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2018-12-29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
司拟收购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矿
业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
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关于本次收
购股权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宝清县建龙大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雁煤业”)营业执照、工商档案、采矿证、《资产评估报告》、
储量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
行了询问,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宝泰隆矿业公司”)拟收购黑龙江建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龙公司”)持有的大雁煤业 100%股权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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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宝泰隆矿业公司收购大雁煤业 100%股权
的事项能提高公司原料煤供应能力,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本次收
购的股权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作为本次交易价格的定价依据,
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大雁煤业 100%股权事
项未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负面影响;
3、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宝泰隆矿业公司拟以人民币 1
亿元(4852.10 万元以股权转让款方式支付,5147.90 万元承债方式支
付)收购宝清县建龙大雁煤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事项,该事项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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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全资子公司七台河宝泰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宝清县建龙大雁
煤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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