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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西黑猫: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2019-02-20  

						                         关于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陕建律证字【2019】L002 号




             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


      住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乔南路名典商务 11 楼

      传真电话:0913-5205201

      电子邮箱:lingzhilaw@sina.com
                                                                      建宾法律意见书



                           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陕建律证字【2019】L002 号



致:韩城四平旭升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以下简称“《格式
准则 19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李保平和李博分别以其持有的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黄河矿业”)全部股权共同出资设立韩城四平旭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
平旭升公司”或“收购人”)导致四平旭升公司间接收购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陕西黑猫”)43.52%股份而编制的《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了本所
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公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
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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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四平旭升公司本次收购之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备查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四平旭升公司提供的韩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其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581MA6YDU1F0N
  名称                  韩城四平旭升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金塔路与盘河路什字矿业公司大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保平
  注册资本              147,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11.20
  经营范围              煤炭、电讯器材、家用电器、文化用品、机电设备销售,室内
                        外装饰工程、环保工程、通讯工程、绿化养护工程、人力资源
                        信息交流、计算机信息服务,商务咨询、营销策划、会议服务、
                        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投资(仅限企业自有资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韩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业期限              2018.11.20 至 无固定期限

    根据收购人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收购人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依法存续,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2、根据收购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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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收购人未负有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2)收购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未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不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收购人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平旭升公司系依法
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
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
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关系

       根据收购人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四平旭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李保平,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李保平                            138,500.00        股权                93.90%

   2       李博                                   9,000.00     股权                 6.10%

                    合计                     147,500.00            ─             100.00%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所受到行政、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收购人成立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根据收购人说明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任何与证券市
场有关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刑事处罚,不涉及其他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
或者仲裁,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四)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序号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务         长期居住地
                                                                         或者地区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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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董事兼
 1     李保平     男      中国                  韩城            否
                                    总经理

 2      李博      男      中国       监事       西安            否

     根据四平旭升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四平旭升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权益的基本情况

     根据四平旭升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收购
报告书》签署之日,四平旭升公司不存在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权益
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四平旭升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平旭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四平旭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四平旭升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其具备作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收购决定和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本次收购事项为李保平及李博以其持有的黄河矿业股份出资设立四平旭升,导
致四平旭升持有黄河矿业 81.95%的股份,间接控制陕西黑猫 43.52%股份。

     本次收购出于规范实际控制人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管理,增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股权稳定性的目的。

     本次收购完成后,四平旭升将配合黄河矿业履行其大股东职责,支持陕西黑猫
的发展。

     (二)收购决定

     1、2018 年 11 月 21 日,黄河矿业召开 2018 年第七次股东会,决议通过股东李
保平及股东李博将其分别所持黄河矿业 76.95%股份及 5%股份共同出资设立四平旭
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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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8 年 11 月 16 日,李保平及李博就以股权出资设立四平旭升公司签署《韩
城四平旭升实业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对《收购报告书》审核无异议并豁免收购人的要约收
购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的决定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
序性规定。本次收购方案尚需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豁免四平旭升公司要约收购陕
西黑猫股份义务的相关批复后方可实施。

    (三)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收购人暂无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陕西黑猫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若
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交易,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内、外部审
议或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收购尚
需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豁免四平旭升公司要约收购陕西黑猫股份义务的相关批复
后方可实施;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收购目的
合法。

    三、关于收购方式以及相关收购协议

    (一)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前,李保平持有黄河矿业 76.95%股份,李博持有黄河矿业 5%股份。
李保平及李博以其持有的黄河矿业股份出资设立四平旭升公司,本次收购完成后,
李保平及李博不再直接持有黄河矿业股份,其通过四平旭升公司持有黄河矿业
81.95%股份,间接控制陕西黑猫 43.52%股份。

    (二)相关收购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收购系李保平、李博以其所持黄河矿业股份新设四平旭升公司所致,不涉
及签署相关收购协议。

    (三)本次收购尚需获得的批准

    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豁免四平旭升公司要约收购陕西黑猫股份
义务的相关批复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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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涉及的李保平持有黄河矿业 76.95%股份
及李博持有黄河矿业 5%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
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本次收购待满足全部实施
条件后方可实施。

    四、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为李保平及李博以其拥有的黄河矿业股份出资设立四平旭升公司,进
而收购人四平旭升公司成为陕西黑猫间接控股股东。收购过程不涉及现金支付对价。

    五、后续计划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
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陕西黑猫的主营
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陕西黑猫或其子公
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
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未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交易,收购人将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内、外部审议或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陕西黑猫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四)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陕西黑猫的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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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陕西黑猫的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
大变动的计划。

