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9-086号 债券代码:145439 债券简称:17 宝材 02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不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540,000 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 年 8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 1 性股票计划相关事项》、《核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名单》和《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发现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临 2017-076 号、临 2017-077 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2、2017 年 8 月 30 日至 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未 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 年 9 月 12 日,公 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 见》; 3、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取消原〈公司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和《核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 发现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7-089 号、临 2017-090 号、临 2017-094 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4、2017 年 9 月 10 日,持有公司 28.73%股份的股东黑龙江宝泰 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人,提议 2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提请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见公司临 2017-097 号公告及 相关文件; 5、2017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摘要》、《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7-102 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6、2017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临 2017-103 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7、2017 年 11 月 9 日,公司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授予的 1977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7-118 号公告; 8、2018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的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3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李德慧先生、陈防先生因个人原 因离职,冯帆女士当选为公司职工监事,公司对上述不符合激励条件 的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171,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注销,并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完成上述回购股份注销事宜;因 公司 2018 年 6 月 28 日实施了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派发现金红利, 因此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 4.76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相 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8-038 号、 临 2018-039 号、临 2018-041 号、临 2018-042 号、临 2018-072 号公 告及相关文件; 9、2018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7 年度业绩考核已达 规定要求,本次 97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全部合格,满足解锁条件 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同意对 97 名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解锁比例为激励对象已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的 4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7,839,600 股,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临 2018-074 号、临 2018-075 号、临 2018-079 号公告及相关文 件; 10、2019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4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股权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芦元勃先生、 李利维先生、周长波先生已离职,公司对上述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3 名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4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临 2019-052 号、2019-074 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11、2019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 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股 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孙明君先 生已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根据《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 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辞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由于孙明君先生已当选为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监事,因此,公司拟取消孙明君先生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并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540,000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4.76 元/股,回购总金额 为 2,570,400.00 元,除支付回购金额外,公司将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支付利息。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独 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临 5 2019-084、2019-085 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回购原因、价格及数量 (一)股份回购原因 根据《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由于孙明君先生已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因此,公司对孙明 君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股份回购价格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价格为 4.81 元 /股,因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现金红利 0.05 元,调整 后的回购价格为 4.76 元/股。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临 2018-038 号、临 2018-039 号、临 2018-041 号公告。 (三)股份回购数量 孙明君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40,000 股。本 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总计 2,570,400.00 元,除支付回购金额外,公 司将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股东大会授权 6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就决定实施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已取得公司股东大 会合法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 减少注册资本等相关事项。 三、预计回购注销完成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因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 就,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于近期办理本次已满足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解锁手续,限制性股票解锁后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单位:股 证券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1,714,400 -5,857,200 5,857,2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599,220,197 +5,857,200 1,605,077,397 股份合计 1,610,934,597 0 1,610,934,597 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流通后,公司将办理孙明君先生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事宜,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610,934,597 股变更为 1,610,394,597 股。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单位:股 证券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拟回购数量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流通股 5,857,200 540,000 5,317,200 无限售流通股 1,605,077,397 0 1,605,077,397 合 计 1,610,934,597 540,000 1,610,394,597 注:上表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结构情况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公司对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产生 7 影响。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审批程序 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在审议该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了表决,具体 详见公司临 2019-083 号公告。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 因、数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影 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 公司按照《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 马庆先生、董事秦怀先生、董事王维舟先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已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已获股东大 会授权,本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8 股票》的议案,关联监事孙明君先生对该事项已回避表决,监事会认 为: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孙明君先生已 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根据《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孙明君先生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同 意公司将孙明君先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40,000 股全部予以回购并注销,本次公司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 了表决,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律师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回 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按照《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事 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和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七、上网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性股 9 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八、备查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 议;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 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