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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8-10-30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O一八年十月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含子公司)通过公开发行和非公开

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

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

制制度,在本办法中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做出

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按核准或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要履行

公司审批程序。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

行监督职责,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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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及时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

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

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部完成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

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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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变更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司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变

更。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事先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协商和披露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立即公告,并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管

理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被采取监管措施等),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或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调岗撤职、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必要时,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

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在

银行间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及企业债券等债权类融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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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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