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 关联交易公告2017-12-26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134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补充审议的关联方曲付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人民币
353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已交易完毕,不存在重大交易风险
●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曲付江先生无关联交易发生
●本次补充审议的关联方曲付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人民币
353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焦云先生、关联董事
焦贵金先生、关联董事焦岩岩女士对上述事项回避了表决
●本次补充审议的关联方曲付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人民币
353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最终审议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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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通过了《补充审议关联方曲付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人
民币 353 万元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临
2017-127 号、128 号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出资 3700 万元收购七台河市东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43%股权》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17-031 号公告),公司
出资 3700 万元收购曲付江持有的七台河市东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润公司”)43%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东润公司
43%股权,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曲付江持有东润公司 22%股权,李
新宇持有东润公司 35%股权。由于曲付江于 2015 年 8 月 6 日意外身
亡,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未缴纳,而其家人因继承权问
题产生法律纠纷,无法确定由谁支付该部分所得税款,七台河市地方
税务局找到公司要求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减少代扣代缴义务的
税务风险,公司代曲付江支付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353 万元,以在
其剩余 22%股权转让或分红款项中扣除。公司经办人员不了解此事构
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认为此金额达不到审批标准,故未向公司相关部
门报告。
公司代关联方曲付江支付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所得
税 353 万元属于关联交易,形成关联方曲付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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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事项补充审议,该笔款项公
司已在 2017 年 12 月 22 日收回。
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子公
司与曲付江先生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353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81%,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关系介绍
曲付江先生生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七台河市东润矿业投资有限
公司股东,持有东润公司 22%股权。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曲付江,男,汉族,中国国籍,住址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
镇龙乡村 1 组,2015 年 8 月 6 日意外死亡,生前为七台河市东润矿
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持有东润公司 22%股权。
三、交易标的的主要内容
公司出资 3700 万元收购曲付江先生持有的七台河市东润矿业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43%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
有东润公司 43%股权,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曲付江先生持有东润公
司 22%股权,李新宇先生持有东润公司 35%股权。由于曲付江先生
于 2015 年 8 月 6 日意外身亡,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未
缴纳,而其家人因继承权问题产生法律纠纷,无法确定由谁支付该部
分所得税款,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找到公司要求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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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为减少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风险,公司代曲付江先生支付了股权
转让个人所得税 353 万元,以在其剩余 22%股权转让或分红款项中扣
除。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因公司收购东润公司 43%股权后,关联方曲付江先生意外身亡,
为配合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工作,减少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风险,公
司控股子公司东润公司为曲付江先生垫付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公
司将在其剩余 22%股权转让或分红款项中扣除,该笔资金已在 2017
年 12 月 22 日收回,不存在重大交易风险。
五、关联交易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方曲付江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人民币 353 万元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出具了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书面审核意见,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该事项,经关联董事焦云先生、关联董事焦
贵金先生、关联董事焦岩岩女士回避表决后,该关联交易事项以 6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方曲付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人民币 353
万元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如
下:关联方曲付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人民币 353 万元构成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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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在审议该事项时,公司关联董事焦云先生、关联焦贵金先生、关
联焦岩岩女士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是因关联方曲付江意外身亡,为配合七台河市地方税务局,减少代扣
代缴义务的税务风险,为关联方曲付江先生垫付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
税,公司将在其剩余 22%股权转让或分红款项中扣除,该笔资金已在
2017 年 12 月 22 日收回,不存在重大交易风险,不存在通过关联交
易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况。我们同意补充审议关联方曲付江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人民币 353 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该事项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
2017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补充审议公司关联方曲付江占用公司人民币 353 万元资金关
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
项时,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审议、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将该笔资金在 2017 年 12 月 22 日
收回,不存在重大交易风险,公司今后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批程序,避免再次出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发生,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六、上网文件
1、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明及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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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补充审议
关联方曲付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人民币 353 万元关联交易事项
的书面审核意见;
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充审议关联方曲
付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人民币 353 万元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七、备查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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