。
第四节 信息与沟通
第四十四条 信息与沟通,是指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与公司经营管理相
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在公司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
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全面收集来源于公司外部及内部、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
财务及非财务信息,为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信息支持。
第四十六条 内部信息主要包括会计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资本运作信息、
人员变动信息、技术创新信息、综合管理信息等。
公司通过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查研究报告、会议记录纪要、专项信
息反馈、内部报刊网络等渠道和方式获取所需的内部信息。
第四十七条 外部信息主要包括政策法规信息、经济形势信息、监管要求信
息、市场竞争信息、行业动态信息、客户信用信息、社会文化信息、科技进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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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等。
公司通过监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组织、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
查研究、外部来信来访、新闻传播媒体等渠道和方式获取所需的外部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致力于建立良好的外部沟通渠道,对外部有关方面的建
议、投诉和收到的其他信息进行记录,并及时予以处理、反馈。
外部沟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沟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会议、
定向信息报告等方式,及时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方针、投融资计
划、年度预算、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利润分配方案以及重大担保、合并分立、
资产重组等方面的信息,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妥善处理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关系。
2、与客户的沟通。公司通过客户座谈会、走访客户等多种形式,定期听取
客户对消费偏好、销售政策、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货款结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
议,收集客户需求和客户的意见,妥善解决可能存在的控制不当问题。
3、与供应商的沟通。公司通过供需见面会、订货会、业务洽谈会等多种形
式与供应商就供货渠道、产品质量、技术性能、交易价格、信用政策、结算方式
等问题进行沟通,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控制不当问题。
4、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公司通过及时向监管机构了解监管政策和监管要求
及其变化,并相应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同时,认真了解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
反映诉求和建议,努力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协调。
5、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公司通过定期与外部审计师进行会晤,听取外部
审计师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建议,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以及双方工作的协调。
6、与律师的沟通。公司根据法定要求和实际需要,聘请律师参与有关重大
业务、项目和法律纠纷的处理,并保持与律师的有效沟通。
第五节 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或经理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及时改进内部控
制,调整机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完善授权体系。
第五十条 各项业务活动应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所确定的操作
规程,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授权进行。
第五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管理部传递会计核算所需单据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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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五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定期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资产盘点,保证账面资产
与实物资产核对相符。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应妥善保管各类业务资料,保证内部控制档案的完
整。内部控制档案仅为公司使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须经公司领导批
准。内部控制档案按照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定保管期限及销毁方式。
第五十四条 业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连
同负责保管的内部控制档案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
离职。移交人员对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公司总裁授权,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在其规定的
业务、财务、人事等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第五十六条 各项经济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循交易授权原则,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的。
第五十七条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
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第五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负责审批企业年度预算
方案。
公司总裁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制订企业年度预算方案。
公司财务部负责预算的组织、协调、编制工作。
财务总监应当协助公司总裁加强对企业预算管理工作的领导与业务指导。
公司内部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参与企业预算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财务部主要负责拟订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
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审议、平衡年度预算草案;组织下达经批准的年度预
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
算目标。
第六十条 公司综合、生产、采购、销售、投资、筹资、人力资源等业务部
门和所属单位在企业预算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本机构业务预算
的编制、执行、控制、分析等工作,并配合预算管理部门做好企业总预算的综合
平衡、控制、分析、考核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战略的指导下,以上一年度实际状况为基础,
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变动、行业市场状况、产品
竞争能力、内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对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自身业务
特点和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预算,并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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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应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其他有关重大决议,
反映本公司预算期内经济活动规模、成本费用水平和绩效目标,满足控制经济活
动、考评经营管理业绩的需要。
制定预算方案,应当做到内容完整,指标统一,要求明确,权责明晰。
第六十二条 公司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第六十三条 公司加强对预算分析与考核环节的控制,通过建立预算执行
分析制度、审计制度、考核与奖惩制度等,确保预算分析科学、及时,预算考核
严格、有据。
第六节 监督与检查
第六十四条 监督检查,是指公司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六十五条 公司利用信息与沟通情况,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时
效性;同时,通过实施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信息与沟通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十六条 履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队伍职业道德
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树立并增强监督检
查的权威性。
第六十七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
及时进行报告。
第六十八条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存在漏洞、不能有效防
范错误与舞弊,或者内部控制的运行存在弱点和偏差、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
与舞弊的情形。重大缺陷,是指业已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可能严重影响财务报告
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九条 公司结合其内部控制,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内部控制
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情况和反馈信息,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内
部控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七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监管规则的规定提
交并披露(以财务报告为主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时,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1、声明公司董事会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并履行了指导和
监督职责,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2、声明已经遵循有关的标准和程序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健全性、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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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估;
3、对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简要描述;
4、声明通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可以合理保证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
缺陷;
5、如果在自我评估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披露有关的重
大缺陷及其影响,并专项说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6、保证除了已披露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之外,不存在其他重大缺陷;
7、自资产负债表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报出日之间(以下简称报告期
内)如果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说明重大变化情况及其影
响。
依法应当披露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布。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
报告,总结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提出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对有关人员提出奖惩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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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预防货币资金的舞弊风险,
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公司拥有的库存现金、存入银行及其他
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
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一) 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
(二) 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
(三) 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保管与支取货币资金的财务专用章
和负责人名章的保管分离。
第四条 公司总裁及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
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一)出纳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库存现金,保管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
结算凭证,保管内部收款收据和本人名章,办理货币资金的结算和收付业务,负
责登记出纳员手工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核算会计,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据,填制有
关会计凭证、登记有关会计账薄,对货币资金的账薄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
(三)稽核会计,负责稽核货币资金的收入与销售合同是否相符,采购支出
与采购合同、仓库收货及验收单等是否相符。
(四)财务部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的货币资金核算、管理工作,保管
除出纳员名章之外的所有与货币资金收付有关的印章。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
薄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人员不得兼任
出纳,同一店内会计、出纳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收银、采购、仓库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合格人员,分别担任
货币资金业务的各个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且要每年实行财务部内各岗位
之间的轮换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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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 公司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 副总会计师,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下的紧急资金支出。
(二) 财务总监, 人民币20000元 -100000元的紧急资金支出。
(三) 公司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所有资金支出财务审批。
(四) 董事会,负责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所有支出。
原则上副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审批的货币资金支付事项须事先经各店财务部
长(主管)审核同意,公司总裁审批的货币资金支付事项须事先经财务总监审核
同意。审批人应当根据上述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权限的规定,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
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范围。对已支付的货币资金建立以“谁批准,谁负责”为原
则的责任追究制度,批准人要对由本人批准支付的货币资金负责任,以防范货币
资金风险,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八条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批准方式为书面方式,批准人必须在付款申请
单上签字批准方能生效。当发生批准人在外地而业务急需用款的情况,批准人可
在本人的批准限额之内委托本单位的财务部长人员代理批准手续,但批准人回来
后要立即补办批准手续。
第九条 签字批准后的货币资金付款申请单须由本单位财务部的货币资金
核算人员对货币资金的用途和批准权限进行审核,对超越支付范围和批准权限
的,审核人员有权拒绝受理或要求补办手续,批准人拒不配合的,审核人员有权
向批准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货币资金付款申请单经审核正确无误后,由审核
人员在通知书上签字,然后交出纳员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审核人明知付款通
书超出支付范围或有越权批准行为而签字同意支付,造成的损失由审核人与批准
人负连带责任,出纳员按没有审批人和审核人签字的付款申请单办理货币资金支
付业务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纳员负责。
第十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出纳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
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
资金。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收入、支出要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取得货币资金收
入要开具发票或内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货币资金支出要取得发票或内部收
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如有与
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应附在会计凭证之后。严禁白条抵
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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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现金流程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遵守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出纳员每天工作结束前
应盘点库存现金,每周编制“现金盘点表”,并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核对一致。
第十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货币资金
支付业务要优先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以及确
实无法办理转账结算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才可以用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现金收入流程:
1、收款。出纳员收款并核对收款凭证与所收款项是否一致。
2、制单。核算会计依据稽核一致后的收款凭证录入记账凭证。
4、记账。财务部长审核记账凭证后确认,生成账簿。
5、送存银行。出纳应当及时将营业款送存银行。所收现金不得用于直接坐
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6、盘点。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
核对一致。核算会计必须每周五下班前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并将现金盘点表提
交财务部长审核,财务部长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账实相符。
7、对账。核算会计月末核对现金日记账与总账,对差异及时查明原因。
第十六条 现金支付流程:
1、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按照规定向部门领导、财务部长、
副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裁提交货币资金付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
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资料。
2、限额内批准。部门领导、财务部长、财务总监、总裁根据其职责、权限
和相应程序对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批准人
应当拒绝批准。
3、审核。核算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核,审核货
币资金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合同或证明资料
是否完备有效,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
后,由审核人在货币资金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并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并经审核人员签字的付款申请单,办
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5、制单。核算会计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编制记账凭证。
6、记账。财务部长审核记账凭证后确认,生成账簿。
7、盘点。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
核对一致。核算会计必须每周五下班前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并将现金盘点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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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财务部长审核,财务部长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账实相符。
8、对账。核算会计月末核对现金日记账与总账,对差异及时查明原因。
第四节 银行存款流程控制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
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
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八条 因公借出支票后,必须在五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向财务说明原因,限定报账时间,否则,
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收入流程:
1、收款。出纳员收款并核对收款凭证与所收款项是否一致。
2、稽核。稽核人员审核收款凭证与所收款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及时查明
原因,一致后转交会计。
3、制单。核算会计依据稽核一致后的产销对数单等录入记账凭证。
4、记账。财务部长负责审核记账凭证后确认,生成账簿。
6、对账。每月末,核算会计负责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核对,银行存款日
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对3个月以上的未达账项要查明
原因。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支付流程:
1、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按照规定向部门领导、财务部长、
副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裁提交货币资金付款申请单,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
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资料。
2、限额内批准。部门领导、财务部长、财务总监、总裁根据其职责、权限
和相应程序对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批准人
应当拒绝批准。
3、审核。稽核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核,审核货
币资金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合同或证明资料
是否完备有效,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
后,由审核人在货币资金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并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并经审核人员签字的付款申请单,办
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5、制单。核算会计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付款申请单编制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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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记账。财务部长负责审核记账凭证,生成账簿。
7、对账。每月末,核算会计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总账核对,银行存款日记
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1个月以上的未达账项要查
明原因。
第五节 备用金流程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人员因业务需要借款都必须填写借款单并签名,由部门领
导、财务部长、财务总监、总裁审批,审批权限按上述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人员需要借备用金,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公司
人员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借款期限超过1个月不履行还款或报账义务且无
正当理由的,不得借支新借款。
第二十三条 因业务需要,每人每月在财务部借支备用金的次数不得超过一
次(指存有借款单不超过一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不得因私在公司借款。
第二十五条 合同制员工的私人应急借款,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非直
系亲属的本公司合同制员工担保,借支金额不超过其本人三个月工资总和的,由
财务部长、财务总监审核后,报总裁批准。
第二十六条 每月财务人员应抓好个人借款的催收工作,月度结束后,出纳
必须把借款人员名单及借款金额上报财务部长。
第二十七条 备用金收支流程:
1、申请。任何人因业务需要借款都必须填写借款单并签名,送部门领导、
财务部长、财务总监、总裁审批。
2、批准。部门领导、财务部长、财务总监、总裁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
程序对借款单进行审批。
3、支付。出纳依据审批后的借款单支付备用金于借款人。
4、制单。核算会计依据审批后的借款单编制记账凭证。
5、记账。财务部长审核记账凭证后确认,生成账簿。
6、报销(依据现金支付流程)
7、返还。每月末必须将借支的备用金返还,还旧借新,以利月度结账,如
确因故不能报销的,需经财务总监批准。
第六节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购买货币资金结算票据由出纳员提出申请并负责购买,由财务
部长批准,由货币资金核算会计设置专门的备查薄进行登记管理,防止空白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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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遗失和被盗用;货币资金结算票据由现金出纳员负责保管,由货币资金核算会
计进行检查监督;出纳员对领出的空白票据必须进行登记并由领用人签字确认,
并对领出的空白票据的用途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九条 出纳应当催促领用人及时交回票据存根或回单,收回空白票据
存根或回单并经货币资金核算会计审核其支付金额和用途正确无误后,出纳人员
应注销领出的空白票据;票据的背书转让由财务部经理批准,已背书转让的票据
要由货币资金核算会计在备查薄上登记并注意掌握其动向,直到该票据兑现为
止。
第三十条 公司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法定票据,应当
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
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当建立销毁清册并由授权人员监销。
第三十一条 凡本单位用于支票购物的,必须按规定流程由主管领导审批同
意,出纳员必须了解支票的使用范围,根据预算金额进行限额“封票”,并做好支
票的登记,回收手续,同时正确指导支票的使用注意事项,确保公司资金不受损
失。对于签发错误的支票,必须标注“作废”字样与存根粘在一起,登记保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备查账薄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
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不得跳号开具票据,不得随意开具印章
齐全的空白支票。
第三十三条 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部长保管,
出纳员名章由本人保管,其他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由一
个人保管支付货币资金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
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七节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财务总监、财务部长及审计部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货币资金
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
金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付的授
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全部印
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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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
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随机检查库存现金的账实相符情况。
(六)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
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
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岗位职责及流程控制相关规定的人员,除有特
别规定外,发现一次扣罚奖金50元,并提出警告,累计3次以上者报总裁办公会
决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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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物资采购与付款环节的内部控制,堵塞采购漏洞,
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采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本公司购进的用于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消耗
的各种物资(包括原材料、燃料、修理用备品备件、各类用品用具、办公用品等)
的行为,付款是指支付与上述物资有关的款项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采购与付款中的不相容职
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一)付款审批人员和付款执行人员不能同时办理寻求供应商和洽谈价格的
业务;
(二)采购合同的洽谈人员、订立人员和采购人员不能由一人同时担任;
(三)货物的采购人员不能同时担任货物的验收和记账工作。
第四条 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当,请购事项应当明确,所有采购与付款事项
应当严格按照本流程执行。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公司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人员职责:
(一)主管副总裁,负责以下工作:
1、在公司总裁直接领导下,与财务总监共同制定公司年度采购预算。
2、在公司总裁直接领导下,与财务总监共同审批公司总部控制的大宗商品
的采购工作,包括确定供应商、洽谈采购合同等。
3、对采购经理提供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进行审批。
4、组织和管理公司物资采购及保管工作,确保物资采购正常进行。
5、制定并贯彻执行本部门和下辖各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确保采购物资和
原、辅材料的质量符合公司标准。
(二)采购部长,负责以下工作:
1、按照采购计划,与财务部长共同审批各部门的采购申请单。
2、按各部门的采购申请单,按时、保质、按量采购价格低、品质好、适销对路的
商品。严格执行公司对各种商品库存量的规定,防止商品积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监督和做好物资的验收工作。所有物资必须由使用部门、仓库管理员、
采购员、进行验收。严格把好品种、数量、质量和价格关,督导及配合仓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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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做好签收、进仓及保管工作。
4、经常进行市场物资行情调查,搜集市场新资料,及时了解货源供求和价
格动向,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供货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调查和评审,并向主
管副总裁、公司总裁提供合格供应商名单,所有采购应在经公司总裁批准的合格
供应商中采购,在非合格供应商中采购需事先经公司总裁批准。
5、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办好结账报销工作,采购物资以及有关费用开
支必须取得有效的报销凭证,并在当月报销入账。
(三)仓库管理员,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与采购员、稽核会计、物资使用单位指定的负责人做好入库商品的
验收工作,填写验收单。
2、所有库存物资必须做好其收入、发出、盘存记录手续,建立完备的物资
薄记,收、发货凭证、单据齐全。
3、随时掌握库存物资动态,对低于最低库存量的物资及时向采购部长提交
采购申请单
4、必须具备一定的商品知识,正确处理物资的储存保管方法,做好物资的
