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黑猫: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6-3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0]第 675-02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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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0]第 675-02 号
致: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陕西黑
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陕西黑猫”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系
通过视频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陕西黑猫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陕西黑猫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
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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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0 年 6 月 1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 6 月 1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决议公告》。
2020 年 6 月 1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陕西黑
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陕西省韩城市西庄
镇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保平
先生主持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
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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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1015 陕西黑猫 2020/6/2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共 9 人,代表股份合计
924,323,416 股,占公司总股本 1,629,789,473 股的 56.714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922,743,9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6174%。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1,579,4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6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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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4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68%。其中现场出席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通过网络投票 5 人,代表股份 1,579,490 股。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公司收购控股股东所持建新煤化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公司放弃龙门煤化45%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其中:议案 1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 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其会议实际审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
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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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
结果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向公司提供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
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控股股东所持建新煤化 49%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0,824,1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8585%;反对 35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4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24,190 股,占参与投票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053%;反对 355,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947%;弃权 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放弃龙门煤化 45%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923,968,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615%;反对 355,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均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
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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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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