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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0-30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8-076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0 月 27 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2018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由于激励对象李德慧先生、陈防先生已离职,冯帆女士当选为公

司职工监事,根据《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公司对上述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并已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

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1,611,150,597 股变更为

1,610,979,597 股,因此,董事会拟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相应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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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章程》中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11,150,597 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10,979,597 元。

    原《章程》中第十八条 公司总股本为 1,611,150,597 股。公司成

立时发起人股份 290,000,000 股。

    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总股本为 1,610,979,597 股。公司成立

时发起人股份 290,000,000 股。

    原《章程》中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11,150,597 股,全部

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10,979,597 股,全部为

普通股。

    原《章程》中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现修改为: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章程》中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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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

公告。

    现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原《章程》中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现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原《章程》中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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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现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该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综合部具体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修订后的《宝泰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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