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盗窃,以保证所保管物资的完整、完好及安全。
5、定期进行清仓盘点,按时完成月度仓库盘点表及其他报表。
(四)、采购员。按采购指令和操作规范的要求完成具体采购作业,对供应
商实施询比价程序,跟催供应商备货,记录和回馈采购业务的基本情况和异常情
况,负责收集、汇总和上报供应市场行业信息,提出供应商规划建议。
(五)出纳员。办理按照经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六)核算会计。负责依据验收单、发票、付款申请单等原始单据填制记账
凭证。
(七)稽核会计。参加物资验收,负责稽核采购申请、付款申请与验收单等
是否相符,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
(十)财务部长。负责与供应部长、财务总监等审批采购申请单、付款申请
单,审核确认记账凭证。
第六条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每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采购部长进行岗位轮
换。采购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严禁
收受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节 请购与审批流程控制
第七条 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物资的具体消耗情况制定主要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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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库存量,对低于最低库存量的物资应当及时提出采购申请单。无采购申请单
的物资,仓库不得验收入库,财务部不得给予报账。
第八条 公司物资采购权由采购部集中行使,未经公司总裁授权,其他部门
一律不得自行采购。
第九条 公司物资采购原则上都要签订购销合同(在所在地市场购买的零
星物资除外),明确采购物资的名称、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数量、价格、交货
日期、运输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要素,合同印章要由专人保管,发现有
越权签订合同的行为,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盖章并向合同签订人的上级授权部门
报告。
第十条 公司建立供应商档案制度,由采购部负责维护。
在选择供应商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价格
物美价廉的商品是每个企业都想获得的。各个供应商提供的价格连同各种
折扣是最明显的比较,价格的高低是选择供应商的一个重要指标。
(二)质量
质量的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公司应用最低的价格买到最适合本企业
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三)服务
选择供应商时,服务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例如,更换残次品,指
导设备使用,修理设备等。类似这样的一些服务在采购某些项目时可能会在选择
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四)位置
供应商所处的位置对送货时间、运输成本、紧急定货与加急服务的回应时
间等都有影响。当地购买有助于发展地区经济,形成社区信誉以及良好的售后服
务。
(五) 供应商存货政策
如果供应商的存货政策要求自己随时持有备件存货,拥有安全库存则将有
助于突发事件的解决。
(六) 柔性
愿意并且能够回应需求改变、接受设计改变等供应商,应予以重点考虑价
格、质量、服务、位置、供应商的存货政策、柔性等因素。
供应部长每季度对档案中的供应商进行一次业绩评价,以便确认合格供应
商,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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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请购与审批流程:
1、制定采购计划。公司采购计划由生产部、供应部会同财务部根据下月物
资的消耗情况并结合相关物资的实际库存制定,报公司主管总裁、财务总监、总
裁批准后执行。
2、提出采购申请单。公司凡需要购买物品的均需要填写采购申请单,相关
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交给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3、审批。采购申请单首先由部门领导审核签字,供应部长在采购计划内审
核批准,在采购申请单上签字,对大额的非经常性物资采购供应部长应当及时向
主管总裁汇报。对超出采购计划的采购申请报财务部长和主管总裁、财务总监批
准,如果超出年度计划,应当经公司总裁批准。
4、确定供应商。供应部部长根据需求说明在供应商档案中选择成绩良好的
供应商,通知其报价,或登报公告等方式公开征求供应商,采取竞标、邀标等方
式确定供应商。
5、核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可能的供应商后,由供应部长与其进行价格
谈判。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应定期到各市场了解价格,并根据政府公
布的市场价格及其它价格信息进行核价,对于公司长期使用的物质财务部门应根
据实际对市场的调查制订物资采购价格限定表。价格谈妥后,应办理定货签约手
续。公司采购合同由公司主管总裁签署,所有采购合同必须送财务部备案。
6、合同追踪。合同签订后,为保证供应商的如期、如质、如量交货,供应
部长应依据合约规定及时督促供应商按规定交运,如发现对方有违约现象,及时
向主管总裁报告,以便控制违约后果。
第四节 采购与验收流程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采购的物资内容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物资三大部
分
(一)原材料采购的要点
1、遵照采购供应的工作方针及工作原则开展工作,以市场为导向,做到价
比三家,货比三家,保质、保量、保供应。
2、严格执行采购计划,根据物资使用部门的使用要求,保证质量和数量,
不超计划采购。
(二)原材料采购的范围
1、原煤、精煤;
2、焦炉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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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焦油;
(三)低值易耗品采购的要点
1、严格执行采购计划,质高、价低,及时满足供应。
(四)其他物资采购的范围
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印刷品、纸张、等。
第十三条 所有物资验收应有采购员、仓库管理员、物资使用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参加验收的人员应严格把关,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发现问题
及时上报主管总裁或公司审计监察部门。
第十五条 采购与验收流程:
1、发出订单。供应部根据物资管理使用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单向已签定合
同的供应商发出订单,订单应当明确交货的时间、地点。
2、验收。物资到达后,应当由采购人员、仓库管理员、物资使用部门一同
对供应商提供的物资进行现场验收。所有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单上签字。验
收单一式四联。一联由物资管理部门自存,一联交财务,一联交供货单位,一联
交采购部门。如果验收时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原料,由物资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
退货单并注明退货原因,当即退货,并通知采购员补买。
3、登记库管账、仓库管理员对仓库保管的货物登记进销存明细账。
4、制单。核算会计根据稽核会计现场验收确认的验收单以及供应商提供的
发票编制记账凭证。每月底,核算会计应当将本月已验收入库但发票未到的采购
物资暂估入账。供应商提供发票时再红字冲销。
5、记账。财务部长审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后确认记账凭证,生成账簿。
6、对账。核算会计应当每月按原材料大类与各物资管理部门核对本月的出
入库金额和月末余额。
第五节 付款流程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本流程的
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
第十七条 按合同约定需要预付购货款的,由采购人员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填
写付款申请单,注明付款事由、付款金额、对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按
批准物资采购的权限经财务部长财务总监、总裁批准后,交出纳办理预付货款业
务。
第十八条 公司每月末由核算会计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
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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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采购付款流程:
1、申请。采购物资结帐由采购人员填写付款申请单,经供应部长审核,交
财务部长、财务总监、公司总裁依次审核、批准。
付款申请单后应当附上采购申请单,验收单、有效发票(严禁白头单及假发
票)、合同等原始单据。
2、限额内批准。供应部长 、财务部长、财务总监、总裁根据其职责、权限
和相应程序对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批准人
应当拒绝批准。
3、审核。稽核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付款申请单及其附件进行审核,
审核货币资金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合同或证
明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合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
妥当等。审核无误后,由审核人在货币资金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并交由出纳人员办
理支付手续。
4、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并经审核人员签字的付款申请单,办
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5、制单。核算会计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编制记账凭证。
6、记账。财务部长审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后确认记账凭证,生成账簿。
第六节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 、财务部及财务总监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本公
司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采购与付款业务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岗位设置和批准权限的授权和执行情况。
(二)申请物资采购的程序是否正确,审批物资采购是否有越权行为。
(三)物资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合同要约是否完整、规范、合法有效。
(四)物资采购专属权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物资采购是否由物资管理部门
集中办理,其他部门办理物资采购是否获得批准并经物资管理部门授权。
(五)付款环节的控制。重点检查付款通知书填写是否完整,审批手续是否
正确有效,是否凭付款申请单支付购货款。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
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对严重积压物资超过规定的限额,扣发采购申请人、采购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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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店总裁当月奖金,次月仍未控制住的,取消年终奖。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岗位职责及流程控制相关规定的人员,除有特
别规定外,发现一次扣罚奖金50元,并提出警告,累计3次以上者报总裁办公会
决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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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销售与收款环节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行
为,防范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降低销售与收款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销售是指公司向客户提供公司所生产的产品的行为,收
款是指向客户收取与上述销售有关的款项的行为。
第三条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销售与收款中的不相容职
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一)收款职能与记账职能相分离;
(二)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职能与收款、开具发票、记账职能相分离;
(三)销售谈判职能与订立销售合同的职能相分离;
(四)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相分离。
第四条 公司制订明确的销售与收款流程,所有销售与收款事项应当严格按
照本流程执行。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为客户提供高标准的优
质服务。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六条 公司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人员职责:
(一)财务总监,负责以下工作:
1、在公司总裁的领导下,与主管销售的副总裁协同制订年度销售计划,报
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完成年度工作总结;
2、审核销售定价方案;
3、审核销售激励方案;
4、在公司总裁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协同制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5、实施会计监督和考核,定期对所属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定期向公司总裁
提供企业经济状况分析报告及有关财务重大事项的报告。
(二)主管总裁,负责以下工作:
1、在公司总裁的领导下,与财务总监协同制订年度销售计划,完成年度工
作总结;
2、在总裁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产品营销及销售管理工作。与审计部、
财务部协同制定完善销售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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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销售定价方案;
4、审核销售激励方案;
(三)总裁,负责以下工作:
1、在公司年度销售计划内,组织各部门制定所公司年度销售计划并负责执
行;
2、对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负责,落实公司制定的财务内控制度;
3、审批销售定价方案;
4、审批销售激励方案;
(四)销售部长,负责以下工作
1、在主管总裁领导下,组织制定年度销售计划并负责执行;
2、完善有关的销售内控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财务部长,负责以下工作
1、 会同销售部门拟定销售定价方案;
2、会同销售部门拟定销售激励方案;
3、完善有关的财务内控制度;
4、审核销售业务相关凭证;
(六)出纳员,负责收取销售款项,并核对收入金额应当与销售发票及销售
合同相一致。
(七)稽核会计,负责以下工作:
1、独立检查销售发票计价及计算的准确性;
2、检查销售发票是否有经批准的销售单和装运凭证;
3、检查装运凭证上商品数量是否与销售发票上的商品数量相一致;
(八)核算会计,负责依据已经审核的销售发票等原始依据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节 产品销售流程控制
第七条 产品销售流程:
(一) 接受顾客订单。
1、公司根据与客户的长期合作情况编制销售客户名单,原则上,公司优先
接收已列入客户名单的销售订单。对于没有列入名单的客户,公司在首次接受其
订货申请时,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该公司的信誉、付款能力等情况,经销售部长
同意后,方可将其列入销售客户名单。
2、公司在接受客户订单前,销售管理人员应就产品的数量、价格、付款方
式等进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成功后签订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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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销售单。
1、销售部门相关人员根据经批准的销售合同或销售订单编制产品销售单,
销售单应列示客户所订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2、销售单一式三份,经销售部长审核后,送财务部门。
(三)批准赊销额度。
1、财务部门是赊销额度的审批部门;
2、信用管理人员收到销售单后,应将销售单与该客户已被授权的赊销额度
以及至今尚欠的账款余额进行比较;
3、信用管理人员应对每个新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包括获取信用评审机构对
客户信用的等级评定报告。
4、信用管理人员在销售单上签署意见后,销售单返回销售部门一份;
(四)发货。
1、经财务部门审核后的销售单,经销售部门送仓库备货;
2、装货人员在发货前应认真核对销售单,并编制发货单;
(五)开具销售发票。财务人员根据销售单、发货单及销售价格表开具发票,
同时做到:
1、开具发票时应独立检查销售发票计价及计算的准确性;
2、检查销售发票是否有经批准的销售单和装运凭证;
3、检查装运凭证上商品数量是否与销售发票上的商品数量相一致;
(六)记录销售。销售会计在记录销售时,应注意审核:
1、销售发票是否附有效的销售单、发运单;
2、销售发票数量、金额是否与所附的销售单、发运单数量、金额相一致、
是否与销售合同一致,价格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等;
3、销售发票是否连续编号等;
(七)收款。
(八)办理和记录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
产品发出后,若因产品原因且根据合同规定,需由公司负责退货或折让的,
由客户提出申请,销售人员审查、销售部长审核后报主管总裁审批。涉及退款的
在公司收到退回产品后,由财务部门直接将应退款项汇入客户指定账户。
第四节 收款流程控制
第八条 公司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及时办
理收款业务。对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的销售收款,应当通过公司核定的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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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
第九条 公司将营业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非
收银人员严禁接触现款。
第十条 公司的四种收款方式要求如下:
1、现金。所有现金都通过点钞机过数,确认现金的真伪;其次还通过目测、
手摸、对比等方法再次确认真伪,严防收取假币造成损失。
2、支票。要求收银员掌握支票的使用要求,正确识别废票和假票。同一交
换区域的支票可以接收,其他外省外地支票无效,只收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不收;
支票必须用黑色碳素墨水填写;出票日期自出票日期起算十天内有效,支票日期
应按大写书写;支票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字迹及印鉴必须要清楚;支票票面要
清洁,不得折叠,不得磨损,不得涂改;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及持票人背书签
章,不得压在支票的磁码上;背书人的签章应盖在背书栏内,不得压线;收取的
支票必须留取持票人的身份证影印件和身份证号码,并将持票人的公司财务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登记在支票背面的框线外,在必要时即时与所留电话直接查询;有
疑点的支票应予拒收,并应有具体的理由向客人解释;随时与财务取得联系,互
相沟通情况。
3、电汇。出纳人员每日上班后、下班前应通过银行网上查询系统及时查看
公司帐面资金收入情况,若有客户汇入销售款项应及时到银行取电子汇款结算凭
证,并将当日收到的电汇销售款项反馈给销售部门。
4、承兑汇票。接受银行汇票时应查看汇票是否有效,前后背后是否一致,
最后被背书单位是否为产品购买单位,是否已过有效期,票面金额是否与应收金
额一致等。出纳员收到汇票后应登记汇票明细表,详细列明汇票的出票人、公司
的前手、票面金额、到期时间等,票据贴现的还应列明汇票的贴现银行、贴现期
间、贴现息等。
第五节 应收账款流程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由销售人员负责,财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销售部与财务部应建立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变更情况资料、
应收账款余额等记录的档案,每月末销售部与财务部进行资料核对。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采用个别认定法与余额百分比法相结合
的方式,公司对于单独金额重大的应收帐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余额百分比法
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账龄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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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内 5
1-2年 10
2-3年 15
3-4年 30
4-5年 50
5年以上 100
第六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 、财务部、销售部、财务总监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
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对销售与收款业务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销售与收款业务岗位设置和执行情况。
(二)财务部对凭证是否妥善保管,尤其是空白发票的管理,应收账款的管
理是否及时。
(三)客户赊销、产品退回、折扣、折让是否经过审批,
(四)收款环节的控制。重点检查销售发票填写是否完整,产品退回、折扣、
折让手续是否正确有效,是否凭有效凭证确认收入等。
第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
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
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七条 对收到的支票、信用证、记账单填票内容不全、填写错误以及填
票印章不清楚致使银行无法入账的,由经办人员负责更正,财务人员配合追收,
对由上述原因引起而在三个月内无法追回的,由当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岗位职责及流程控制相关规定的人员,除有特别
规定外,发现一次扣罚奖金50元,并提出警告,累计3次以上者报总裁办公会决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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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成本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成本管理和核算内部控制,降低成本消耗, 提高企
业经济效益,保证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
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成本是指可归属于主营业务成本的原料、库存商品、燃
料、运费等由公司承担的支出,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
第三条 成本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成本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
离,其中包括:
(一)物资的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物资的采购与验收、付款;
(三)物资的保管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物资发出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五)物资处置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六)物资盘点应由保管、记账及独立于这些职务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
(七)成本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八)成本核算与审批。
第四条 公司制订明确的成本流程,所有成本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本流程执
行。
第五条 公司配备合格人员办理成本业务。办理成本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
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六条 成本控制相关岗位职责:
(一) 财务总监,负责以下工作
1、 在公司总裁的领导下,协同其他部门制定成本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负
责执行;
2、 对成本控制情况进行分析,协同相关部门对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考核;
3、 负责对大额的成本超支情况进行审批;
4、 与相关部门协同制定完善成内部控制制度。
(二)主管供应总裁,负责以下工作:
1、 在公司总裁的领导下,协助财务总监制定年度成本预算,经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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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协助执行;
2、 对制定完善成本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意见和措施;
(三)主管生产总裁,负责以下工作:
1、在公司总裁的领导下,协助财务总监制定年度成本预算,经董事会批准
后协助执行;
2、协同有关人员制定单位产品标准消耗;
3、对制定完善成本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意见和措施。
(四)公司总裁,负责以下工作:
1、 负责组织公司成本预算的制定与执行;
2、 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物资采购和成本超支及异常情况进行审批;
3、 负责落实公司的成本预算考核情况,奖勤罚懒。
(五)财务部长,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成本预算的制定与执行;
2、负责对物资采购和成本超支及异常情况进行审核;
3、负责审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生成账薄;
4、负责落实公司的成本预算考核情况。
(六)车间主任,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本车间产品成本预算的制定与执行;
2、负责本车间使用物资的验收与消耗,审批生产物资的领用;
3、参与车间盘点;
4、负责落实车间成本预算考核情况,对所属人员的奖罚提出意见。
(七)仓库管理员,负责以下工作:
1、所有库存物资必须做好其收入、发出、盘存记录手续,建立完备的物资
薄记,收、发货凭证、单据齐全;
2、物资要做好归类管理。应根据不同物资的不同特点,分门别类存放保管、
分账管理;
3、对库存物资要做到账、物相符,日清月结;
4、对库存物资要做好防盗、防燃、防爆等工作;
5、每月在财务部门、生产部门的组织下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
盘盈的物资充公,盘亏的物资要认真核对,找出原因。对找不出原因的按进货价
赔偿。
6、必须具备一定的商品知识,正确处理物资的储存保管方法,做好物资的
防盗、防燃、防爆,以保证所保管物资的完整、完好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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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算会计,负责根据领料单、成本倒扎表等填制记账凭证。
(九)稽核会计,负责参与各物资管理部门盘点,稽核成本是否准确。
第三节 物资管理流程控制
第七条 公司物资原则上储存在仓库或指定场所内,严禁未经批准或授权的
人员接触物资,入库储存确有困难的,也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护理监管,确保
物资的安全、完整、有效。物资管理人员对入库物资要井然有序地分门别类摆放
整齐,并定期检查,及时整理,克服库房物资贮存管理混乱,杜绝材料变质、偷
盗丢失、私自挪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建立起相关规章制度,如采用库存
卡、货品标牌,制定保安、防火、卫生制度等,实施有效管理。
第八条 坚持凭领料单发放物资。领料单上准确地记录物资种类、数量、金
额及批准人、经办人姓名,是物资管理部门发出物资的原始凭证。领用部门要填
写领料单,列明领用部门、品名、数量和领料人姓名,并由领用部门负责人或获
得授权人签字批准,物资管理员要对领料单进行审查,审查其填写内容是否详实,
批准权限是否恰当或是否获得授权,经审查正确无误后由物资管理员发放物资并
在领料单上签名。
领料单存在填写内容不详实或越权批准的行为,物资管理员不得发放物资。
第九条 坚持定期盘点制度。公司财务部门、生产部门、供应部门对物资每
月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盘点必需由稽核会计或其他财务人员参加。盘点时应对
每一种库存物资进行实地点数,同时写明实际库存数量,然后按该类别物资的账
面单价计算其总金额。库存物资出现盘盈、盘亏、毁损要及时查明原因,报财务
部长和财务总监、进行处理,数额超过 10 万元的要报公司总裁处理,属人为因
素造成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物资管理部门要对长期闲置不用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也不能使用
的库存物资,要进行清点造册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后,由物资管理部门
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由财务部门根据处理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以减少
物资的库存量,减少库存物资的减值风险。
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流程:
1、验收入库。详见采购与付款流程。
2、保管。物资要做好归类管理。应根据不同物资的不同特点,分门别类存
放保管、分账管理。
3、领用。所有物资必须凭领料单领用。只有部门指定的领用人员才能到仓
库领用物资,并只限于本部门使用的物资,领料单需经部门负责人签批。领料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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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仓库填写,一式三联,一联物资管理部门存,一联领料部门存,一联交财务。
物资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出。
4、盘点。公司财务部门、生产部门、供应部门、保管人员每月必须对仓库
物资盘点一次。编制盘点表,与库存账核对,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
5、报送。月末盘点表经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总裁审核后送财务据以做入账
依据。
6、制单。核算会计依据审批后的盘点表、领料单等原始依据编制记账凭证。
7、记账。财务部长审核会计处理正确后确认记账凭证,生成账簿。
第四节 成本控制与分析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公司历史成本数据、同行业同
类型企业的有关成本资料、料工费价格变动趋势、人力、物力的资源状况,以及
产品销售情况等制定公司成本预算,报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列支的成本,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其他符合有关会计法规和
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有效凭据(并附与发票或凭据相关且必要的合同、协议、文
件、清单或其他证明资料),由经办人在发票上署名、表明经办人的身份或在有
关凭据的填报栏上署名,需要证明或验收的由证明人或验收人署名并表明验收或
证明身份。
报账人取得的发票应符合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
章。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发票或凭据,财务部不得受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可车间要定期向公司报告成本的开支情况和产品出品率情
况,并作必要的说明,对与预算相比出现的差异进行分析,对成本开支中出现的
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保证成本开支的正常、有序。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对公司各产品的成本开支情况和毛利率每月进行统计
和分析,随时监控成本开支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尽快查明原因,及时向公
司财务总监、总裁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月度成本开支情况和毛利率与下达的预
算指标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超支或节约的影响因素,明确责任,落实考核措施。
第十七条 成本核算与分析流程:
1、制定预算。由公司财务总监协同各部门制定公司成本预算,报公司总裁
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2、分解预算。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单位在公司成本预算的基础上制定部门及
单位详细成本预算,落实到各部门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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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公司物资实行采用“永续盘存制”,以实际发出物资做成本核算,
领料部门须在预算限额内领料,超出限额的报主管总裁批准。
4、分析。 财务部、生产部每月对公司的成本开支情况和毛利率进行分析,
对达不到预算指标或变动较大的异常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按程序上报。
5、考核。公司财务部协同人力资源部对各部门及单位成本预算执行情况进
行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第五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 、财务部、主管生产总裁、财务总监在各自职权范
围内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成本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对成本业务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物资管理、核算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
人兼任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物资验收入库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物资验收入库验收单的
手续是否齐全。
(三)库存物资出库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领料单是否填写详实、手续齐
全,是否有越权批准行为及是否经物资管理部门审核签字。
(四)物资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定期进行盘点,盘点出现实
物与账簿不符的情况是否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物资过
期、变质、毁损、长期不用而不采取措施处理的现象。
(五)对库存物资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损的处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
是否完备。
(六)成本开支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重大开支由一人审批的现象。
(七)成本开支的原始凭据的报销手续是否完备及是否合法、真实和有效。
(八)成本流程的执行是否准确到位。
(九)成本支出是否存在超预算的现象。
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成本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
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
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对没有完成月度预算指标的单位要扣罚该部门、单位当月奖
