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4-27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 2021-038 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4 月 23 日,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宝泰隆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 2021-031 号公告。
为规范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相
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章程”)中相应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中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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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现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
份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份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原《章程》中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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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
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现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
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述期间锁
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
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原《章程》中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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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现修改为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
定时间内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
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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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原《章程》中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现修改为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
原《章程》中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现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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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最终决议。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
意见书。
原《章程》中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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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修改为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7、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原《章程》中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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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现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股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
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章程》中第九十四条后增加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上不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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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报、泄漏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
原《章程》中第九十五条变更为第九十六条,以此类推至第一百
三十三条变更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原《章程》中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下列限额内(本章程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的交易事项,超过下列限额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包括 10%),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包括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包括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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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包括 10%),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包括 10%),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拟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
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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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下列限额内的担保事项,超过下列限
额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或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以内的担
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或者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等级不得低于 BBB;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为互相担保或由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
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由责任人承
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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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
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下列限额内(本章程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的交易事项,超过下列限额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包括 10%),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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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包括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包括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包括 10%),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包括 10%),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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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
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拟进行购买或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
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董事会可以审查决定下列限额内的担保事项,超过下列限
额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或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以内的担
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或者
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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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等级不得低于 BBB;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为互相担保或由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
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
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由责任人承
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
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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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章程》中第一百三十五条变更为第一百三十六条,以此类推
至第一百四十八条变更为第一百四十九条。
原《章程》中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取得
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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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取得交易
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原《章程》中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
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
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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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
(七)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
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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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
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
相关人员,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
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
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十)《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原《章程》中第一百五十一条变更为第一百五十二条,以此类推
至第一百五十四条变更为第一百五十五条。
原《章程》中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
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
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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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原《章程》中第一百五十六条变更为第一百五十七条。
原《章程》中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
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
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
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
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
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
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
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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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章程》中第一百五十八条变更为第一百五十九条,以此类推
至第二百三十五条变更为第二百三十六条。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审议通过,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最终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综合部具体
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事宜,修订后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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