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与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的独立意见2018-12-29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与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签署反担保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拟与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
署反担保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关于本次
公司拟与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正担保
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合同范
本、鑫正担保公司简介、反担保协议范本等相关资料,我们仔细审阅
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拟与鑫正担保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的
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七台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截至目前,农业银行七台河分行同意向公司提供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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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 5,000 万元整,根据农业银行七台河分行的要求,本次贷款由鑫
正担保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向鑫正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并签署
反担保协议,应鑫正担保公司要求,将上述反担保事项提交给公司董
事会决议,该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造成
不利影响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拟与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反担保协议事项,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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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拟与黑龙江省鑫正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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