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股票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一九年四月 1 声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 构”)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 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上市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隆基绿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2 号)文件的核准,隆基 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股份”、“发行人”或“公司”)以 2019 年 4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股本 2,790,803,535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本次配股已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刊登 配股说明书,2019 年 4 月 17 日完成配股发行工作。 国信证券作为隆基股份本次配股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认为隆基股份申请本 次配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特此推荐其本次配股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简介 中文名称: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LONGi Green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股票代码:601012 注册资本:(不含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期间“隆基转债” 转股数量):2,790,795,228 元1(发行前);3,624,214,690 元(发行后) 1 发行人 2019 年 2 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注册资本为 2,790,782,839 元,由于发行人发行“隆基转债”自 3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董事会秘书:刘晓东 住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 8989 号西安服务外包产业园创新孵化 中心 B 座 邮政编码:710100 联系电话:029- 81566863 联系传真:029- 81566685 电子邮箱:longi-board@longi-silicon.com 所属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太阳能电池与组件、电子元器件、半导体设备的开 发、制造、销售;商品进出口业务;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及工程总承包;光伏电 站系统运行维护;LED 照明灯具、储能节能产品的销售、技术服务、售后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设立与上市 公司前身系西安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有限”)。2008 年 7 月 5 日,隆基有限李振国先生、李喜燕女士等 48 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上发起 人合称“全体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同意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以截 至 2008 年 5 月 31 日经中瑞岳华审计后母公司的账面净资产 262,269,797.23 元, 按 1.3113:1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份,共计 2 亿股(每股面值 1 元),其余 62,269,797.23 元作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全体发起人按照所持隆基有限的出 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相应比例的股份。2008 年 7 月 28 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颁发了注册号为 610100100030768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2]346 号)核准,2012 年 3 月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2018 年 5 月 8 日进入转股期,故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累计转股后的发行人总股本变更为 2,790,795,228 元。 4 普通股 7,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21.00 元,发行后公司总 股本变更至 29,918 万股,并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三)主营业务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公司属于制造业中的非金属矿物 制品业,代码 C30。公司长期专注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效单晶太阳能发电解决方 案,主要从事单晶硅棒、硅片、电池和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光伏电站 的开发、建设及运营业务等。 公司已形成了从单晶硅棒/硅片、单晶电池/组件到下游单晶光伏电站应用的 完整产业链。其中,单晶硅棒/硅片和单晶电池/组件业务是公司的核心制造业务, 目前公司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单晶硅片制造商,组件业务已进入全球前十大组 件企业行列。 (四)财务概况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 2018/9/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流动资产合计 21,614,577,300.01 18,927,399,540.81 12,042,000,820.33 6,439,487,943.60 非流动资产合计 17,219,932,452.48 13,956,300,719.29 7,130,403,675.86 3,769,221,609.15 资产总计 38,834,509,752.49 32,883,700,260.10 19,172,404,496.19 10,208,709,552.75 流动负债合计 14,528,888,830.56 12,340,119,486.90 6,451,369,871.41 3,781,301,979.95 非流动负债合计 8,411,017,427.85 6,299,436,253.63 2,627,424,885.12 773,685,121.27 负债合计 22,939,906,258.41 18,639,555,740.53 9,078,794,756.53 4,554,987,101.22 所有者权益合计 15,894,603,494.08 14,244,144,519.57 10,093,609,739.66 5,653,722,451.5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8,834,509,752.49 32,883,700,260.10 19,172,404,496.19 10,208,709,552.75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营业总收入 14,671,281,833.23 16,362,284,494.30 11,530,533,460.78 5,947,032,616.88 营业成本 11,413,101,123.65 11,081,826,922.22 8,361,433,163.43 4,735,741,149.13 营业利润 1,858,934,072.07 3,995,614,176.04 1,768,427,059.62 557,551,238.16 利润总额 1,862,940,498.95 4,017,694,926.41 1,792,699,377.20 592,572,287.70 净利润 1,687,022,284.52 3,549,398,417.66 1,551,055,764.22 520,732,840.36 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1,691,170,527.04 3,564,525,604.84 1,547,235,762.30 520,325,796.41 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1,589,090,651.02 3,464,581,782.39 1,503,382,480.56 527,437,407.55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少数股东损益 -4,148,242.52 -15,127,187.18 3,820,001.92 407,043.95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61,007,894.67 1,241,910,600.05 535,757,269.34 364,556,817.9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189,318,259.02 -3,774,042,010.86 -2,151,835,230.20 -1,215,775,914.1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507,335.98 4,758,668,749.31 5,001,094,032.56 1,759,000,983.7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076,748,638.34 2,170,745,750.36 3,421,275,455.01 918,476,782.18 4、主要财务比率 项目 2018/9/30 2017/12/31 2016/12/31 2015/12/31 流动比率(倍) 1.49 1.53 1.87 1.70 速动比率(倍) 1.15 1.34 1.68 1.30 资产负债率(合并) 59.07% 56.68% 47.35% 44.6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48.80% 48.38% 38.14% 32.0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每股净资产(元) 5.57 7.12 5.05 3.18 项目 2018 年 1-9 月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70 5.26 5.75 5.37 存货周转率(次) 3.16 6.17 6.09 3.58 利息保障倍数(倍) 10.05 15.88 16.08 7.52 总资产周转率(次) 0.41 0.63 0.78 0.71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0.38 0.62 0.27 0.21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74 1.09 1.71 0.52 注:上表各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普通股股份数;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7、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中的 利息支出); 6 8、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平均余额; 9、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11、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投入/营业收入。 