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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0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二O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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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
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
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
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时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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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
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证券部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
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时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在法定信披媒体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
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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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
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
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能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
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九条     公司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将调研情况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时,董事会秘书必须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将由本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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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
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
音录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接受调研后核实整个调研过程是否有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被泄露的情形;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
公司。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发现上述信息或文件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当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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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时,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
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
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
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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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管,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策划、安排、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
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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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
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
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问题的,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
对违法违规的,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实
施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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