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2018-12-29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临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关于本次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我们仔细审
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意见:
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的正常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使用其中部分闲
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
大化;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是合理的,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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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该笔资金仅限于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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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 5,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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