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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明及复函2018-07-18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明


各位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宝泰隆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宝泰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公

司董事会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审

核的事项向独立董事说明如下:

    关于公司向七台河万锂泰电材有限公司转让部分房产和附属构

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宜

    为进一步优化和调整资产结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

与七台河万锂泰电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锂泰公司”)协商决定,

将公司拥有的部分房产和附属构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万锂

泰公司。根据黑龙江丰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宝泰隆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拟转让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黑丰利评报字

(2018)第 78 号],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资产评估值

为人民币 12,129.88 万元;根据黑龙江省时代国土资产评估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出具的(黑龙江省)时代七分公司(2018)

(估)字第 020 号、第 021 号和第 022 号《土地估价报告》,截止估

价期日 2018 年 6 月 12 日,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为人民币 4,287.07 万

元;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合计人民币 16,416.95 万元。公司本
次转让上述资产金额共计人民币 16,500 万元,其中房产、附属构筑

物、设备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12,131.41 万元;土地转让金额人民币

4,368.59 万元。公司本次转让资产为公司竞拍原七台河万昌集团资产

包,本次按竞拍原价转让给万锂泰公司,本次交易不产生收益,对公

司业绩没有影响。

    本次转让价款分两次缴清,自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万锂

泰公司向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各项

过户手续,万锂泰公司向公司支付余款人民币6,500万元。待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万锂泰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并办理登记过

户手续。

    万锂泰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深圳市前海墨哲科技发展中心(普通合

伙),是由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之子焦贵彬先生和次女婿蓝岳青先生

合伙成立,同时蓝岳青先生担任万锂泰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

焦贵彬先生担任万锂泰公司董事职务;万锂泰公司第二大股东为黑龙

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实际控制人为焦云先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条的规定,万锂泰公

司为公司关联法人,因此该转让资产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万锂泰公司股东之一七台河市汇隆基科技发展中心(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汇隆基”)是由公司 30 名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共同出

资成立,焦贵彬先生为汇隆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总裁马庆先

生之女马啸宇女士,副董事长、副总裁焦岩岩女士之配偶段红博先生,

董事、副总裁秦怀先生之子秦志浩先生,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王维舟先生,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飙先生之子李志超先生均为

汇隆基股东之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对关

联人的认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审议该议案时,董事长焦云先生、董事马庆先生、副董事长焦岩岩

女士、董事秦怀先生、董事李飙先生、董事王维舟先生在审议该议案

时应回避表决。

    以上事项,将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该事

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可以提交公司董事会讨论,请各

位独立董事回复。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复         函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收到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

明》后,经过研究,我们一致认为:

    本人           (同意/不同意)公司向七台河万锂泰电材有限

公司转让部分房产和附属构筑物、设备及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事

宜,并           (同意/不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意见:




    特此回复。



独立董事签字:




                                     二 O 一八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