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0-30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8-076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0 月 27 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2018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由于激励对象李德慧先生、陈防先生已离职,冯帆女士当选为公
司职工监事,根据《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公司对上述 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并已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
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1,611,150,597 股变更为
1,610,979,597 股,因此,董事会拟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相应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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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中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11,150,597 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10,979,597 元。
原《章程》中第十八条 公司总股本为 1,611,150,597 股。公司成
立时发起人股份 290,000,000 股。
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总股本为 1,610,979,597 股。公司成立
时发起人股份 290,000,000 股。
原《章程》中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11,150,597 股,全部
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10,979,597 股,全部为
普通股。
原《章程》中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现修改为: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原《章程》中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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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
公告。
现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原《章程》中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现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原《章程》中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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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现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
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该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综合部具体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修订后的《宝泰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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