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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1-05-0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宝泰隆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或“公司”)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开展了宝泰隆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日常持续督导工作
       金元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高管访谈等方式对
宝泰隆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序号                  督导事项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根据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与公司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制定并实施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同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其中明确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上述协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议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3      职调查、高管访谈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
                                               访、现场检查、对高管访谈等方式,对宝
        作。
                                               泰隆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                                             生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须公开发表声明的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违法违规事项。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经核查,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5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等事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经核查,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违法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违规行为及不履行其所作承诺等情况。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7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治理制度。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内控制度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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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   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执行,有利于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公司的规范运行。
     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件。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信息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披露审阅情况”。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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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
     券交易所报告。
                                            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详见本持续督导报告书之“二、信息披露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审阅情况”。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11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12                                          度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经核查,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3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履行了相关承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诺。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密切关注公共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并及时针对市场
14   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传闻进行核查,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市场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传闻中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事项。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经核查,2020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
15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在该等情况。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保荐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人及持续督导专员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工
        质量。
                                               作要求开展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针对公司 2019 年度营业利润同比下降超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过 50%、2020 年前三季度营业利润同比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
17                                             下降超过 50%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其进行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了专项检查,并出具了专项现场检查报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
                                               告。
        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
        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
18                                             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务,保荐机构对其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
                                               况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督导情况
       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
资金投向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较好地执行
了这些规章制度。
       保荐机构查询了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按月收集了募
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流水,抽查了 2020 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支出凭证,认为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被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

序号    签署日期                                 相关文件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1      2020.2.27
                    资金人民币 1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2      2020.4.13
                    资金人民币 8,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
 3      2020.4.27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持续督导
 4      2020.4.30
                    报告书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营业利润
 5      2020.4.30
                    同比下滑超过 50%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6       2020.6.8
                    资金人民币 1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7      2020.8.12
                    资金人民币 1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8      2020.9.11
                    资金人民币 6,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前三季度营
 9    2020.11.16
                   业利润同比下降超过 50%之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现场检查
10    2020.11.16
                   报告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宝泰隆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重点审阅“三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会议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
确、完整,以确保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代表人详细了解了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召开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认为
公司职能机构能认真履行职责,注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金元证券认为,宝泰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规定应
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的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