金,完不成年度预算指标的,要扣罚当年奖金。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岗位职责及流程控制相关规定的人员,除有特
别规定外,发现一次扣罚奖金50元,并提出警告,累计3次以上者报总裁办公会
决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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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费用报销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费用报销内部控制,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防止并及
时发现和纠正费用报销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
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除成本之外的其他
支出。该费用一般在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条 费用报销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该业务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
分离,其中包括:
(一)费用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费用报销的付款与审批;
(三)费用报销的付款与会计记录
第四条 公司制订明确的费用报销流程,所有费用报销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本
流程执行。
第五条 严格执行授权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
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六条 费用报销控制相关岗位职责:
(一) 财务总监,负责以下工作
1、在公司总裁的领导下,协同其他部门制定费用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负
责执行;
2、对费用控制情况进行分析,协同行政部门对下属各店进行考核;
3、负责对公司的费用报销进行审批;
4、负责对大额的费用超支情况进行审批。
(二)主管供应副总裁,负责以下工作;
1、在公司总裁的领导下,协助财务总监制定年度采购系统费用预算,经董
事会批准后协助执行;
2、对制定完善费用报销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意见和措施;
(三)主管生产副总裁,负责以下工作;
1、在公司总裁的领导下,协助财务总监制定年度出品系统费用预算,经总
裁办公会批准后协助执行;
2、对制定完善费用报销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意见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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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部长,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费用预算的制定与执行;
2、负责对费用报销和费用超支及异常情况进行审核;
3、负责审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生成账薄;
4、负责落实公司的费用预算考核情况。
(五)车间主任,负责以下工作:
1、参与车间费用预算的制定并负责执行;
2、负责审批车间用品的申购、领用。
(六)工程部主管负责以下工作:
1、 参与工程部费用预算的制定并负责执行;
2、审批工程用品的申购、领用。
(七)公司报销费用的员工,负责以下工作:
1、所有费用报销事项必须取得合法凭据,严禁“白条”报销;
2、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3、所有报销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政策规定,严禁超范围、超级别报销。
第三节 费用报销流程控制
第七条 公司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公司历史费用数据、同行业同类
型企业的有关费用资料、料工费价格变动趋势、人力、物力的资源状况,等制定
公司费用预算,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公司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店的具体情况,
将费用预算指标合理分解至各部门或个人。
第八条 公司列支的费用,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其他符合有关会计法规和公
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有效凭据(并附与发票或凭据相关且必要的合同、协议、文件、
清单或其他证明资料),由经办人在发票上署名、表明经办人的身份或在有关凭
据的填报栏上署名,需要证明或验收的由证明人或验收人署名并表明验收或证明
身份。所有费用报销必须由相应授权人的签字批准。
报账人取得的发票应符合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
章。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发票或凭据,财务部不得受理。
第九条 公司下属各单位要定期向公司报告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并作必要
的说明,对与预算相比出现的差异进行分析,对费用报销中出现的问题采取针对
性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总部及下属各公司费用预算执行情况每月进
行统计和分析,随时监控费用列支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尽快查明原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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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向公司总裁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总部和下属各公司的费用报销与下达的预
算指标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超支或节约的影响因素,明确责任,落实考核措施。
第十二条 交际应酬费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以内据
实列支。
第十三条 费用报销流程:
1、制定预算。由公司财务总监协同各部门制定公司费用预算,报公司总裁
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公司在公司费用预算的基础
上制定本店详细费用预算,落实到各部门或个人。
2、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报销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货币资金付款申请单,
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
或相关证明资料。
3、审核。付款申请单需经部门主管审核,审核费用报销是否超出预算,是
否符合部门规定,费用发生是否合理,如果不符合规定,要求报销员工及时更正,
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对于超出部门预算的费用必须事先经财务部长和财务总监
审批,财务部长和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公司总裁汇报。
4、限额内批准。部门领导、财务部长、财务总监、总裁根据其职责、权限
和相应程序依次对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批
准人应当拒绝批准。(权限详见资金控制制度第七条)
5、复核。稽核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付款申请单进行复核,复核货
币资金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合同或证明资料
是否完备有效,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
后,由复核人在货币资金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并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6、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并经审核人员签字的付款申请单,办
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7、制单。核算会计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等原始凭据编制记账凭证。
8、记账。财务部长审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后确认记账凭证,生成账簿。
9、考核。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费用开支情况与预算指标进
行比较、分析,找出超支或节约的影响因素,落实考核责任。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费
用报销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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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费用报销业务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费用报销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重大开支由一人审批的现象。
(二)费用报销的原始凭据的报销手续是否完备及是否合法、真实和有效。
(三)费用报销流程的执行是否准确到位。
(四)费用支出是否存在超预算的现象,对超预算的现象是否经过审批,是
否落实责任。
第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费用报销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
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
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七条 对没有完成月度预算指标的单位要扣罚该店当月奖金,完不成年
度预算指标的,要扣罚相关责任人当年奖金,相关人员不得晋升工资。
第十八条 对出纳员不按规定付款报销的,除责令其迅速补办手续外,并处
扣发当月奖金、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岗位职责及流程控制相关规定的人员,除有特别
规定外,发现一次扣罚奖金 50 元,并提出警告,累计 3 次以上者报总裁办公会
决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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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保证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和
处置环节的规范有序,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
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公司持有的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单
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的用于生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所有设备、房屋、建筑物
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
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三)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五)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四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业务建立了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了授权批准
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了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
求。经办人员严格按照本控制流程办理有关固定资产业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
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
第五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
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
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
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公司总裁报告。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六条 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相关岗位职责:
(一) 财务总监,负责以下工作:
1、 负责组织编制全公司固定资产年度预算,经公司总裁审核同意后报董事
会批准执行;
2、 审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3、 与公司总裁联合审批大额固定资产的采购、报废、付款等事项。
4、 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审批固定资产的采购、报废、出售、减值、付款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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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二) 财务部长,负责以下工作:
1、 负责根据审核工程部门报送的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2、 负责审核固定资产的采购、报废、出售、减值、付款等事项,并安排好
固定资产采购资金,。
3、 审核有关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生成账薄。
(三) 工程部部长 ,负责以下工作:
1、 负责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各部门报送的固定资产年度需求计划编制
固定资产年度预算;
2、负责维护修理固定资产并及时登记更新固定资产卡片;
3、对固定资产申购单进行审核或提出固定资产申购单,统筹协调公司内部
固定资产的调配。
4、参与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主要对固定资产的性能、技术参数进行把
关。
5、对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减值等提出意见。
(四) 采购人员,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根据已按照审批程序审批的固定资产申购单进行采购。
2、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保证固定资产的质量无瑕疵;
3、协调供货方的跟踪服务。
(五) 出纳,负责根据经审批的固定资产申购单等原始单据付款。
(六) 稽核会计,参与固定资产验收,对固定资产申购单、发票等进行稽
核。
(七) 核算会计,负责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报废处置单等原始单据填制
记账凭证。
第七条 公司制订明确的固定资产购置、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的审批权限。各
下属单位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或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和大修理,必须按
本制度的规定报请审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对已纳入预算的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
改造、大修理等要及时组织实施,计划期内未能实施或客观原因导致取消预算的
要写出书面说明。
第三节 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八条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每年末必须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更新
改造和大修理预算报送公司财务部和工程部,由财务部和工程部协同制定公司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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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资产年度预算,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查同意,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因生
产经营的特殊情况急需追加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理计划,必须经公司总裁
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固定资产年度预算组织实施,
如确有必要修改预算,或预算变动幅度在5%以上或变化比例虽不达5%但绝对金
额在50万元以上,必须报公司总裁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
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关税;自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
实际净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则。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采购部门、工程部门、使用部门
和财务部共同实施。外购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合同、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
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制造部门、工程部门、使
用部门和财务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移交使用部门使用。对投资
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
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验收手续。企业对经营租赁、借用、
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公司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分配等手续。建立固
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确固定资产的启用时间、使用部门、编号、原值、
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尚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
定资产,应及时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十三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采购与验收控制流程:
1、 制定预算。财务部与工程部协同制定固定资产年度预算,经总裁办公会
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独立的
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
2、 申请采购。对预算内的固定资产采购,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工程部门
填写固定资产的申购单,送工程部主管审核。申购单一式四联,一联申购部门留
存、一联交财务、一联交工程部、一联交采购、。申购单上应详细填名称、规格、
型别、性能、质量等资料,以作采购及验收的依据。预算外固定资产采购必须事
先经财务总监和公司总裁批准。
3、 审批。申购单经过工程部审核后,财务部长、财务总监、总裁根据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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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权限和相应程序依次对申购单进行审批。(审批权限见资金制度第七条)
4、 采购。对于一般固定资产采购,由采购部门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
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应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
5、 验收入库。固定资产的验收,由采购部门、工程部门、使用部门和稽核
会计共同实施,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四联。送工程部编写固定资产编号
后,第一联使用部门留存,第二联连同发票及申购核准文件由财务部编制记账凭
证,第三联作为工程部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的依据,第四联采购部门留存。
6、 稽核。稽核会计稽核申购单、验收单、发票、合同等是否一致。
7、 付款。由出纳依据申购单、付款申请单等付款。
8、 制单。核算会计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填制记账凭证。
9、 记账。财务部长审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生成账薄。
第四节 使用与处置控制
第十五条 工程部和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保
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计提折旧采取直线法计提,即根据固定资产原值扣除预计的
净残值率除以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预计净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分别
为:
序号 类别 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年) 预计残值率(%) 年折旧率(%)
1 房屋、建筑物 20 5% 4.75%
2 运输设备 6 5% 15.83%
3 机器设备 6-9 5% 10.56-15.83%
4 其他设备 5 5% 19%
第十七条 工程部负责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提出投保申请,经公司授权
人员批准后,办理投保手续。必要时,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已投保的
固定资产因增减、转移及处置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工程部应提出变更申请,经
公司授权人员批准后办理投保、转移、解除等相关保险手续。
第十八条 每半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点前,应当首先由工程部、使用
部门和财务部进行固定资产账簿记录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审计部、工程部、
财务部、使用部门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盘点结果填
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簿记录核对,对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
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一式三联。一联工程部留存,一联财务部留存,一联
使用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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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发生盘亏、盘盈,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工程部逐笔
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盘盈、盘亏处理意见,经公司财务总监、总裁批准后由财务
部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其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每半年由工程部和财务部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如果固定
资产的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
于其账面价值,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采用
单项资产确认的方法计提。
第二十一条 工程部和使用部门对未使用、不需用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及
时提出处理措施,报公司授权人员批准后实施。对封存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
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完整状态。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由使用部门或工程部提出申请,并书面写出
原因,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工程部主
管对造成报废的原因进行分析后,报财务总监、总裁审批,及时明确责任,对于
一次报废损失300万元以上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财务部将固定资产报废申请
上报税务部门审批。对由于使用不当造成报废的,应由责任人按固定资产的损失
额承担赔付责任。
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
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
转让价格等,工程部核实后,报授权人员审批。
固定资产报废、出售或投资,均使用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此表一式三联,
使用部门一联,财务部一联,工程部一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相应固定资产才
能进行核销。
固定资产处置由财务部和工程部共同办理,处置价格需要报公司主管总裁、
财务总监、总裁审批。
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由工程部会同财务部按规定报经批
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养、税
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对固定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
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 凡公司内固定资产的转移,应办理内部固定资产转移手续,应
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一式五联,一联调出单位工程部留存,一联调出单位财
务部留存,一联调入单位工程部留存,一联调入单位财务部留存,一联总公司工
程部留存。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应当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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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规格、型号等,经公司授权人员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固定资
产调拨的价值应当由财务部和工程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使用和处置控制流程:
1、 维护。工程部及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
2、 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调拨、报废、出售、出租出借等,必须由使用
部门或工程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书面写出
原因,注明处置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工程部对
处置原因进行分析后,在处置申请单上签署意见。
3、 审批。工程部长、主管总裁、财务部长、财务总监 、公司总裁依照授
权审批。
4、 盘点。使用部门应于每月底,依台账资料定期盘点,并查对编号,如有
差异,查明原因,及时更正。每半年全公司组织一次固定资产全面盘点,审计部、
财务部、工程部、及使用部门参加,如有差异,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5、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人员和核算会计在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检
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
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
值准备,采用单项资产确认的方法计提。
6、 计提折旧。核算会计每月末根据公司固定资产会计政策计算折旧金额。
7、 制单。核算会计根据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折旧计算表、处置申请单和
有关授权批准文件填制记账凭证。
8、 记账。财务部长审核折旧计算、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生成账薄。
第五节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 、财务部和工程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本公司及
下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业务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固定资产购置是否有超预算现象,是否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有越权审
批现象;
(二)固定资产取得依据是否充分适当,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到位;
(三)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是否符
合本流程规定;
(四)固定资产成本核算、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处置等会计处理是否符合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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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
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
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 对越权审批人员扣罚全年奖金。
第三十条 对未经公司总裁批准的超预算现象,扣罚审批人员全年奖金。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岗位职责及流程控制相关规定的人员,除有特
别规定外,发现一次扣罚奖金50元,并提出警告,累计3次以上者报总裁办公会
决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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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
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公司自营或发包建设或改造的房屋、建筑
物以及需安装调试的设备购置项目。
第三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项目集中由公司集中审批并组织或
授权实施。
第四条 工程项目下列职务应当相互分离: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
(四)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五)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
(六)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公司已经建立了工程项目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工程项目业务
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六条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相关岗位职责:
(一) 财务总监,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与主管工程项目的总裁组织编制全公司工程项目年度预算;
2、审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项目年度预算;
3、负责与公司总裁会签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立项、费用支出。
(二) 财务部长,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与相关工程人员编制工程项目年度预算;
2、负责事先安排好工程项目资金。
3、审核有关工程项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并生成账薄。
(三) 工程部长,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根据公司年度工程计划与相关人员等共同编制项目工程年度预算;
2、负责组织工程招投标、实施、结算、决算,取得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文件、工程建设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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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工程项目预算、概算等资料。
(四) 出纳,负责根据工程项目结算单、付款申请书等原始凭据支付款项。
(五) 稽核会计,负责稽核付款与合同规定、工程进度等是否一致。
(六) 核算会计,负责根据工程单据、工程验收合格单等填制记账凭证。
第七条 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以下的由公
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决定;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5%以上的由董事会
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三节 实施与验收流程
第八条 工程项目形成初步实施意向之后,公司应指定工程部、财务部、工
程使用部门或聘请外部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工程初步预
算,写出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公司总裁进行工程投资决策。
第九条 公司总裁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等文件,在权限范围内,做出
批准实施,要求、修改、重新评估可行性方案或不予批准等决定,对于超出总裁
权限的,总裁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条 房屋建筑物类、大型成套设备安装工程项目一律采取发包方式建
设;其他工程项目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自营或发包方式进行实施。无论采
取何种建设方式,均应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工程监管,了解工程进度,监督
检查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施工严格按工程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第十一条 公司的发包工程一律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并在工程部和审计部的
监督下进行公开的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要注意审查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技术
力量、管理水平、信用等级和关联关系,防止可能发生的不利事件,保证招投标
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重视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现
场施工严格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现象的发生,一旦发
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要马上向施工单位提出并要求
返工或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同时定期写出现场监理施工进度报告。
财务部要严格控制工程付款,严格按现场施工进度报告和审批的额度支付工
程款,加强对工程预算方案的考核监督和工程实施的核算监督,确保工程项目预
算方案的贯彻执行和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真实、合法、完整。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要及时组织工程部、财务部、工程使用部
