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 独立董事关于对限制性股票回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6-29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限制性股票回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回购价格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供了上述议案的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公司《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
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对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宝泰
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
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我们同意对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4.81 元/股调整为 4.76 元/股。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1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
因、数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影
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公司按照《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马庆先生、董事秦怀先生、董事李飙先生、董事王维舟
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已回
避了表决。董事会已获股东大会授权,本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
2
(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限
制性股票回购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