二、本次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情况 (一)配股的实施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2,790,795,228 股(不含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期间转股数量),本次配售股票发行 833,419,462 股人民币普 通股(A 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3,624,214,690 股(不含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期间转股数量)。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期间,发行 人累计转股 9,209 股,截至 2019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3,624,223,899 股。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9]202 号)文件的核准,隆基股份已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完成了配股,具 体发行情况如下: 1、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2、每股面值 1.00元 本 次 配 股 认 购 数 量 合 计 为 833,419,462 股 , 占 本 次 可 配 股 份 总 数 3、配股数量 837,241,060股的99.54% 4、每股发行价 4.65元/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采取网上定价发行方式,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 5、发行方式 进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采取网下定价方式发行,由主承销商和 发行人负责组织实施 2019 年 4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6、发行对象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股份全体股东 7、承销方式 本次配股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代销方式承销 8、股票锁定期 无 9、募集资金总额及 募集资金总额为 3,875,400,498.30 元,扣除发行费用 47,383,341.95 募集资金净额 元(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828,017,156.35 元 10、本次募集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宁夏乐叶年产 5GW 高效单晶电池项 用途 目”、“滁州乐叶年产 5GW 高效单晶组件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11、募集资金的验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资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9]02360004 号) (二)本次申请上市的股份情况 7 本次申请上市的股份为隆基股份本次配股发行的股份,股份数量为 833,419,462股。 三、本次股票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1、隆基股份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本次配股股份上市的申请; 2、本次配股股份上市已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 3、本次配股已经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02 号)文件核准,并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完成 了配股,共计配售 833,419,462 股股票,占本次可配股份总数 837,241,060 股的 99.54%; 4、本次配股完成后,隆基股份股本总额为 3,624,214,690 元(不含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期间转股数量),股权分布情况符合相关上市条件; 5、隆基股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隆基股份目前从事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隆基股份已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相关上市申请文件; 8、隆基股份不存在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1、隆基股份已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了本次配股的相关公告; 2、隆基股份已就本次配股股份上市事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如下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按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4)与国信证券签订的保荐协议和国信证券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8 (5)本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9]02360004 号); (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本次配股股票的登记托 管出具了书面确认文件; (7)隆基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四、本次配股股票上市后,保荐人的持续督导安排 事项 安排 国信证券将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保荐协议,在本 (一)持续督导事项 次配股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1 个完整会计 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协助发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行人完善、执行有关制度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 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 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 交的其他文件 露义务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账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对外担保的程序,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事项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 按照保荐制度有关规定积极行使保荐职责;严格 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履行保荐协议、建立通畅的沟通联系渠道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 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五、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 9 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本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需披露的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和本证券上市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 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的意 见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10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 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七、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 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姜志刚、徐氢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 话:021-60893210 传 真:021-60933172 八、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隆基股份申请本次配股新增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配股公开发行的 新增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国信证券同意推荐隆基股份 本次配股新增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12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 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姜志刚 徐 氢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 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荐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 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姜志刚、徐氢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 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姜志刚 徐 氢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