门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地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是否存在
技术或安全方面的隐患。财务部重点对工程投资的账面与实物进行核对,并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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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实物进行登记造册,为以后实施管理、核算作好准备。验收结束后,要写出书
面的验收报告,需要进行整改的,还必须说明需整改的项目和具体要求,限定整
改时间,出现实物盘亏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整改
完毕后必须进行再验收,完全合格后才能正式交付使用,交付使用的同时要办理
资产移交手续,由承建单位和资产管理单位签字交接,有关图纸、技术和管理资
料要完整移交给接收单位,否则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验收报告需参与验收的
全体成员签字。
工程通过验收后,应及时与承建单位结清工程款,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如不
能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应及时按工程预算金额暂估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待
办理完工程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金额调整。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公司总部组成专门检查考核小组,对工程项
目预算方案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存在预算超支的现象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运行后,财务部应对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进行成本效益
分析。对出现经济效益严重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诉内容的情况,应追究相关人
员的决策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对工程的阶段性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和分析,发现问题
及时上报工程部和公司总裁。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流程:
1、 制定年度预算。由财务部协同其他部门,综合考虑公司的资金情况、发
展计划等因素后制定公司年度工程预算,经公司总裁审核同意后报总裁办公会批
准执行。
2、 立项。工程使用部门或工程部等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公司总裁审核同
意后立项。
3、 可行性研究。公司组织事业发展部、财务部、工程使用部门或聘请外部
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工程初步预算,写出书面可行性研
究报告。
4、 审批。公司总裁在授权范围进行审批,对超出授权范围和超出年度预算
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5、 实施。由工程部组织实施及施工监督,建筑工程采取发包方式、其他工
程视情况采取自营或发包方式,发包要采取招投标方式。
6、 验收。公司组织工程部、财务部、工程使用部门、审计部等进行验收。
验收后与使用部门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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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决算。工程完工后,由公司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项目决算审
计,编制工程决算。
8、 盘点。每半年组织由审计部、财务部、工程部和使用部门参加的工程项
目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如有差异,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9、 减值测试。工程人员和财务人员每半年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分析。如果
工程项目的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
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将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工程项目减值准备,
采用单项资产确认的方法计提。
10、 稽核。稽核会计稽核付款申请单与发包合同、工程进度等是否一致后
在付款申请单上签字。
11、 付款。出纳根据工程结算单、付款申请单等原始凭据支付款项。(货
币资金付款流程见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2、 制单。核算会计根据工程单据、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单、工程竣工决算
单据填制记账凭证。
13、 记账。财务部长负责审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所附依据是否充分,并
生成账薄。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部、财务部和审计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
限划分是否符合控制的要求;
(二)工程项目投资决策是否按授权审批制度执行;
(三)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制度以及预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项目的
各种准建手续是否齐全;
(四)工程项目各类款项的支付情况,付款审批手续是否齐备;
(五)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工程施工进度报告;
(七)工程项目验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财务部和工程部参与,是否
进行了现场的资产登记和核对,以及是否对盘亏资产进行了原因分析和责任认
定,验收报告的签字情况。
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
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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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十八条 对越权审批人员扣罚全年奖金、造成损失的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
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岗位职责及流程控制相关规定的人员,除有特别
规定外,发现一次扣罚奖金50元,并提出警告,累计3次以上者报总裁办公会决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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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人力资源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提高人力资
源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人力资源制度包括岗位职责和人力资源计划、招聘、
培训、离职、考核、薪酬等一系列有关人事的活动和程序。
第三条 人力资源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以下职责应当分离:
(一)人工成本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员工招聘与审批;
(三)工资发放、审批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四条 公司已经建立了人力资源内部控制制度,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
和程序办理有关人力资源业务。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人力资源内部控制的相关岗位职责:
(一) 财务总监,负责以下工作:
1、 负责组织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编制全公司人工成本年度预算;
2、 审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人工成本年度预算;
3、 负责与公司总裁会签权限范围内的人工成本支出;
4、 负责考核所属员工,对所属员工晋升等提出建议;
5、 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员工招聘、晋升及其他变动情况。
(二) 下属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负责以下工作:
1、 负责与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长编制用工计划、人
工成本年度预算;
2、 负责在权限范围内人工成本支出的审批;
3、 负责考核所属员工,对所属员工晋升等提出建议;
4、 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员工招聘、晋升及其他变动情况。
(三) 财务部长,负责以下工作:
1、 负责与下属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及相关业务部门编制人工成
本年度预算;
2、 审核有关人工成本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并生成账薄。
3、 负责考核所属员工,对所属员工晋升等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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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员工招聘、晋升及其他变动情况。
(四) 人力资源部长,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人力资源部人事集体决策会议,形成相应人事提议。
2、负责拟订、修订、推行公司确定的各项人力资源政策、人事制度和人事
管理规范。具体包括:
①公司人事管理总则及细则。
②公司员工任职资格、员工晋升、岗位轮换及评价方案。
③公司分配激励机制和福利保障方案。
④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者评价方案。
⑤公司中长期梯队和专业队伍建设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
⑥公司培训体系及年度培训计划。
3、负责建立公司人力资源库,统一组织引进人员的招收、调剂和处理日常
工作。
4、负责执行公司单位文化建设政策并开展相应工作。
5、负责公司思想政治工作。
6、负责公司员工档案和户籍管理工作。
7、负责公司外事管理工作。
8、负责提出人力资源部岗位定编和人员配置和调整草案。
9、负责部门人员日常管理和考评工作。
(五) 出纳,负责根据批准的工资单支付款项。
(六) 稽核会计,负责稽核员工工资发放是否正确。
(七) 核算会计,负责根据批准的工资单、银行转账单、现金支出申请单
等填制记账凭证。
第六条 新入职员工工资核批程序:员工招聘首先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各部
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合格后履行以下核批程序。
1、部长级以下工作人员录用由用人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长审核,主管
总裁审批。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录用由人力资源部初审、主管总裁审核、公司总裁审
批;
3、部长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录用由主管总裁初审、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通
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员工晋升核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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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长级以下工作人员晋升由用人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长审核,主管
总裁审批。
2、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晋升由人力资源部初审、主管总裁审核、公司总裁审
批;
3、部长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晋升由主管总裁初审、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通
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员工离职工作规定
1、对员工辞职、辞退、除名的处理,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部必须秉持“讲
求事实、反馈及时、处理公正”的原则。
2、因主管人员本人失误或错误行为造成员工在辞职、辞退、除名过程中出现
不必要争议或造成事态失控等的,主管人员须承担一定责任。
3、员工辞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辞职申请书,由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部签
具意见,呈总经理核准,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出具意见后,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4、人力资源部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批准离职日
当天下班前按离职通知单上要求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
核计当月工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
5、人力资源部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办理下列事项:
(一)登记人员离职情况表。
(二)注销在人员状况表及人事台帐内的记录。
(三)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
(四)将离职人员档案转入离职人员档案库。
(五)其他。
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员工不得辞职:
(1)、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涉及单位机密等的特殊岗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一般
为 6 个月)的。
(3)、正在接受公司监察室审计检查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4)、签订用工合同时有其他约定,在约定范围内的。
第九条 辞职的审批程序:
1、员工本人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辞职申请。
2、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报告。
3、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与离职人员约谈,并由离职人员填写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约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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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在劝说和挽留无效后,由离职人员填写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离职申请表》。
5、经人力资源部及主管副总裁签注意见后,离职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
交手续。
6、人力资源部依据审批意见及移交清单为离职人员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节 人力资源控制流程
第十条 公司推行业务及基于人力资源预算控制,各单位制订《定岗定编计
划》,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分管副总裁批准,并报董事会批准,且视情况每年
定期检查修订,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编制,各单位定期召开人力资源评价会,对现有人员适职与
否、流动率、缺勤情况及应储备及需求人力做正确、客观的评价,作为人事部门
研拟人力资源规划、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设计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增补申请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如须增补人力资源的,填妥《用工申请表》后,由用人单位
负责人签批,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执行;副部长以下从事一般性体力劳动人员的
申请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批后执行,副部长以上人员的申请由人力资源部审核
后,报分管副部裁签批后执行,各职能单位所需人员的申请签批程序按后者操作。
(二)人事办接到申请单后,应调查所申请人员是否为编制内所需求,其需
求时机是否恰当等问题,出具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报相应管理公司或部
门,由相应管理公司或部门的人事负责人以及总经理于上报当日出具意见(特殊
情况可延至第二日)后,由管理公司人事办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批。
(三)人事办凭批准副本按规定程序办理人力资源增补工作。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有权向单位分配或落实单位招收储备性人力资源,单
位必须予以正常办理。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内部控制流程:
1、 提出员工需求计划。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根据岗位设置现状,结合
工作开展之需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人力资源需求计划,注明所需人员的职
位、数量、专业胜任能力、时间要求以及其他的备注事项。
2、 制定人工成本预算。财务部协同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状况及员工需求计
划制定年度人工成本预算,经总裁审核后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3、 招聘。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需求计划组织各部门招聘,招聘标准必须遵
循公司的有关政策(公司另行制定明确的招聘标准),择优录用。经初试、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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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各用人部门征求意见。
4、 审批。用人部门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后,由人力资源部按公司授权,依
次报有权人员审批。审批权限以本制度第六条为准。审批后公司与录用人员签订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 培训。所有新进入公司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的上岗前培训,了解并掌握
本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规程规范等内容。培训记录作为调职、晋升、加薪
的重要依据,培训纪录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6、 岗位工作。培训合格的员工进入岗位工作,公司本着“以人为本,人尽
其才”原则用人,为员工提供适当的发展空间,鼓励员工创造性的工作。
7、 考核。人力资源部每半年组织各部门对员工进行考核。公司根据岗位特
征制定不同的考核评价方法(具体考核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协同有关部门另行制
定)。考核内容涵盖员工的个人素质、工作态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工作成
果等。考核结果报有权人员批准(批准权限按本制度第七条执行)后,人力资源
部备案,作为调整薪酬、晋升等的依据。
8、 晋升。根据公司的岗位设置情况,对考核优秀的员工晋升,晋升核批按
本制度第七条执行(具体晋升标准由人力资源部协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9、 离职。对考核不称职的员工、或合同期满、或自愿离职的员工办理离职
交接手续,离职审批按本制度第九条执行。
第五节 职工薪酬核算流程
第十五条 员工的收入结构原则上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两块,并逐步向保障
收入、岗位收入、激励收入这一收入结构过渡。
基本工资的确定视从业员工的学历、经历、技能、体质及工作性质由人力资
源部制定一个系统的标准,基本工资的调整,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报总经理或
经理人会议审核后予以调整,其工资调整审批单应复存一份进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依据员工月度考核等级、公司(部门)平均奖及考勤
记录,于每月 13 日前填写好工资造册单,经总裁或其授权人核准后,报送财务
部于每月 15 日发放(发放上月的工资和上月的奖金),逢节假日提前发放。任何
单位都不得擅自决定退后发放或欠发。
第十七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合格并按聘用人员对待的,其收入原则上按
《新进人员试用期间收入序列表》(按《工资序列表》的 70%执行)所定相应标
准的 100%-150%来确定,对特殊人员可采取一人一策,但须经相应副总裁以及
总裁出具意见,于上报当日(特殊情况可延至第二日)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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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收入标准超过《新进人员试用期间收入序列表》所定相应标准的 200%(含)
时,须提交总裁审批。所指聘用人员是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多年工作经验,
拥有一技之长但不能按公司正式员工对待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因工作需要而继续留用的,按聘用协议单独支付收入。
第十九条 员工脱产参加单位组织的为期 40 天以上培训,参加培训的第一
个月全额享受基本工资和奖金,从参加培训的第二个月起至结束,按员工基本工
资序列表中规定的基本工资支取。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掌握并执行。
第二十条 员工缺勤(包含病、事假)或旷工,所在单位按比例扣除该员工的
基本工资和奖金,因旷工而被单位除名、辞退或开除的,按具体处理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员工请病假按请病假天数在当月工作日中的比例扣发基本工
资,但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不再扣除。
对于长病假的员工,其工资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发放,具
体发放标准由人力资源部确定。
对于长病假员工,若在合同期满仍未康复,单位可在其医疗期满后终止合同,
按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
二个月,满半年未满一年部分按半年计算,未满半年部分不予计算。并发给一定
的医疗补助费,在公司工作不满五年,发给相当于该员工 3 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
补贴费;在公司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发给相当于该员工 6 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
贴费。
长病假员工特指因生病不能正常上班(正常上班特指要 3 个月以上)达 6
个月以上的员工。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员工在同一月份缺勤 10 天,季度缺勤 12 天以上,年度
累计缺勤 35 天以上者,不再享受该月、该季度或该年度的奖金。
原则上员工在一个月内旷工 2 天以上不享受当月任何奖金,旷工 5 天以上,
则不享受该季度和该年度的任何奖金,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可
作出更严格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薪酬核算控制流程:
1、 编制人员工资表。人力资源部根据在职人员名单、考勤记录编制工资表,
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复核后确认工资表。
2、 审批。工资表经人力资源部确定后送财务部长审核,财务总监、总裁审
批。
3、 发放工资。出纳根据批准的工资表发放工资,并为每一位员工提供工资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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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配人工成本。核算会计根据员工的服务对象分配人工成本,编制人工
成本分配表。
5、 制单。核算会计根据工资单、银行转账单、人工成本分配单等填制记账
凭证。
6、 记账。财务部长审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确认记账凭证,生成账薄。
第五节 差旅费得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一)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1、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席、硬席、飞机普通舱位、轮船二
等舱位以下的交通工具。
2、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轮船三等舱位、长途汽车(不含出租车和旅游
车),出差距离 1000 公里以上(或因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可乘坐飞机。
3、由于特殊情况,公司可以派车随行。
(二)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标准
1、公司副总级以上人员交通费实报实销。
2、部长级人员市内交通费按下列标准凭有效发票据报销:特区、直辖市、省
会城市 40 元/天,一般城市 30 元/天,县级市及其以下地方 20 元/天。
3、其他人员市内交通费按下列标准凭有效发票据报销:特区、直辖市、省会
城市 20 元/天、一般城市 10 元/天。县级市及其以下地方 8 元/天。
4、外出实(见)习、学习、培训、进修等的在学习期间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5、出差期间市内办事交通费(公交、地铁、出租费)及由公司至机场、火车
站、汽车站的往返出租车票在市内交通费标准中列支。
6、本章中所称特区是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广州;直辖市是指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一般城市指除省会以外的中等城市及各直辖市的县城。
7、市内交通费计算天数等于实际出差天数减白天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
车天数,从早上八点钟连续乘坐八小时算一个白天。
(三)乘坐火车从晚七时至次日早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个小时以上的,
或连续乘坐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硬席卧铺票。符合购买卧铺票条件而未买者,
按下列比例发给个人卧铺补助费(不含未带卧铺车厢的车次):
1、乘坐慢车或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 50%计发。
2、乘坐特快或快速列车的,分别按特快或快速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 40%计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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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乘坐新型全列空调列车的,按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
的 30%计发。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开支标准及规定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
1、 副总经理一级以上人员的住宿费用实报实销。
2、 总部高级经理一级人员的住宿费按下列标准凭有效发票据实报销:特
区、直辖市、省会 260 元/天,一般城市 200 元/天,县级市及以下地方补助 80
元/天。
3、 其他员工住宿费按下列标准凭票据报销:特区、直辖市、省会 100 元/
天、一般城市 80 元/天,县级市及以下地方 60 元/天。
4、 本市区内办事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定额内
报销。
(二)住宿费其他规定
1、 以实际住宿天数报销住宿费,要求提供合法的住宿费发票,如无住宿发
票,只按标准的 30%报销。在火车、轮船上过夜的,不能报销住宿费。
2、 到外地参加有关单位、部门召开的会议,住宿费按会议安排标准报销。
3、 因工作需要陪同公司领导出差,如实际住宿费超出标准,超标准部分可
予以报销 70%。
4、 在外实(见)习、学习、进修、培训等,不享受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
准。20 天以内确实需要付费的,在相应标准以内报销,20 天以上按规定标准 60%
以内报销。
第二十六条 伙食补助开支标准及规定
(一)出差人员伙食补助开支标准:特区、直辖市、省会城市每人每天补助
40 元;一般城市每人每天 30 元;县级市每人每天 20 元。总部副部长以上人员
按以上标准每天增加 20 元。
(二)伙食补助其他规定
1、 到外地实(见)习、培训、进修、学习等,学习期在 20 天以上的,县
城、一般城市每人每天补助 5 元,特区、直辖市、省会城市每人每天补助 8 元。
2、 伙食补助计算天数,按实际出差天数减一计算。实际出差天数只一天的
不需减一。
3、 驻井口购煤人员,每人每天补助 20 元。
4、 材料员每人每天补助 5 元。驻井口材料员每人每天补助 8 元。
第二十七条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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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团公司内部出差由接待方提供食宿,不再领取伙食补助和报销住宿
费。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缴纳会务费且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用餐的,往返期
间按出差伙食标准补助,会议期间不再补助。
(三)员工趁出差之便,事先经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除出差
直线车、船费外,绕道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绕道车、船费低于直线车、船
费,凭车船票按实报销,不发生绕道的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贴、住宿费和市内
交通费;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
人自理。
(四)公司驻外工作人员,一次性驻外时间超过二十一天的,伙食费按相应
标准的 80%包干,住宿费、交通费按标准凭合法发票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提供住
宿的,不享受伙食补贴。公司驻外地的销售人员食宿费包干制度每人每天 80 元。
(五)总部派驻子公司人员在派驻地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不予报销,不享
受出差伙食补助。其因工作需要离开派驻地参照差旅费报销规定。
(六)外骋的高级技术专家住宿、交通费、伙食费标准参照总部高级经理一
级。
第二十八条 职工探亲路费的报销规定
享受探亲假的员工的路费按照出差规定。享受探亲的员工不享受伙食补助,
不予报销住宿费用。
第二十九条 随领导出差的司机人员每人每天出差补助 50 元。
第三十条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 以上各种报销发票,必须为国家统一发票、印有财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监
制印章的行政事业收据,一律不准白条入账。
2、 发票上名头必须和报销单位或报销人一致,原始发票不得涂改,开票单
位笔误需盖章更正。
3、 各种报销单据需正确书写,不得涂改,大小金额须保持一致,如不一致,
则按小的金额报销。
4、 对于各种报销单据财务部必须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单据,财
务人员应要求更换。无法更换的,财务人员可拒绝报销。
所有费用必须在费用发生之日起 3 个月内报销。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六节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审计部对公司人力资源内部控制制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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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监督检查权。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是否尽职尽力,员工对公司的人力资源政策是否满
意;
(二)招聘及离职是否符合该流程规定,培训工作是否有效;
(三)人力资源考核工作是否合理,准确;
(四)薪酬发放标准和程序是否符合流程规定,有无漏洞或缺陷;
(五)人工成本预算控制是否有力,超预算现象是否有合理解释。
第三十三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人力资源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
要求施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
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 公司考勤规定:
(一)迟到或早退
1、员工迟到、早退一次处以罚金 5 元;
2、员工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 3 次,并处以罚金 20 元整;
3、员工当月迟到或早退累计 3 次以上,并处以罚金 50 元整;
4、员工连续旷工 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五天者,予以除名;则不享受该
季度和该年度的任何奖金,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可作出更严格
的规定。
(二)事假:
1、员工遇事需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
用电话、口信等方式请假;如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2、员工请假 7 日内(含 7 天),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单位负责人审批;7
日以上由人力资源部审批;单位负责人以上或相当于单位负责人人员请假由总经
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三)病假:
员工有病必须治疗和休养者可请病假;
1、员工患病不需住院治疗的凭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每月可准带薪休假 1
天;
2、员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凭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发 70%基本工资
带薪休假 1 个月,超过 1 个月按事假处理;
(四)婚假:
本人结婚给假 7 天,直系血亲给假 1 天(节假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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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假、计划生育假:
本人分娩给假 90 天,配偶分娩给假 5 天;计划生育假按医务部门休假证明
准假;
(六)丧假:
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给假 5 天,非直系亲属(祖父母、
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给假 3 天;如在外地酌情计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七)工伤假:
因公负伤、因公致残,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力资源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计
考勤,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发;
(八) 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如下:
(1)工作期满 1 年的员工,如不能利用工休假日与父母或配偶团聚且同父
母或配偶异地分居的;
(2) 员工丧偶已满 1 年且未重新结婚者,如有未成年的子女寄养外省市的;
(3)自幼由养父母抚养,现仍与其保持经济关系的员工,经养父母所在单
位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4)领取结婚证书的员工,可在当年再享受最后 1 次探亲假的待遇;
