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黑猫: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关于韩城四平旭升实业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2019-02-20
关于韩城四平旭升实业有限公司
豁免要约收购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陕建律证字【2019】L001 号
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
住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乔南路名典商务 11 楼
传真电话:0913-5205201
电子邮箱:lingzhilaw@sina.com
建宾法律意见书
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
关于韩城四平旭升实业有限公司
豁免要约收购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陕建律证字【2019】L001 号
致:韩城四平旭升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以下
简称“《格式准则 19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李保平和李博分别以其持有的陕西黄河矿业(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矿业”)全部股权共同出资设立韩城四平旭升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旭升公司”或“收购人”),导致四平旭升公司间
接持有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黑猫”)43.52%股份,从而
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所涉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律师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
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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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四平旭升公司因本次收购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
购义务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四平旭升公司提供的韩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核发
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四平旭升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581MA6YDU1F0N
名称 韩城四平旭升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 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金塔路与盘河路什字矿业公司大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保平
注册资本 147,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8.11.20
经营范围 煤炭、电讯器材、家用电器、文化用品、机电设备销售,室内
外装饰工程、环保工程、通讯工程、绿化养护工程、人力资源
信息交流、计算机信息服务,商务咨询、营销策划、会议服务、
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项目投资(仅限企业自有资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韩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业期限 2018.11.20 至 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平旭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李保平 138,500.00 股权 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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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博 9,000.00 股权 6.10%
合计 147,500.00 ─ 100.00%
经核查,四平旭升公司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
购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平旭升公司系依
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
形,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一)本次收购方案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黄河矿业 2018 年第七次股东会决议及四平旭升公司章程,本次收购系
李保平和李博分别以其持有的黄河矿业全部股权共同出资设立四平旭升公司,导
致四平旭升公司间接持有陕西黑猫 43.52%股份,超过陕西黑猫已发行股份的
30%,从而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二)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
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
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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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之股权转让系在陕西黑猫实际控制人李保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博
与李保平控制的四平旭升公司之间进行,转让完成后,陕西黑猫实际控制人仍为
李保平,故本次股权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
间进行的股权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的情形,收购人可依法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三、关于本次收购的决策程序及批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
准主要如下:
(一)已经履行的批准
1、2018 年 11 月 21 日,黄河矿业召开 2018 年第七次股东会,决议通过股
东李保平及股东李博将其分别所持黄河矿业 76.95%股份及 5%股份共同出资设
立四平旭升公司。
2、2018 年 11 月 16 日,李保平及李博就以股权出资设立四平旭升公司签署
《韩城四平旭升实业有限公司章程》。
(二)尚需取得的批准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豁免四平旭升公司要约收购陕西黑猫股份义务的相
关批复。
四、关于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四平旭升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收购不
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本次收购方式为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
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
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比例不低于 10%;本次收购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抵押、司
法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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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本次收购仍需由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豁免四平
旭升公司要约收购陕西黑猫股份义务的相关批复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收购有关的信息披露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义
务情况如下:
2018 年 12 月 7 日,陕西黑猫公告了《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摘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尚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
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自查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
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自 2018 年 11 月 16 日李保平
及李博就以股权出资设立四平旭升公司签署《韩城四平旭升实业有限公司章程》
前 6 个月内,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保平之女李娜外,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的行为。
李娜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姓名 买入总股数 卖出总股数 结余数量
李娜 27,500 18,500 46,000
针对上述情况,李娜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本人未参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变更即设立四平旭升事宜的决策,本人
事前亦不知晓该事宜,本人于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根据市场公开
信息自行作出的投资决策,与陕西黑猫控股股东股权发生变更无任何关系。
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股票交
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承诺待本人最后一笔陕西黑猫股票买入期满六个月后,在
符合有关交易行为规定的可交易期间内卖出本人所持陕西黑猫股票,本人因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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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黑猫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无偿且无条件归上市公司所有。”
综上,收购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
券法》等相关证券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证券违法行为。
七、结论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收购人依法具有实施本次收购行为的主体资格;
2、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豁免情形,收
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
3、收购人本次收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及批准;
4、收购人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收购仍需由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豁免四平
旭升公司要约收购陕西黑猫股份义务的相关批复后方可实施。
5、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了与本次收购进程相适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6、收购人在本次收购的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经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公章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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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关于韩城四平旭升实业有限公司
豁免要约收购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单位负责人:
侯建斌
经办律师:
侯建斌 李灵芝
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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