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18-01-12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王
维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
董事候选人简历、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我们
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
1、由于公司董事焦贵金先生辞去董事职务,根据《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王维舟先生为第四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
2、提名人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均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上述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
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的职责,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进入处罚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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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非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的规定。
4、我们同意将提名王维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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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
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八年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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