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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宝泰隆内部控制制度2019-10-29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的

    (一)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二)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公司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

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三)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规范作业流程,提升公司整

体管理水平,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实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四)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及对其的有效使用;

    (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包括编制和提供真

实、可靠的财务报告;

    (六)确保建立针对各项重大风险的应对预案,预防和控制各种

错误和弊端,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避免或减少风险事件给公司带

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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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借鉴国内外内部控制先进理念与实践,规划公司的内部控

制的未来发展方向,为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指明方向。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合法性、全面性、重要性、可

操作性、适应性、制衡性、成本效益等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上级主管单位的要求;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要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

程,覆盖各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三)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

重大风险领域与重要管理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

重大缺陷;

    (四)可操作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要充分考虑在实际

管理工作中是否具有可行性,确保所制定的控制措施和制度得到有效

的贯彻执行并发挥作用,实现预定的控制目标;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

竞争环境、风险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在现有管理体系的基础上

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六)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机构、机构设置及权责

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互相验证、互相制约的关系,同时兼顾运

营效率;

    (七)成本效益原则。在有效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优化控制措施,

改进控制方法和手段,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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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负责,并

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效果评估;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

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协调内控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

    监事会全面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对发现的内部控

制缺陷,可责令公司整改。

    管理层负责经营环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立、完善,全面推进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检查公司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各专项内

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完善各自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控

制制度;配合完成公司对各专业系统风险管理和控制情况的检查;执

行公司内控制度;每年定期对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行检

查;配合公司相关机构检查工作。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框架

    第五条   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

安排:

    (一) 公司层面;

    (二) 公司所属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层面;

    (三) 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第六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目标设定。建立符合公司管理实际的、满足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提升公司的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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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和实现战略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二)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风险控制的基础,是有效实施

内部控制的保障,直接影响着企业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经营目

标及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控制环境确定了企业的总体态度,是

内部控制所有其他组成要素的基础。控制环境一般包括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

    (三)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在风险评估中,

应识别和分析对实现目标具有阻碍作用的风险;

    (四)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

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控制活动有助于确保采取必要的

行动进行风险管理和保证宝泰隆总体目标的实现,它贯穿于宝泰隆的

所有职能部门,一般包括批准、授权、查证、报告、核对、审核、内

部审计、重大风险预警、企业法律顾问、经营业绩评价、资产保全措

施和职责分工等活动;

    (五)信息与沟通。是指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

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六)检查监督。是指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

内部监督可以通过持续监督、独立评估或两者并用来实现这个过程。

宝泰隆应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大决策、重要管理及业务流程为

重点,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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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

决策,并且公司应在符合总体战略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各下属部门、

附属公司以及各业务环节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通常应涵盖经营活动中所有业务环节,包

括但不限于: 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生产经营、固定资产管理、

货币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融资管理、对外投资

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等。

    第九条   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

括贯穿于经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印章

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质量管理、担保管

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对附属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公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还应制定信息管理的内控

制度。信息管理的内控制度至少应涵盖下列内容:

    (一)信息处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权责的划分;

    (二)信息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

    (三)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的控制;

    (四)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数据处理的控制;

    (五)档案、设备、信息的安全控制;

    (六)在交易所网站或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活动的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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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要活动的控制,按照《内部控制指引》及有

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制度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

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

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公司应建立风险

危机应对机制,增强公司风险处置与危机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

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

和风险状况,便于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章 专项风险的内部控制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实行管理控制,主要包括:

    (一)依法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架构,确定控股子公司章程

的主要条款,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

人的选人方法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

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

序;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要求控股子公

司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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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定期向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管理报告;

    (六)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

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

工作进行评价。

                   第二节 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资金的内部控制,实行募集资金与其他资

金集中统一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

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其他资金的内部控制遵循规范、安全、合理、

有效的原则,注重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存储、

审批、使用、变更、监督等内容。公司募集资金应在信誉良好的银行

设立专用账户存储,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

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按预算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

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

告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监督,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

准的用途。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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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独立董事可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决定终止原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对新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资金的授权批

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资金业

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等事项,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

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的披露。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有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制度,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经营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

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更新,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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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

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

审批、报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提前

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

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

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

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

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

方情况不明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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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公司是否存

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独立董事、监事会应不

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

发现异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

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及时采取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

公平、互利、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对外担保制度,明确对外担保事项的审

批权限。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

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

出决定。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审慎判断

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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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

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

担保人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

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

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如发现被担保人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

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

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若要展期,并需继续提供担保

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投资管理办法,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

经营层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

回报等事宜进行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

投资项目异常,应及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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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

力,限定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发现未按计划投资、未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

发生损失的,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

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款、预付投资款等方式

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或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

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

易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严格禁止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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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

制。控股股东不得以前清后欠,期间发生、期末返还,通过非关联方

占用资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方式变相占用资金。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子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

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

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

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

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

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

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

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

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

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

侵占资产。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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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监管

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

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第七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明确

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并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五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

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如

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

露的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及时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并对外进行披露。

                 第八节   安全生产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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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杜绝各类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

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明确公司各管理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定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

作。

    第六十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安全监督和检查部门,负责对公司各

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并保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实现管理标准化、工作标准化、生产区域安全设施标准化。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

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董事会及管理层进行汇报,公司应通过内

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

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年度内

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并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公司各

部门及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监察部的内部控制检查工作,公司还应不

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开展专项检查监督工作。

    公司应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募

集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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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在每年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内

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

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

审阅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公司董事会下设

审计委员会,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上述工作。

    第六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

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

向董事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

施。

    第六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

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该事项。经交易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发布公告。

    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

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

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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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可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编制内部控

制评评价报告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

评价意见。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运行,内部控制

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二) 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及异常事项的整改情况;

    (四) 重点关注的内部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五) 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公司正在制订更全面、更完善的《内部控制手册》

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部分,待制订完成并试行完善后,经公司

合法的审批机构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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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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