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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4-30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21-041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向各位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共有董事 9 人,实际参加

表决董事 9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及参加表决的人员与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了十项议案,在事前已与各位董事对议案内容进

行过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认真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1
行股票的要求,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后,董事会认为公司符

合现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该议案涉及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董事焦强之父焦贵金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黑

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十章对关联人的认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董事焦强为关联人,因此关联董事焦云先生、焦强

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

议案涉及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构成关联交易,董事焦强之父焦贵金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

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章对关联人的认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董事焦强为关联人,因此关联董事焦云先生、焦强先生

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

在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文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

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

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焦云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的投资者。除焦云之外,其他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

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

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

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

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协

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

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
焦云承诺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 2.86%,对认购股数不足

1 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的 80%。本次发行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若国家法律、法规对

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

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协商确定。

    焦云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竞价,但接受竞价结果,其认购价格

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

发行价格的,焦云将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80%)参与认购。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量。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孰低确认:(1)不超

过 320,000,000 股(含 320,000,000 股);(2)募集资金总额÷发行价

                                4
格后的股份数量。发行数量不为整数的应向下调整为整数。

    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股权激励、股权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上述发行数量有所调整,以其核准的数据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限售期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焦云先生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他投资者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

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

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

份限售安排。本次发行对象取得的公司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买卖的,

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募集资金投向

                               5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4,989.35 万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

 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已投入额    募集资金投入总额

 1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矿项目        67,671.00      5,066.79           62,604.21

 2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矿项目        37,024.00             -           37,024.00

 3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矿项目        35,401.00         39.86           35,361.14

            项目投资金额合计                  140,096.00      5,106.65          134,989.35

 4     补充流动资金                                      -           -           20,000.00

                  合计                                   -           -          154,989.35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

 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

 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对上述项目的募集

 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

 投资募集资金总额,按照项目优先的原则,首先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剩余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若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集资金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

 持股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
    (9)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表决结果:赞成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公司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编制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

议案涉及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构成关联交易,董事焦强之父焦贵金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

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章对关联人的认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董事焦强为关联人,因此关联董事焦云先生、焦强先生

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7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

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焦云先生签

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焦云先生的拟认购数

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2.8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的临 2021-043 号公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

议案涉及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构成关联交易,董事焦强之父焦贵金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

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章对关联人的认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董事焦强为关联人,因此关联董事焦云先生、焦强先生

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

案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20,000,000 股(含 320,000,000 股)A

股股票,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8
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其中,公

司实际控制人焦云先生的认购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2.86%。公司拟

与焦云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

行对象中,焦云先生是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焦云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行为构成了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的临 2021-044 号公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

议案涉及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焦云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构成关联交易,董事焦强之父焦贵金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

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十章对关联人的认定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董事焦强为关联人,因此关联董事焦云先生、焦强先生

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

告》的议案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

行了分析讨论,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020 年修订)的要求编制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9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独立董

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

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障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作出提示,制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

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

了承诺。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 2021-045 号公

告。

                                10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

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编制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并由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宝泰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审亚太审字

【2021】020901 号),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宝

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审亚

太审字【2021】020901 号)。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拟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全部事宜,授权范围包括但不

限于:

    (1)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

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

                              11
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

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

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限售期安排、上市地点、

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涉及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2)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内,在授权额度

范围内确定具体发行数额;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

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

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需要及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开立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

    (3)根据国家规定、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如监管部门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

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

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

事项外,对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

应调整;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

非公开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

果的情况下,或非公开发行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

方案延期实施、是否继续实施;

                               12
    (4)负责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

    (5)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

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回复监管部门

的反馈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信函、邮件等形式;

    (6)制定、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确认、执行本次

非公开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

说明书、承销及保荐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

的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咨询协议需向监管机构或中介机构出具

的各项说明函件或承诺书、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协议或合同

等);

    (7)根据非公开发行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并办理工商备案、挂牌上市等事宜;

    (8)如监管部门对于非公开发行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

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

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

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非公开发行政策

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有

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

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

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

                             13
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相关事宜。

    (12)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

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议案

    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

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公司独立董事对

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的临 2021-046 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鉴于本次会议审议的 1、2、3、4、5、6、7、8、9 项议案须提交

股东大会最终审议,公司董事会决议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年

                                14
度股东大会审议,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备查文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