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2019-04-27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上述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池
业务合作协议》、《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资产池(票据池)直通车
功能开通协议》等,经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解和询问,我们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商业票据统
一存入合作银行进行集中管理,有利于减少公司票据管理的成本,全
面盘活票据资源,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针对本次票据池业务可
能造成的流动性风险和担保风险,公司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确保了入池票据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与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开展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额度的票据
池业务,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
(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