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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总裁工作细则2018-10-30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二O一八年十月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议事和办事效率,规范宝泰隆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的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
履行义务,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一名,董事可兼任公司总裁,总裁由董事会聘任,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总裁依据董事会授权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裁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
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并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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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三至四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八条      董事会聘任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副总裁经总裁
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裁及副总裁。

                            第三章   总裁的权限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司明确授予总裁行使下列
职权权限。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及公司年
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
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
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并监督执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
目;
   (十三)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四)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其对属下企业担保事项;
   (十五)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六)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会决定,
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负责人实行联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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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
业务等文件;
    (十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副总裁的主要职权:
    (一)作为总裁的助手,受总裁的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职
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裁不在时,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总裁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予总裁的权限范围:
    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总裁对外担保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总裁可行使一年内累计金额在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公司资金、资
产运用的权限。总裁在一年内累计行使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资金、资产运用,须
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全体成员的 2/3 以上同意并书面表决后报经董事长同意执行,
超过董事长权限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执行。

                           第四章   总裁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并依诚信、勤勉、敬业、公正原则工作。
    第十四条   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
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
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
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
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品,提高
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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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五条     总裁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
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公司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
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
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
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总裁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二)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
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三)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四)侵占公司财产;
    (五)挪用公司资金或借贷他人以谋取非法收入;
    (六)公款私存;
    (七)擅自为本公司的股东、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本工作细则的情形。
    第十八条     总裁违反本条例的非法所得归本公司所有。
    第十九条     总裁须接受在职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第五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总裁办公会制度,总裁办公会是公司日常工作的决策机
构。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统一决策的议事机制,并根
据责任及分工,对办公会议所决策的事项承担相关责任。
    总裁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总裁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经营
班子成员及其他参会人员拟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于会议通知发出前
提交办公室。若总裁办公会议内容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办公室应在会
议召开前 1 天将会议的议题通知全体参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
故不能到会的,须提前请假。
    第二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
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参加人员为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高管人员,必要时可扩大到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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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应召开临时总裁办公会议:
    1、总裁认为必要时;
    2、其他副总裁提议时;
    3、董事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授予总裁办公会的权限
范围: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内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七)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内,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召开,如遇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
时,应当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总裁办公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
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综合
管理部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
名、会议议程、出席人姓名、列席人姓名、与会人员的发言要点和每一出席人的
具体意见等(同意、反对或放弃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对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
见分岐时,以总裁的意见为准。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供会议决策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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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经总裁签署
后,由综合管理部督办。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决议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保存。会
议纪要应分送给公司董事、监事及总裁班子成员
    第二十九条     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会议结
束后由总裁办公室负责收回。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
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三十条     总裁办公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六章   总裁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或董事会
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公司重
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
面。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的三日内按
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裁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
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
关资料,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并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批,在股东大会授权
限额以内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在限额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实施;投资项目
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
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第三十四条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裁在提名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时,
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总裁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
应首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由总裁决定任免。
    第三十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的支出,实
行总裁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重要财务支出,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
审核,总裁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
门审核,总裁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总裁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程招标文件,组织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
进行评估,确定投标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招
标工作结束后,与中标单位签定详细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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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总裁汇报工程进度和预算执行
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
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总裁办公会。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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