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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08-30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二 O 二二年八月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
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页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
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
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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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 公司分配股利计划、高比例送转股份;
    (七)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八) 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回购股份;
    (十四)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的计划;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六)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七)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公司要约收购;
    (二十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二)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二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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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六)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
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
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 公司各相关部门和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由于所任职务
可以获取或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一)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年满 18 周岁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
关系 获取的内幕信息的人;
    (十二)其他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
父母。
    (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一事一记的方式如实、完整地
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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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内幕信息获取渠道等相关信息,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确认。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
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
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子(分)公司、
分支机构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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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
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备忘
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黑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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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行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宝泰隆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有关规定在内
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后 5 个交易日内向黑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
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
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属于应向监管
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重新
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
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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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
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黑龙江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取得
对其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
供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三十条     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或工作原因公司内幕信息需要向外部单位
传递时,公司相关部门或机构需向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告知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
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可以要求适当的经济赔偿,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
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自查
情况和处罚结果报送黑龙江证监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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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三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环节的相关单位
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
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者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公司简称:宝泰隆                                             公司代码: 60101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号码或 所在单位          亲属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职务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营业执照号   /部门           关系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注 3)     (注 4)       (注 5)                  (注 6)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
 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