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63 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 隆基 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期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修 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以下简称“财会 15 号文件”),要求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为使公司会计政策与上述规定保持一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8 年年度会 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2018 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执行《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1、修订的主要内容 (1)原列报项目“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 及应收账款”项目; 1 (2)原列报项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合并计入 “其他应收款”项目; (3)原列报项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清理”合并计入“固定资产” 项目; (4)原列报项目“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原列报项目“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 及应付账款”项目; (6)原列报项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合并计入 “其他应付款”项目。 (7)利润表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列报项目“管理费用”拆分为“管 理费用”和“研发费用”项目。 2、对本公司报表的影响 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 知》(财会〔2018〕15 号)及其解读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 2018 年度财务 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7 年度财务报表受重要影响的报 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元 原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新列报报表项目及金额 应收票据 2,205,568,990.63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6,131,332,766.52 应收账款 3,925,763,775.89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29,065,322.08 其他应收款 324,211,505.16 其他应收款 295,146,183.08 固定资产 10,803,548,307.89 10,803,548,307.8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清理 9 在建工程 1,358,593,723.02 在建工程 1,381,081,955.87 工程物资 22,488,232.85 应付票据 3,801,774,265.25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7,350,185,311.64 应付账款 3,548,411,046.39 应付利息 59,536,541.09 其他应付款 1,567,625,319.39 应付股利 2 其他应付款 1,508,088,778.30 长期应付款 645,377,397.72 长期应付款 645,377,397.72 专项应付款 管理费用 500,100,035.65 管理费用 664,420,033.90 研发费用 164,319,998.25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 502,389,180.10 588,828,199.10 有关的现金 动有关的现金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 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 478,439,019.00 392,000,000.00 有关的现金 动有关的现金 注:公司将 2017 年实际收到的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政府补助 86,439,019.00 元 由“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调整到“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二)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1、主要内容 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发布了《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14 号)(上 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对本公司报表的影响 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 准则,并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编制 2019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本公司财务报 表。 根据衔接规定,在本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 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 无需调整。因此,本公司不重述 2018 年末可比数,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 2019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 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3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 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 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 进行的,且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