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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西黑猫: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12-08  

                        证券代码:601015                  证券简称:陕西黑猫             公告编号:2020-052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
内容,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现行《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1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月时间限制。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法院提起诉讼。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七十八条第六款                       第七十八条第六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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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
                                           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2-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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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
    准确、完整;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
                                           司不予披露的,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使;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
       (六)应股东大会要求,列席股东大
                                           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会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行使;
    职权;
                                               (六)应股东大会要求,列席股东大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会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3-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
        (二)检查公司财务;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完整。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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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予以纠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人员予以纠正;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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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根据以上修改内容形成《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年
12 月修订),与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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