    (六)收购人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陕西黑猫的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
计划。

    (七)收购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对陕西黑猫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六、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不产生影响。

    为保证陕西黑猫的独立性,四平旭升公司已出具《关于维持陕西黑猫焦化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保证陕西黑猫的人员独立

    (1)保证陕西黑猫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均专职在陕西黑猫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职务。

    (2)保证陕西黑猫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之间完全独立。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向陕西黑猫推荐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干预陕西黑猫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
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陕西黑猫的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陕西黑猫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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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证陕西黑猫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
情形。

    (3)保证陕西黑猫的主要办公场所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3、保证陕西黑猫的财务独立

    (1)保证陕西黑猫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
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2)保证陕西黑猫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
银行账户。

    (3)保证陕西黑猫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保证陕西黑猫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陕西黑猫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干预陕西黑猫的资金使用。

    4、保证陕西黑猫的机构独立

    (1)保证陕西黑猫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陕西黑猫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证陕西黑猫的业务独立

    (1)保证陕西黑猫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
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对陕西
黑猫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新增与陕西黑猫主营业务具有实
质性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陕西黑猫的关联交易;在
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
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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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同业竞争情况

    1、本次收购完成前的同业竞争

    收购人为新设立的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尚未实际开展业务,且
其未来拟从事实业投资及下属企业的管理,不会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2、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同业竞争

    本次收购完成后,四平旭升公司及其所控股或参股的企业不会产生新的与陕西
黑猫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相竞争的业务。

    为了避免本次收购完成后出现同业竞争问题,四平旭升公司向陕西黑猫出具《关
于避免与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不会产生
新的与陕西黑猫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相竞争的业务。

    (2)本次收购完成后,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获得的商
业机会与陕西黑猫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的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
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陕西黑猫,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陕西黑猫,
避免与陕西黑猫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陕西
黑猫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控制陕西黑猫
期间持续有效。”

    (三)关于关联交易情况

    1、本次收购完成前的关联交易情况

    四平旭升公司系 2018 年 11 月 20 日设立,目前尚未开展业务。自公司设立以来,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陕西黑猫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超过 3,000
万元或高于陕西黑猫最近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以上的资产交易。

    2、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未来拟从事实业投资及下属企业的管理,不会导致上市公司
新增与之发生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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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陕西黑猫及陕西黑猫其它股
东的利益,四平旭升公司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陕西黑猫及其子公
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不利用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陕西黑猫及其子公
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
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陕西黑猫及其子公司资金,也不要求陕西黑猫及其子公
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企业进行违规担保。

    (4)本次收购完成后,就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陕西黑猫及其子公司之间将
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将督促陕西黑猫履行合法决策程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陕西黑猫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正
常商业项目合作均严格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或者市场定价等方式。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陕西黑猫造成损失,本公司将向陕西黑猫做出赔偿。”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四平旭升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截至《收购
报告书》签署之日,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四平旭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及各自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如下交易:

    1、与陕西黑猫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上
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2、与陕西黑猫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
交易;

    3、对拟更换的陕西黑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任何类似的
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八、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
                                 2-1-1-11
                                                            建宾法律意见书



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平旭升公司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
券交易买卖陕西黑猫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事实发生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除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保平之女李娜外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李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姓名          买入总股数          卖出总股数         结余数量

     李娜            27,500                 18,500         46,000

    针对上述情况,李娜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变更即设立四平旭升事宜的决策,本人事
前亦不知晓该事宜,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
自行作出的投资决策,与陕西黑猫控股股东股权发生变更无任何关系。

    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股票交易
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承诺待本人最后一笔陕西黑猫股票买入期满六个月后,在符合
有关交易行为规定的可交易期间内卖出本人所持陕西黑猫股票,本人因买卖陕西黑
猫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无偿且无条件归上市公司所有。”

    (三)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项目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
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平旭升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即本所)及相关项目人员在本次收购事实发
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陕西黑猫股票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相关自查单位和人员于核查期间不存在利用相关内
幕消息买卖陕西黑猫股票的行为。

    九、结论意见



                                 2-1-1-12
                                                               建宾法律意见书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收购人具有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其签署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合法有
效;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的本次收购行为及其《收购报告书》合法合
规。

    本法律意见书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



(以下无正文)




                                   2-1-1-13
                                                            建宾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
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单位负责人:
                  侯建斌




 经办律师:
                侯建斌              李灵芝




                                                  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