(5)已婚员工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 3 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
2、具有以下情况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
(1)应届毕业生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员工培训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3)丧偶、离婚的员工,当年不享受每年一次的探父母的待遇;
(4)家居远郊区县,已按规定给予交通津贴的员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3、员工探亲假期:
(1)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 20 天;
(2)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10 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
的可给两年探亲假一次,假期 25 天;
(3)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三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起止始时间为结
婚的第二年;
(4) 探亲假是员工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员工探亲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路程假。
(5)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6) 探亲假原则一次性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员工经批准可分两次使用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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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假,但只给一次路程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九)年假:
依照员工服务年限给假,标准如下:
1、 服务未满 1 年者不给假;
2、 服务 1 年以上未满 3 年者,每年给假 1 周;
3、 服务 3 年以上者,每年给假 2 周。
(十)特别休假:加班换休假,或总经理对服务特优之员工所给予奖励性休
假。
第三十五条 请假
员工因事、因病不能出勤,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按权限批准后,方可休
假;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1、员工请假 7 天以内(含 7 天)者,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单位负责人
审批;
2、员工请假 7 天以上者,经单位负责人认可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
3、单位负责人以上人员请假,由主管副总裁批准;
4、各级员工请假均应实事求是,特殊原因需续假者因提前办理有效续假手
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请假者应与工作代理人或直接负责人对未尽事宜及工作职能作必要交接,
避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6、婚假、产假、丧假、病假,需提供证明文件,方可休假;
7、员工所请假期区间内如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假期顺延;
第三十六条 员工连续旷工 5 日或累计全年旷工 7 日者,公司可以予以辞退;
第三十七条 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间请假超过 15 日者,应延长试用期,
补足请假日数;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岗位职责及流程控制相关规定的人员,除有特
别规定外,发现一次扣罚奖金 50 元,并提出警告,累计 3 次以上者报总裁办公
会决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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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
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企业根据投资计划进行的对外投
资,包括对分、子公司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合营企业投资和证券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权集中由公司实施,所属单位未
经授权不得对外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下列职务应当相互分离:
(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执行、付款与会计记录;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执行与会计记录;
(四)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第五条 公司已经建立了对外投资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投资业务要求
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六条 公司设证券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事宜,负责对分、子公司及联营
企业、证券市场投资。
第七条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相关岗位职责:
(一) 财务总监,负责以下工作:
1、 负责组织证券部门、财务部门编制公司投资年度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同
意后执行;
2、 负责与公司总裁会签投资支出、投资处置等。
(二) 证券部长,负责以下工作:
1、 负责与总公司财务部编制对外投资年度预算;
2、 负责执行投资计划,落实投资目标,审请投资立项,跟踪投资进度。
(三) 财务部长,负责以下工作:
1、协助财务总监安排投资资金,监督投资进度。
2、审核有关投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充分,并生成账薄。
(四) 出纳,负责根据投资预算、付款申请书等原始凭据支付款项。
(五) 稽核会计,负责稽核付款与合同规定、投资预算等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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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核算会计,负责根据付款申请书、被投资单位的报表等填制记账凭
证。
第八条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公司对外投资决策
权限如下:
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下列限额内的交易事项,超过下列限额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包
括 10%),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包括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包括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包括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包括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拟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
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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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
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人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节 对外投资流程控制
第九条 投资项目形成初步实施意向之后,公司应指定证券部、财务部或聘
请外部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写出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公司总裁进行投资
决策。
第十条 公司总裁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等文件,在权限范围内,做出
批准实施,要求、修改、重新评估可行性方案或不予批准等决定,对于超出总裁
权限的,总裁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并
获取被投资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应在本章第八条规定的权
限范围内,由权利机关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财务部按投资合同(包括
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
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
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
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
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下同)可委托银行、证
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自行保
管。除无记名证券类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证券类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
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证券类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
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类资产,对任何证券类资产的
存入或取出,都要将证券类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
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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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投资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财务部要加强审查投资项目各环节所
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预算控制,实际投资超支达5%以上或虽超支比例不足5%但绝对金额达到50
万元且无正当理由的,要及时向公司总裁或董事会报告,并按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财务部要依法设置对外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
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经
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
计责任。
第十五条 证券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长期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
围包括:
1、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2、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3、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
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由证券部和财务部对拟处置投资项目
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原因,然后提交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
股东大会进行审批,批准投资处置计划的权限与批准投资项目的权限相同。
第十七条 财务部要及时对投资处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
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流程:
1、 制定对外投资年度预算。由证券部、财务部综合考虑公司的资金情况、
发展计划等因素后制定公司对外投资年度预算,经公司总裁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
批准执行。
2、 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形成初步实施意向之后,公司应指定证券部、财
务部或聘请外部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写出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公司总裁
进行投资决策。
3、 审批。公司总裁在授权范围进行审批,对超出授权范围和超出年度预算
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4、 签订投资合同。证券部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
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并获取被投资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
5、 付款。出纳根据投资预算、合同、付款申请单等原始凭据支付款项。(货
币资金付款流程见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6、 核算。核算会计根据付款、被投资单位报表等核算对外投资科目,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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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
7、 记账。财务部长负责审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所附依据是否充分,并生
成账薄。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处置流程参照投资流程执行。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公司的投资项目由证券部、财务部和审计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划分是否符合控制的要求;
(二)投资投资决策是否按授权审批制度执行;
(三)对外投资的预算管理制度以及预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合同、
投资证明书等是否合法有效;
(四)对外投资款项的支付情况,付款审批手续是否齐备;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
有关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
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在投资活动中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
并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内部控制流程相关规定和岗位职责的人员,除
有特别规定外,发现一次扣罚奖金50元,并提出警告,累计3次以上者报总裁办
公会决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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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
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通过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三种
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
小,要讲求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四条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筹资业务的决策、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五条 重大筹资活动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顾问。
第六条 公司筹资业务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七条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岗位职责:
(一)财务总监
1.组织实施公司融资策略,组织融资协议的谈判,参与公司信贷评级及授信管
理工作。
2. 负责公司债务的管理工作,对公司债务的总量、结构进行分析,根据公
司发展要求,研究制订债务优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3. 结合资金预算,提出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平衡融资规模,对融资计划和
执行情况进行逐笔审批和监控。
4、负责安排公司贷款、借款及还本付息工作。
(二)财务部长
1、在财务总监的领导下,根据企业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
资本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设计借款筹资方案;
2、参与筹资活动,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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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有关筹资业务的单据是否合法有效,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证券部部长
1、 负责协同财务总监拟定发行债券或股票的筹资方案,对重大筹资方案应
当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2、 负责有价证券融资的执行及还款,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
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3、对所筹措资金使用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
(四)出纳,负责根据批准的利息、股息计算单支付利息、股息等。
(五) 核算会计,根据银行进账单、借款合同、利息或股利计算单等填制
记账凭证。
第八条 本公司的筹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含
10%)以上的长期借款或净资产的20%(含20%)以上的短期借款由董事会讨论并
做出决议,待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含20%)以的长期借款或净资产的20%(含30%)以上的
短期借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实施;不超过500万元的借款可由公司总裁批准;发
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批
准。债券或股票的回购必须获得董事会的授权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与发行公
司债券、股票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具体办理。
第三节 筹资业务流程控制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企业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资本
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制定借款计划,经公司财务总监、总裁
审核后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对有价证券筹资有公司财务部与证券部协同制定筹资方案,报股东大会批
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拟订的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筹
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
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
出安排和说明。
第十二条 借款方案(包括贷款额、贷款方式、结构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由财务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公司总裁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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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借款意向,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办理借款手
续。所有借款合同或协议必须由公司法务专员或法律顾问审核通过。
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证券部和财务部协同起草方案,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授权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部和财务部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整理发行材料,由证券部负责联络中介机构,与券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
或股票承销协议。筹资决策前,公司应当聘请法律顾问等外部专家对有关筹资文
件进行审核,提出专业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所有协议必须由公司法务专
员或法律顾问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设立公司债券存根簿,用以记载以下内容:
如发行记名债券,应记载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
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还本付息
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如发行无记名债券,应记载债券总额、利率、
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和债券编号。未发行的债券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保
存债券持有人的明细资料,应同总分类账核对相符,如由外部机构保存,需定期
与外部机构核对。发行股票应设立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发行记名股票,股东名册应记载以下内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及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应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十六条 公司授权人员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有关筹资合同、协议或
决议等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 财务部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
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
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
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的资金。由
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对
审批过程进行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九条 财务部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
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二十条 核算会计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
币种计算利息和租金,经财务部长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应付
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在办理筹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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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拒绝支付
并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财务总监应当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偿还公司债券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办理。发生借款或债券逾
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应报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
总裁、财务总监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二十三条 以抵押、质押方式筹资的,应当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筹资
业务终结后,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注销有关担保
内容。
第二十四条 筹资业务控制流程:
1、 拟定筹资方案。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
和偿付能力拟定筹资方案。对借款的筹资方案由财务部拟定。对有价证券的筹资,
由财务部与证券部协同拟定方案,并经法律顾问审核出具意见
2、 审批。根据授权,筹资方案由财务部送总裁、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
批。
3、 审核。公司签订的所有筹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由公司法务专员或法律顾问
审核出具意见。
4、 签订合同。实施借款方案的,由财务部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办理借款
手续。实施发行债券或股票业务的,由证券部负责,财务部协助办理有关证券业
务。
5、 收款。出纳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筹资款项,
6、 制单。核算会计根据银行进账单、借款合同、利息或股利计算单等填制
记账凭证。
7、记账。财务部长审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生成凭证。
8、 还款付息。出纳按照合同、付息单等及时还款付息(还款付息按照资金
流成执行)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筹资活动由财务部、证券部、审计部、法律顾问在各自职权
范围内使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六条 筹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
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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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
情况。重点检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存放是否整齐有序以及是否完整无缺。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是否存在铺
张浪费的现象。
(七)所筹资金归还的情况。重点检查批准归还所筹资金的权限是否恰当以
及是否存在逾期不还又不及时办理展期手续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筹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
要求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在筹资活动中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
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内部控制流程相关规定和岗位职责的人员,
除有特别规定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发现一次扣罚奖金50元,并提出警告,累计3
次以上者报总裁办公会决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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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担保行为的内部控制,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防
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担保行为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等经济活动中
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公司的担保行为集中在公司本部办理,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无
权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的担保行为以集团内部企业为对象,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
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参股子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条 对外担保业务下列职务应当相互分离:
(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二)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三)担保业务的执行和复核;
(四)担保业务相关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
原则。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八条 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一) 财务总监
1、分析评价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
2、对被担保单位出现财务恶化的情况采取适当措施;
3、与公司总裁联合审批对外担保事项,重大担保事项提请董事会批准。
(二) 财务部长
1、负责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跟
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
方面的情况。
2、对被担保单位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
(三) 法务顾问
1、负责考察被担保方资信情况,审核对外担保合同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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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
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方面的情况;
3、对被担保单位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总裁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下列限额内的担保事项,超过下列限额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 万以内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
保;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等级不得低于BBB;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为互相担保或由对
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由责任人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
任。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
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担保事项经批准后,由财务部协同法务顾问办理担保事项的
具体工作。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十一条 担保事项由被担保人提出书面申请。订立担保合同前,应当对
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同时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确
保合同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
担保政策的规定。还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
关资料,并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担保标的额不足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比例的
对外担保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全体董事对是否提供担保进行表决。对于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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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比例的对外企业提供担保
的事项,则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对是否提供担保进行表决。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
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谁决策、谁负责”的担保责任制度,将担保事
项与决策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促使决策责任人审慎决策,防范担保风险。
公司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
公司造成损害的,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部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
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当设专人保管担保合同原件,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
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定期对
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
务运行及风险等方面的情况。对于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早报告;对于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债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
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公司为被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预计很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第十九条 对外担保业务控制流程:
1、提出担保申请。由被担保人提出担保申请,提交财务部。
2、风险评估。由财务部协同法律顾问对被投资单位进行风险分析,评价其
担保收益和风险。同时应当征询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
3、审批。对经风险评估合适的由财务总监签署后送公司总裁、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进行审批,审批时财务部应当作出说明。
4、实施。财务部协同法律顾问根据批准的担保文件办理有关事项,签订担
保合同,对大额担保合同,应当和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5、跟踪管理。财务部指定专人和法务专员负责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
况和财务状况,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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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解除担保。对担保事项到期的,法务专员应当及时督促被担保人履行责
