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2017-12-26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关于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审众环会计
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资质、简介及告知函等相关资料,我们仔细审阅
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是由
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合并,导致公司原聘任的中审亚太合并后名称变更
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而承做公司审计业务的
审计团队并没有变更,不会影响公司 2017 年度审计工作;中审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
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和内
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最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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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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