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向黑龙江省鑫正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2021-04-20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向黑龙江省鑫正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拟向黑龙江省鑫正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反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关于本次公司拟
向黑龙江省鑫正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正担保公司”)
提供反担保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动产抵押合同范本、委托担保
协议范本、鑫正担保公司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公
司简介等相关资料,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
问,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拟向鑫正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审议
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七台河分行”)借款人民币 3000
万元,该笔借款额度已包含在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中,本次借款由鑫正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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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并签署委托担保协议,公司向鑫正担保公司提
供反担保并签署动产抵押合同,应鑫正担保公司要求,将上述事项提
交给公司董事会决议,该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生
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3、我们同意公司拟向黑龙江省鑫正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反担保事项,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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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拟向黑龙江省鑫正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签
字页)
独立董事:
杨忠臣:
于 成:
王雪莲:
二 O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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