任,对于已过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的,应当及时纪录。
7、履行担保责任。对于因被担保方无法履行责任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的,公司应当按照反担保合同的规定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证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同时报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决策人的责任。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权由审计部行使。
第二十一条 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担保决策程序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越权批准行为。
(二)是否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现象,担保表决程序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外企业担保是否进行担保认定,对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
(四)担保事项具体实施部门是否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并形成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
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
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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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司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规范交易行为,提高信息系统的
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及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降低人为因素导致内部控制
失效的可能性,形成良好的信息传递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对业务和信息
进行集成处理的程序、数据和文档等的总称,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指会计电算
化信息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基本要求:
(一)各岗位实行密码操作,严禁使用、借用、盗用他人密码;
(二)操作权限的审批、执行、监控相分离;
(三)开发过程中的审批、编程、系统上线、监控相分离;
第四条 公司制订明确的信息系统控制制度,信息系统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本
制度执行。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电算化会计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
(一)财务总监
1、组织制定财务信息化管理制度,组织财务信息化体系的建设,组织财务
信息化培训,组织财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管理;
2、负责财务信息系统的权限制度的制定与审核,组织建立财务信息系统使
用情况的沟通反馈制度;
3、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
4、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
5、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
(三)财务部长
1、负责会计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批及其他系统管理员职责;
2、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
3、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
4、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薄,对打印输出的账薄、报表进行确认;
5、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
(四)核算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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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
2、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薄、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3、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
(五)稽核会计,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
进行舞弊。
第六条 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战略规划、重要信息系统政策等重大事项应当
经由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电算化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记账凭证的审核工
作。
第八条 公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归口管理,负责信息系统开发、变更、
运行、维护等工作。
财会部门负责信息系统中各项业务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财务电算化
制度的制定;财务计划的制定和下达;计划价格的确定和修改;财务操作规定等。
第三节 操作控制
第九条 上机操作人员由专人负责,并定期更换密码,未经授权禁止使用和
操作计算机系统。
第十条 凡指定数据录入人员和审核的专职人员,必须履行各自的操作权
限。禁止输入点菜系统的信息未经授权而擅自调整、删除或修改系统信息;禁止
输入财务软件的原始凭证和记账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账薄。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不得利用他人的
口令和密码进入软件系统。更换操作人员或密码泄密后,必须及时更改密码。操
作人员如果离开工作现场,必须在离开前锁定或退出已经运行的程序,防止其他
人员越权操作或散发不当信息。
第十二条 稽核会计应当认真审核与财务相关的关键业务数据,及时交核算
会计进行账务处理,保证会计信息与业务流程在时间、数量和金额上的统一,并
做好电子财务数据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系统每天做好并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内容包括:操作
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及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 岗位变化或离岗的员工,应当及时调整其在系统中的访问权限,
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节 升级控制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要对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扩充、修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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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先由相关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财务总监方可执行。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
装硬件设备。
第十六条 对正在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对软件版本进行升级
等工作,必须由专人写出计划书并签字确认,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方可实施。对
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更换等重大事项须经公司总裁审批通过。
第十七条 在软件修改、版本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
据的连续和安全。
第五节 维护控制
第十八条 为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必须对设备进行保养,
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设备上及周围禁止堆放杂物,并保证设备电源可靠、安
全、畅通。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未经病毒检查的外来软件、外来软盘,系统管理员定
期对电脑软件进行病毒检查,及时进行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查工作,禁止用户
私自安装非法软件和卸载企业要求安装的防病毒软件。一经发现潜在危险,应当
及时通知操作人员隔离受病毒侵袭的系统部分,尽快处理。如有必要,可以暂时
终止系统运行。
第二十条 当计算机硬件或软件出现意外故障时,要及时报有关人员进行
处理,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确保数据和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
和删除,要定期定时对相关数据进行保存和备份。
第六节 信息保存控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数据信息定期备份制度和数据批处理或实时处理的处理
前自动备份制度(交易日志)。在远离计算机设备和操作的地方保存一套备份和
交易日志,以备丢失或损坏时重建。
第二十三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
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
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
等数据。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
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相关人员岗位变动,必须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档案的移交工
作。
第七节 电子商务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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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网上交易风险管理
(一)宝泰隆电子商务平台仅作为公司招标采购网站,就货物和服务采购与
供应商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展示的交易平台。
(二)本公司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制订相关交易流程,推行网上巡检制
度等手段尽量控制交易风险。
(三)供应商应严格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信息的
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履行协议义务。
(四)本公司对采购信息的发布应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避免交易过程
产生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准入和退出制度
(一)供应商准入制度
符合以下标准的供应商可以申请注册宝泰隆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
1.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对
供应有特殊资格要求物品/服务的供应商,必须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生产许可
证或经营许可证等。
2.拟供物品/服务满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体系的要求(如体系认
证证书或者通过公司组织的相关评审)。
3.有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和资信评估(如公司认可的第三方资信评级、公
司年报及相关报表)。
4.承诺公司对廉政和诚信的要求。
(二)供应商退出制度
1.凡宝泰隆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商,可以随时停止使用宝泰隆电子商务平台
的一切服务。
2.凡宝泰隆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商,可使用各种方式通知宝泰隆电子商务平
台停止服务,宝泰隆电子商务平台对此予以确认。
3.凡宝泰隆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商,被投诉实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经核实,
宝泰隆电子商务平台有权取消该用户的一切服务。
4.不再满足供应商的准入标准之一的。
5.所供物品/服务全部没有通过公司规定的认证流程。
6.连续两年(对采购订货周期超过一年的物品/服务,则为两个采购订货周
期)失去价格竞争力(将作为潜在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投诉维权和售后服务制度
(一)宝泰隆电子商务平台设立投诉受理岗位由专人负责,对供应商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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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维权事项进行解释、处理。
(二)网站客服人员负责投诉维权咨询日常受理工作
(三)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廉洁高效原则。
(四)处理咨询信息时限为 2 个工作日,投诉维权信息时限为 3 个工作日。
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多不超过 5 个工
作日。
(五)受理人在对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完毕后,应及时通过电话、信函和电子
邮件等多种方式回复投诉举报人。
(六)受理人在对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完毕后,应分类汇总并建档备查,并按
照职责分工,及时分送相关负责人。
(七)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咨询和投诉举报处理工
作,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八)碰到疑难投诉咨询,本公司具体经办人员无法圆满处理时,应及时向
相关负责人汇报
(九)公司建立和逐步完善客户评价指标体系。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可根
据交易过程以及结果的同一性,对供应商作出评价,此评价作为积累客户信用的
原始数据予以保存。将根据现场考察和结合公司相关专业专家观点等因素进行客
观点评,点评意见和内容也将作为积累供应商信用的原始数据予以保存,以增加
供应商的选择依据。
(十)供应商应对自己出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搞好售后服务,确保公司的合
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网站巡检制度
(一)公司设立网站巡检员
巡检人员负责整个网站注册供应商资料和供应商发布信息的检查、审核、激
活,确保网站注册供应商资料和供应商发布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二)巡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供应商的生产经营是否
正常;供应商帐号是否有效真实,帐号活跃度等。
2.供应商的诚信记录。包括供应商的信息发布及交易记录是否良好,供应商
的被投诉情况、评价情况。
3.供应商的其他情况。包括供应商信息的更新情况,供应商的满意程度及建
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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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审核和巡检工作
1.手工审核所有信息
宝泰隆电子商务平台供应商注册后,即可在网站后台显示,所有信息都进行
手工审核,审订过程中发现注册资料中包含重发、滥发和乱码信息,有害、虚假、
诽谤或中伤他人的内容,则直接予以删除;其它不规范的信息将被修改或审核不
通过,审核不通过的信息无法在网站前台显示。一般情况供应商七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核工作。
2.巡检工作由相关主管全面负责
巡检周期为:当天全面检查,一周抽查一次,一月普查一次。巡检主管应统
筹安排巡检人员,如巡检人员缺勤,则部门主管须及时安排其他人员巡检。节假
日,须安排值班人员巡检供应商信息。
(四)巡检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每天下班前全面检查当天注册的供应商资料,并与权威部门发布的企业注
册信息相核实,如果符合要求,审核通过后才在网站前台显示,并做好营业执照
备案登记;如果不够完善,及时告知供应商补充完整;如果发现注册资料中包含
重发、滥发和乱码信息,有害、虚假、诽谤或中伤他人的内容,则直接予以删除。
2.每天检查当天供应商在网站上发布的报价信息,如果不够完善,及时告知
供应商补充完整;如果信息本身包含重发、滥发和乱码信息,有害、虚假、诽谤
或中伤他人的内容,侵犯版权或知识产权,则直接予以删除。
3.网站上设置纠错举报联系方式,巡检人员每天查收相关邮件或接听相关电
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应商信息问题,小心求证,及时回复。
第二十九条 隐私权保护制度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本网站的供应商资料和全部信息属于保密范围,
本站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并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但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及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损
失,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本公司非经供应商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
或出售供应商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供应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除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供应商外,供应商资格属于申请人所在单位所有,
供应商单位的供应商帐号管理员在离职时,应当主动与原单位负责人办理供应商
资料交接,并办理好供应商资料及密码的修改工作。
(四)供应商应保持帐号的独立性,不可以将帐号与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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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网站将不断采用新产品和新的加密技术,更加有效地保护涉及经营
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
(六)对于供应商泄漏他人信息而给受害人带来损失的,一经查实,受害人有
权向其追讨相应的损失。情节严重的,交由当地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节 协同办公平台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公 司 协 同 办 公 平 台 系 统 ( 以 下 称 OA 系 统 ) 是 指 基 于
Internet/Intranet 技术,以数据库为核心,利用工作流概念,为分散在各地的工
作人员提供一个信息共享、协同办公的网络环境。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工作实时
管理,提升公司内部及分子公司之间协同工作效率,系统推进管理制度化、标准
化和规范化的管理软件。
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 OA 系统管理维护和日常运行。主要职
责包括:负责 OA 系统软件的升级管理;制定和落实 OA 系统有关规章制度;承
担各部门领导、职员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 OA 服务器、操作
系统和硬件的维护工作,确保 OA 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各部门、用户与 OA
服务器网络的正常连通;负责 OA 系统用户注册管理、日常运行、技术维护、系
统功能完善。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负责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根据工
作需要向计算机信息中心提出优化需求,并参与本部门 OA 工作流程定制。各部
门应积极使用 OA,真正做到无纸化办公。
第三十三条 OA 系统使用人员应确保每日至少登录一次,在接收到待办
事项后,处理时间不应超过 48 小时(即两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如因
长期外出、请假、调休等特殊原因无法使用 OA 系统的(在不能上网的情况下),
应向计算机信息中心报告,并指定人员代办审批事项,以保证 OA 流程正常、及
时传递。
第三十四条 OA 系统使用人员应注意登录名和密码的保密,并定期更换
密码。因使用人员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多人共用一台计算机时,
如暂停 OA 办公需及时注销或退出 OA 系统,以防他人盗用账户,有意或无意打
开系统获取信息,滥发电子邮件、恶意增删资料或干扰流程运转。为保障系统安
全,使用人员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内使用公用电脑登录 OA 系统,尽量公司或
家中相对安全电脑登录 OA 系统。
第三十五条 OA 系统使用人员应保证所发布、流转信息和文件的准确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对所发布和审批的内容负责,在 OA 系统中的意见和审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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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签署具有同等效力,相应人员应予以执行和遵守。
第三十六条 OA 系统中的各分类公告及新闻均由各单位负责人确定,新
闻内容不应涉及相关商业机密;
第三十七条 OA 系统使用人员应按规定的权限阅读和使用系统提供的信
息,不得盗用他人用户账号,不得干扰其他用户和破坏系统服务。OA 系统使用
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 OA 登录地址,更不得尝试登录他人账号或试图修改 OA 系
统程序。
第三十八条 OA 系统所有使用人员不得利用 OA 系统从事危害国家、集
体和他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在系统上制作、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
不得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系统安全的数据。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用户注册、注销、岗位信息变动、权限调整,流程变
更等与 OA 系统有关事宜须及时通知计算机信息中心做出相应调整。
第四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监督,所有使用 OA 系统人
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对 OA 办公效率进行分析,负责协助效
率低的人员优化提高办公效率,使用人应积极配合。流程发起人有权力对流程中
超期办理人员进行催办,对催办后仍不能及时办理的人员,向网络信息中心通报,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对 OA 办公不及时的人员向总裁汇报。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不及时处理 OA 工作事项且不说明原因的,公司将给予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审批资格等处理。
对首次超期(即两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理;对第二次超期的给予通报批评处
理;对第三次超期的给予每笔50元处罚;对多次超期且经领导约谈后仍不能按
时处理的,报请总裁办公会取消其OA审批资格。
第九节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审计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公司的
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算化系统的岗位设置、操作权限、信息使用、信息管理的设置和执
行情况。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升级的程序是否正确,是否有未审批执行的行为。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是否按要求进行,系统运行是否正常等。
(四)数据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保管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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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
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
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和岗位职责的人员,除有特
别规定外,发现一次扣罚奖金50元,并提出警告,累计3次以上者报总裁办公会
决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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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对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战略
发展方向,有效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保证母公司投资的安全、完整,确保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所称子公司是指通过股权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的
下属公司,包括被母公司控制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对子公司内部控制指对子公司在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业务经营
目标、重大经营决策、合并财务报告等方面进行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 对子公司内部控制要达到的目标如下:
(一)确保子公司业务归入公司长期发展的规划范畴,符合公司的战略推进
方向,服务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二)确保子公司业务发生的合理性和整体盈利有效性,确保子公司的财务
状况受到公司直接监控;
(三)确保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及时全面反馈,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决
策经由公司高级管理层和权力机构的审批,有效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
第五条 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政策与方法:
(一)实施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权的直接控制;
(二)设定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审批经营性预算和资本性预算;
(三)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
(四)直接委任子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
(五)定期审核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报告,实施考核和评价。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六条 子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岗位权限:
(一)证券部部长
1、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公司各级单位的对外投资
管理工作;
2、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股权管理工作、重组工作;
3、组织实施公司重组改制、资本运作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工作;
4、提出子公司下年度经营目标建议;
(二)财务总监
1、负责指导各下属子公司预算编制,审核按要求上报的预算,监控预算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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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
2、参与考核子公司管理层的经营业绩;分析子公司年度经营结果,并与公
司经营目标相比较,对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子公司下年度经营目标;
4、根据资金规划和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预算,审批子公司的资金收付及运用
权限;
5、统一母子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6、负责编制母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7、提名子公司财务部长、会计主管报公司总裁批准,审批其他财务人员的
任免;
8、参与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与管理。
(三)人力资源部部长
1、拟定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名单,报公司总裁批准;
2、参与考核子公司管理层的经营业绩;分析子公司年度经营结果,并与公
司经营目标相比较,对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3、参与制定子公司下年度经营目标;
(四)合并报表会计
1、负责长期投资等会计核算工作;
2、编报公司财务会计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负责编制母子公司合并报表,负责公司各层面合并报表的合并抵销工作;
4、负责对合并报表进行分析,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参股子公司应按公司要求提供相关公司资料,每月向公司提供财
务数据及会计报告,年度向公司报送经审计财务报告。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战略计划指导下制定公司战略计划和经营目
标;确定管理层人选及部门结构;制定公司预算;进行授权范围内决策。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确定子公司战略计划;根据公司确定的经营指标确定
子公司经营目标;审批子公司预算;讨论对子公司管理层考核决定;审议决定子
公司重大决策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委派董事制度。对子公司设有董事会的,母公司向其
派出董事,通过子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者权利。委派董事应当定期向母公司报告
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事项。对于重大风险事项或重大决策信息,委派董事应当及
时上报母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母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董事会提名高级管理人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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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职责并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母公司有权向
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二条 母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派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未
能履行其职责并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母公司有权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母公司建立健全对子公司委派董事、选任总经理、委派财务总监
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制度,充分发挥其积极性,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子公司业务授权审批制度,在子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子
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审批权限。子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之外的交易或
事项。对于超越业务范围或审批权限的交易或事项,子公司应当提交子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十五条 对子公司内部控制实施
(一)建立子公司档案。公司证券部将子公司资料整理为子公司档案,并报
公司董事会一份;
(二)组织架构。公司在子公司章程中确定子公司组织架构。通过子公司董事会
或直接任免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三)确定子公司经营目标。公司证券部部协同财务总监、人力资源部按公
司整体目标起草对子公司的经营目标要求,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四)预算管理。子公司在公司总预算的范围内制定子公司预算,在子公司
主要管理层审核后报公司进行审批;
(五)资金控制。公司财务部每年根据资金规划和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预算,
给予子公司一定的资金收付及运用权限;资金运用超权限的,报公司总裁审批;
(六)经营信息与动态报告。子公司每月向公司财务部和证券部报送经营及
财务信息;
(七)年度审计。子公司每年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
送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
(八)内部审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提出奖惩建议,报公司总裁批准。
(九)年度经营效果分析。财务部分析子公司年度经营结果,并与公司经营
目标相比较,提出建议;
(十)下年度经营目标建议。证券部提出子公司下年度经营目标建议;
(十一)合并财务报表。公司根据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会计报表、合并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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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录以及有关调整事项等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
表;
(十二)统一会计政策。公司统一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和会计期间,保证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十三)内部交易。公司财务部定期审核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内
部交易及往来会计科目,确保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
核对一致。
(十四)报表检查。公司定期审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对于
审核发现的差错应通知相关人员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 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实施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由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等在各自职权范围
内行使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权。
第十八条 对子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子公司内部控制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同一部
门履行两项不相容职责的现象;
(二)子公司内部控制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大经营决策和
