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隆基股份:隆基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8-12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
席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以公告形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
联系人等内容。

    2. 2021 年 8 月 11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西安市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
池大道中段西安星河湾酒店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内容。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1 日的 9:15~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钟宝申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2-
                                                                 法律意见书


    1.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 东共 计 14 名,代表 公司 股份数为
1,335,014,29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4.663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542 名,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 1,151,819,66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1.2790%。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 55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2,486,833,966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的 45.9423%。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持
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持有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44,577,73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977%。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控股子公司股权的
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472,797,3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31%;反对 10,445,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3%;弃权


                                    -3-
                                                                 法律意见书


2,153,4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其中,关联股东刘学文、
刘晓东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31,979,1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939%;反对 10,445,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9999%;弃权 2,153,4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062%。

    2.关于向员工持股平台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472,235,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05%;反对 11,006,3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28%;弃权
2,153,6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7%。其中,关联股东刘学文、
刘晓东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31,417,8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7402%;反对 11,006,3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537%;弃权 2,153,6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062%。

    3.关于增加供应链金融业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485,053,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4%;反对 37,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
1,743,1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42,797,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296%;反对 37,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35%;弃权 1,743,1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669%。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4-
                                                              法律意见书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