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七台河万锂泰电材有限公司转让部分房产和附属构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8-07-18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七台河万锂泰电材有限公司转让部分房产和附
属构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向七台河万锂泰电材有限公司
转让部分房产和附属构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关于本次关联交
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协议范本》、《资产评估报告》、
《土地估价报告》、《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我们仔细审阅了相
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向七台河万锂泰电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锂泰
公司”)转让部分房产和附属构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的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在审议该事项时,相关关联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回避了
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2、本次公司向万锂泰公司转让部分房产和附属构筑物、设备及
土地使用权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转让的资产已经评估
机构评估,转让价格与评估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本次转让资产
1
为公司竞拍原七台河万昌集团资产包,本次按竞拍原价转让给万锂泰
公司,本次交易不产生收益,因此,该关联交易的价格合理公允,该
关联交易事项未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负面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万锂泰公司转让部分房产和附属构筑物、
设备及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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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向七台河万锂泰电材有限公司转让部分房产和附属构筑物、设备及土
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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