财务决策经的审批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子公司业务发生的合理性和整体盈利有效性。检查子公司的财务状况
是否出于公司的直接监控之下;
(四)子公司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及时全面反馈。检查子公司经营风险是否处
在公司控制范围中;
(五)子公司业务发展趋势。检查子公司业务发展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推进
方向;
(六)会计信息。检查子公司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所采用的会
计政策是否与母公司一致。
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应
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
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上述有关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和岗位职责的人员,除有特别
规定外,发现一次扣罚奖金 50 元,并提出警告,累计 3 次以上者报总裁办公会
决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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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关联方及其交易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
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
易的披露》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销售产品;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委托或受托销售。
(二)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6、赠与或受赠资产;
7、债权或债务重组;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签订许可协议;
10、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四)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其他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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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其他关联人是指: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进
行审计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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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上
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执行。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
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八条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同时报请监
事会出具意见。
第三节 控制管理
第九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对外担保控制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
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
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
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
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
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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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 10%的合理利润确
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支付。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
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
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二)项中第 4 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中第 4 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四)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
然人。
第十五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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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
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
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关联董事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
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
相关决议。
第十六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
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形式通知
关联股东,并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
向召集人提出该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
并有权决定该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
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
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
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应予回避而未回避,如致使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关联交易决议,
并因此给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该关联股东应承担相
应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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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独立董事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
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
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
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
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
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
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大
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
权”。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公
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的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每年与关联人就每项关联交易订立协议,在协议
签署后及时披露相关协议内容,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
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在执行过程中,协议
的主要条款未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各类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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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协议主要条款发生显著变化的,公司应当重新签
定关联交易协议并及时披露,同时将该交易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必须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
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
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关联方交易控制流程:
1、申请。当需要发生关联交易时,由交易双方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申请,申
请应当列明交易的必要性、标的额、作价依据等,并附上双方草拟的合同,合同
应当规定合同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2、表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当依据授权开会表决。表决程序应当符合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时间紧急的关联交易,应当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或临
时股东大会。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在表决时应当回避。
3、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同意后相关部门方可执行关联交易,关
联交易合同生效,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资产交接手续。对于标的额超 3000 万元的
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评估。
4、稽核。由稽核会计稽核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单据是
否合法有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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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单。由核算会计依据经稽核的合同、申请单、资产交接单等原始合同
编制记账凭证。
6、记账。由财务部长审核记账凭证后确认,生成账簿。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监督检查权由审计部、监事会行使。
第二十九条 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程序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越权批准行为;
(二)表决时关联方股东、董事有无按照规定回避;
(三)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方交易有无中介机构评价;
(四)董事会秘书是否把关联方交易及时对外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
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
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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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加强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
情况,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合同法》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企业与职工签订
的劳动合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 公司合同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1、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未达要求、合
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败诉,经济利益受损。
3、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企业利益、信誉和形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合同拟定、
审批、执行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定期检查和评价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
相应控制措施,促进合同有效履行,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公司工程项目合同、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供热合同及其它合同,
严格按照《合同法》规定执行,按合同管理流程签审批。
第二节 合同管理负责制
第六条 法人及有权签订合同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如
下: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
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有关各种合同。
4、严格审查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应提交有关方面会审,防止不完善或
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5、指导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6、监督相关部(室)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7、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8、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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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法处理合同纠纷。
10、制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合同执行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配
合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
管收、付凭证。
3、及时接收、催收合同文本财务备案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本公司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
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
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
存。
第九条 本公司应当根据协商、谈判等的结果,拟订合同文本,按照自愿、
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
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合同文本一般由业务承办部门起草、法律部门审核。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
杂的特殊合同应当由法律部门参与起草。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
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适当修改。
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本公司应当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
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
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
公司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应当组织内部相关部门进行审
核。相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慎重对待,并准确无误地加
以记录;必要时应对合同条款做出修改。内部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正式
对外订立的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
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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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下级单位不得签署。下级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签署
涉及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上级合同管理机构批准后办理。
上级单位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合同经编号、审批及企业法
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
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
第四节 合同审签管理
第十四条 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
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
本。
工程项目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交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所有合同都应按号段顺序统一编号。
第十七条 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
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议。
第十八条 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
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会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
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指定责任人保
管。如锻前(后)针状焦、石墨稀购销合同。
第二十条 订立合同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
合同。应当要求相对方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相对方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
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审判管辖地,并优先选择由本
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经领导批准可以加盖
公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
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五节 合同审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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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法人必须审查营业执照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法人
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
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经济组织是否合法存
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注册地。
第二十四条 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代理人职
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
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第二十五条 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重
大合同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
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
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
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1、名片;
2、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3、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4、各类电话机等通讯工具号码;
5、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
异的复印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
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第六节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实施有
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
行。
合同生效后,企业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与合同对方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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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
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
更或解除事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
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
序及时报告。
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
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公司内部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纠纷处理过程中,未
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当事人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
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
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合同管理归口公司风险管理部管理,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
履行和变更等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同
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
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公司应当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
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托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
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相对方的履行能力进行跟
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
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合同约
定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
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其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
有权拒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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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凡与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
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
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
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
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
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
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
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
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4 我方当事人因不掌握具体情况,应明确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
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七节 合同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合同纠纷管理
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
行。
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
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参加仲裁或诉讼。
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
托有资格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状、证据、答辩状、协议书、调解书、仲
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本公司领导,
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
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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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中出具证
据收执。
第八节 合同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 档案资料内容,包括下列资料但不限于:
1、报价记录和报审及批准文件;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2、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3、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4、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6、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微信等
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7、登记、见证、签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8、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9、标的验收记录;
10、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四十条 合同资料归档、统计与管理
1、公司所有合同必须按段位统一连续编号,由公司风险管理部管理。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
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风险管理部。
工程合同待工程全部竣工后,统一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九节 知识产权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鉴于公司新型材料尚在研发过程中,对于涉及到知识产权、商
业秘密、新技术的合同需加密管理,严格按合同管理制度办理,主管部门为第一
责任人,不得违反纪律制度和泄密。
第四十二条,尚不完善之处,或与法律法规及规章滞后,或无实际操作性再行
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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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财务报告编制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告编制,防范不当编制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
的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
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
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
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条 财务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相互分离;
(二)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的执行与审批相分离;
第四条 公司已经建立财务报告编制内控制度,财务报告编制必须严格按
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财务报告编制相关岗位职责:
(一) 财务总监
1、 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性负责;
2、 召开财务报告编制会议;
3、 审定重大会计调整事项;
4、 审批财务部长提出的资产盘点结果处理意见;
5、 审定合并报表;
6、 审定年度审计报告初稿;
7、 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并签名确认。
(二) 财务部长
1、 对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性负责;
2、 组织参与财务报告编制会议;
3、 审批或提出会计调整事项;
4、 审批或提出资产盘点结果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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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与合并报表;
6、 提出年度审计报告初稿的意见,供财务总监参考;
(三) 合并报表会计
1、 指导、监督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其报送的财务报表并提
出意见;
2、 负责公司长期投资等科目的核算;
3、 负责编制抵消分录,编制合并报表附注,编制合并报表初稿;
4、 提出年度审计报告初稿意见,供财务部长参考;
5、 负责财务指标分析工作。
(四) 核算会计
1、负责编制本单位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完整;
2、经财务部长批准后,执行对账、调账、差错更正、结账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及全体董事、公司总裁对本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是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制定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收集并汇总有关会计信息;编制年度、半年度、季度、
月度财务报告等。
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各分子公司单户报表的编制,经审核
无误的单户报表交公司总部会计主管据以编制合并报表。财务部经理负责财务报
表的审核。
第九条 公司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务部
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节 财务报告编制控制
第十条 财务部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及报告的时间要求等。年度财务报告编制
方案经财务总监核准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财务报告,以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
簿记录等资料为依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
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
对故意漏记或多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
形,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计政策,对本期与确认、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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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或列报有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分析、评价,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滥用
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不恰当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作出的判断
等情形。
第十三条 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及
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
例》的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
向企业董事会及相应机构报告,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
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确保会计记录的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
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
任意进行取舍。
第十六条 编制完成的报表应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
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校验:
1、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2、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3、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十七条 应当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中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经审计人员同意的财务报告草稿,经由财务部经理
及财务总监审核并签署真实性承诺后,应当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编制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装订成册,
