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2019-11-14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
解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已
向我们提交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8 年绩效考
核文件等相关资料,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
问,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
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未发生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
不得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的情形,公司业绩考核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第二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的要求;
1
2、本次公司拟解锁的 93 名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未发
生《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
的不得解除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的情形;93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成绩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符合第二期解锁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未违
反《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已全部成就,我们同意按照《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93 名激励对象安排限制性
股票第二期解锁并上市流通事宜,本次合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计 5,587,200 股。
2
(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