加盖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条 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的要
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
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编制控制流程:
1、 准备工作 。财务总监每年 12 月中旬组织召开公司、分公司、子公司
经理及财务、审计、销售、采购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的公司
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会议,具体布置和落实年度决算工作。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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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由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在每年 3 月、6 月、9月下旬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定
期报告编制协调会,具体布置和落实相关核算工作。
会议主要部署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相互间的配合、责
任人、联络人等。讨论财务核算方面相关会计政策和信息披露等监管政策方面的
变化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确定决算审计的时间安排、年
度财务报告的内部审核程序、上报时间以及配合公司年度决算工作开展年度财务
报告财务审计等方面工作。
公司各所属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盘点、核实资产、核对账务,做好财务报告
编制的基础工作。财务部有关人员清查核实货币资金。财务、资产占用和管理部
门盘点核实固定及实物资产。财务、销售、采购等部门函证核实往来账项。财务
部、事业发展部核实长、短期投资并正确计算权益。财务部有关人员核实银行借
款及应付利息。财务人员核对总账和明细账,保证账实相符。清查盘点、核实结
果报公司财务财务部长和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后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2、 重大事项上报核准。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财务部应在决算期末一个月
前,将拟在本年决算中处理的重大会计调整事项,经财务部长、财务总监审核批
准,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应当经财务总监审
核后报公司总裁、董事会批准。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财务部应在决算期末一
个月前将拟在本年度决算中处理的按规定应报税务部门核准的清查盘亏损失等,
经财务部长、财务总监审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税务部门核准、备案。
3、 编制个别财务报表。分公司、子公司核算会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编制财务报告的有关规定,
编制本单位的财务报表草表。财务报表草表经本级财务部经理审核修改后,报本
级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形成正式财务报表并在不晚于决算工
作会议规定的上报时间向公司财务部上报。通常公司月报于次月3日前、季报于
季后5日、年报于次年 1 月 10 日前报出。公司财务部收到分公司、子公司的财
务报告后应认真审核。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集中会审的,可组织集中会审。
财务部将经审核的分公司的报表汇总,同时按控(参)股公司报表及公司投资比
例计算应享有的投资收益,编制公司本部个别财务报表并经财务总监审核。
4、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会计核对公司与合并报表单位的
内部 交易事项和金额,编制内部交易及内部交易往来表,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
原因并进行调整。公司财务部财务部长审核内部交易表及内部往来表,并签字确
认。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会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编制财务报告的有关规定编制合并抵销分录,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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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财务部长审核确认。合并报表会计按核准的合并抵销分录编制合并工作底稿,
并形成合并财务报表初稿。合并财务报表初稿经公司财务部财务部长审核确认
后,报财务总监审定。
5、 配合做好决算审计工作 。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财务部及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方案,配合审计中介机构做好财务决算
审计工作,及时研究审计查出的问题。当存在不同意见时,分公司、子公司应及
时向公司财务部反映,请求协调。 子公司应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未
经财务总监同意,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不应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则公司
会审时不予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交给财务总监和公司总
裁审阅,并签署意见。公司财务部长根据有关意见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交流,
并将沟通情况向财务总监和公司总裁反馈。
6、 审定财务报告、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完成后,公司财务部应将月报向财
务总监或公司总裁审批,季报和年报向公司财务总监、公司总裁和董事会审批,
经审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对外
公布。公司对外公布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程序报财务总监或公司总裁批准。
第四节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对财务报告编制行使监督检查权,每年至
少检查分公司、子公司一次。
第二十三条 对财务报告编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可结合内部审计和外部审
计期间财务检查、审计等工作进行。各分、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
部检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财务报告编制的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或定期的检查,
并将检查情况和有问题单位的整改情况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上报的检查情况通报公司各部门,
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下达整改通知,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整改,相关人员工作不力的应及时调离岗位。
第二十六条 对财务报告编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财务报告编制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有关财务报告
编制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情况。财务报告编制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个别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合并抵销分录的编制与审核等。
2、 财务报告编制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财务报告编制业务的
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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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报告编制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
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授意、指使、强令公司及所属单位编制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
实的财务报告的情况,公司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并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对违反上述有关内部控制流程相关规定和岗位职责的人员,除有特别规定
外,发现一次扣罚奖金 50 元,并提出警告,累计 3 次以上者报总裁办公会决定
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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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设立审计部,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
司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要求是:
(一)审计部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对监事会负责;
(二)审计组与被审计对象实行严格的审计回避制度;
(三)审计工作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节 分工与授权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的专职常设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司内部监督与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其
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
规章制度,掌握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做到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
忽职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
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审计工作应严格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
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经公司总裁批准,从公司所属各部
门或下属公司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或经监事会同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
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等进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1、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2、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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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
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3、工程项目审计:对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4、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贵重物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实行备案制,
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5、离任审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调任的,负责对其任
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以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6、责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以促
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7、经济效益审计: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8、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
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等。
第十一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权有: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3、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4、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本单位负责
人审定公布后施行;
5、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6、参与公司经济责任制的制定、检查和考核;
7、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8、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
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
究有关人员的建议;
9、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
行为,经公司董事长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
进建议;
10、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
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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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
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12、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制度相关岗位职责:
(一) 审计部部长
1、 编写年度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 拟定审计项目计划;
3、 组织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编写审计报告;
4、 研究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内控措施,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
法规、公司制度等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5、 指导监督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 审计人员
1、 负责现场审计,编制审计底稿,提出审计结论;
2、 参与每半年存货、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等的盘点;
3、 跟踪审计意见的反馈和改进措施;
4、 研究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内控措施,提出奖惩意见;
5、 指导监督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节 实施与评价
第十三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批准后实施。一般年末拟订下一年计划,每季度根据工作进度和实际情况进
行修订,修订工作一般提前一个月进行。年度审计计划需要报送财务总监及公司
总裁,涉及各公司事项的单独报送各公司财务部长及负责人。
第十四条 结合审计目的和审计要求,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进
行立项,编制单个项目审计计划,初步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成立审计小组,
完成人员配置,进度安排及初步审计方案。
第十五条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前发出审计通
知书,通知发送给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长和负责人,抄送公司总裁和财务总监。通
知发放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以书面为正本。
第十六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签名或
盖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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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
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确
定项目审计实施的范围、方法和重点。
第十八条 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及内控调查结果,确定详细项目实施计划。
计划中必须确定现场沟通会事项,现场审计至少需要有一次沟通会议,参加人员
至少有被审单位财务部长、负责人。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
等方法,采用记录、复印、摄影、录音等手段,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
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在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中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
应当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获得的审计证据
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定性分析,经审计小组讨论后写出初步的审计报告。审
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
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需在三个工
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由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长和负责人或被审计事项责
任人签署。
第二十二条 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并确定审计报告。正式审计报告经审计部
发送被审计单位,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总裁、财务总监。
第二十三条 由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书面回复或提
出书面改进书,根据需改进事项,被审计单位每两个月向审计部书面反馈改善情
况,直至需改进事项已经不存在。
第二十四条 在审计部提出报告后,经过合理的一段时间,对被审计单位
进行复查,审核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看其是否采取了合适的纠正行动
并取得了理想的效果。对于后续审计,应按照正常审计程序进行,并根据不同的
情况,有必要出具后续审计报告的,应按照报告的原则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由审计人员对自身的工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形
成书面记录,归档保存,供下次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时参考。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对其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并在正式
的审计报告下发后15日内,进行归档管理,装订成册。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控制流程:
1、 确定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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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 审计立项、编写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部长结合审计目的和审计要求,提
出审计立项申请,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后确认。初步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成
立审计小组,完成人员配置,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3、 发出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前
发出审计通知书,通知发送给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长和负责人,抄送公司总裁和财
务总监。通知发放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以书面为正本。
4、 实施审计。审计组进驻现场,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
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采用记录、复印、摄影、录音等手段,获取充分、相
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在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中收集和
评价的审计证据,应当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5、 草拟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获得的审
计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定性分析,经审计小组讨论后写出初步的审计报
告。
6、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
财务部长和负责人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7、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并确定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长签
署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正式审计报告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签
署,加盖公司公章,以公司文件形式发送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长、负责人,抄送公
司总裁、财务总监。
8、 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措施。由被审计单位就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进行
书面回复或提出书面改进书,根据需改进事项,被审计单位每两个月向审计部书
面反馈改善情况,直至需改进事项已经不存在。
9、 复查。在审计部提出报告后,经过合理的一段时间,对被审计单位进行
复查,审核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执行的信息反馈的真实性、合理性,看其是否采
取了合适的纠正行动并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10、评价。由审计人员对自身的工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形成书
面记录,连同审计底稿归档保存,供下次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时参考。
第四节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被审计单位、人员的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审计人员
应向公司提出奖励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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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予以辞退的建议,经公司总裁批准后予以
处罚。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处罚或予以辞退: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一条 对审计过程中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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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会计工作交接与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
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条 接替人员必须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时的未了事项。
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
(三)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
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个人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
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第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
交接,由财务部长负责监交;财务部长交接,由财务总监负责监交。
第五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
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
证券必须与会计账薄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后方可调
动或离职。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
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
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
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
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对有关电
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六条 财务部长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
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
材料。
第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章。并应在
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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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八条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九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等会计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接替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有关资料,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
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病不能工作或其他原因临时离岗,需要其他会计人
员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部长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总
监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理移交,移交人对所受托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
法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其他有关人员办
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上级主管单
位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节 会计档案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系会计核算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投资人权益有关
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和长期经济合同等。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完备、资料完整、安全保密、
入档及时、存入有序、专人保管。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管理相关岗位职责:
(一) 财务总监
1、 负责与公司总裁会签会计档案销毁意见;
2、 负责监督检查会计档案的归类、整理、保管。
(二) 财务部长
1、 负责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安全、完整;
2、 负责监督检查会计档案的归类、整理、保管;
3、 负责审批会计档案的借阅;
4、 签署会计档案销毁意见。
(三) 核算会计
1、 负责会计档案的归类,整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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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负责对到期会计档案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借阅、销毁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范围:
1、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 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一个单位的经济
业务,对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
包括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各种辅助账。
3、 财务报告,指用来反映会计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
件,包括会计报表、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会计报表包括月、季、年度会
计报表及附注。
4、 其他类会计档案,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
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
清册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指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立卷和保管。
1、会计档案的分类和编号。会计档案可分为四类:会计凭证类、会计账簿
类、会计报表类和其它类,根据四类档案进行分级编号管理。
2、财务部按照上述归类和编号负责整理立卷。会计档案均应采用硬纸卷盒
(或卷皮)进行包装。
3、会计档案的移交。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保管一年,以备
随时查阅,满一年后,有单独档案部门的,同财务部编造清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4、档案部门对所保管的会计档案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由会计档案经
管人负责登记。
5、会计档案的存放。应按照上述分类和卷盒编号分类顺序存放。存放地点
应注意防火、防潮、防污、防窃、防蛀、防鼠。
6、会计档案的清点和检查要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档案完整、借阅情况及安
排情况,以及保管期满应处理的档案,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财务部门须对上年的会计档案,要进行清
理,分类立卷,并编制详实的会计档案目录,由公司负责保管。
第二十一条 除正常审计外,调阅会计档案必须填制“查阅会计档案审批
表”,写明借调日期、用途、档案名称、份数、归还时间等,方可借出档案。
1、本公司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财务部长同意;除正常审计外,外单位
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并经财务总监批准;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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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阅会计档案须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需要复印的要经财务总监同
意并进行登记,查阅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调阅人员不得在案卷中
勾、划、涂、抹,不得抄录与调阅无关的内容。
3、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要根据借调档案规定,到期及时催收归还档案,确
保档案完整无缺。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
为 5 年、10 年 30 年 3 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
起。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 年
2 记账凭证 30 年
二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 年
4 明细账 30 年
5 日记账 30 年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 年
三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 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四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 年
11 银行对账单 10 年
12 纳税申报表 10 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 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1、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照规定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
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立卷,
保管到确无保存价值时再进行销毁。
2、对按规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
档案的名称、编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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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经财务部长审查,报财务总监、公司总裁批准后销毁,档案销毁时应由财务
部和档案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档案之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并
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两份,分别由档案、财务部保留。销毁后,
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公司总裁。
3、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
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4、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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