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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西黑猫:陕西黑猫:《公司章程》2022-12-13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2 年 12 月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12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6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4
   第一节   通知 .....................................................34
   第二节   公告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5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8
第十二章 附则 ......................................................39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12 月修订)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17689E。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 万股,于 2014 年 1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haanxi Heimao Coking Co.Ltd.。
     公司简称:陕西黑猫。
     公司证券代码:601015。
      第五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煤化工业园。
     邮政编码:7154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贰拾亿肆仟贰佰肆拾玖万柒仟陆佰叁拾玖元
(2,042,497,63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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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经理”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是指公司的财务总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可持续长期发展及循环经济模式为方向,以国家产业结构指导政策以及国
 内外市场供需为导向,依托行业最先进技术,积极、稳健发展焦化等煤化工主导
 产业一体化建设和深加工,最大限度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以及市场抗风
 险能力、可持续盈利能力,成为行业内规模、社会经济效益、资(能)源综合利
 用、内部控制管理以及投资回报等各方面综合实力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大型现代
 化上市公司。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炼焦;煤炭及制品销售;危险
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砖瓦生产、砖瓦销售;肥料生产、肥料销售;发电
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
化学品的制造);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批结果为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依法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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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通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分别为: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陕西黄河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7600    76.6667%
   2                      李保平                                  1200     3.3333%
   3                      李光平                                  1200     3.3333%
   4                      李    博                                1200     3.3333%
   5                      李    朋                                1200     3.3333%
   6                      张林兴                                  1000     2.7778%
   7                      吉红丽                                  1000     2.7778%
   8                      姚    炜                                 750     2.0833%
   9                      曹正初                                   600     1.6667%
   10                     刘长民                                   250     0.6945%
                     合    计                                    36000       100%
       上述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均为公司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为 2009 年 12 月 18 日。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42,497,639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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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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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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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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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
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含年度融资方案或计划)、决算方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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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重大交易是指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
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以下重大交易进行审议: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二)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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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4、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任
何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三)达到以下标准的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
    4、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对外捐赠单笔超过 5000 万元,且单一会计年度内对外捐赠金额累
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的。
   (五)除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以及对外捐赠外的其他重大交
易,连续 12 个月内相同交易类别的累计金额满足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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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12 月修订)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
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遇有特殊情况,公
司可以另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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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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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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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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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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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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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含年度融资方案或计划)、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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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投票表决,过半数的有效表决权赞成
该交易事项即为通过;如该交易属于特别决议范围,应由三分之二有效表决权通
过。该关联股东未说明关联关系情况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其他非关联股东可
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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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普通董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普通
董事人数。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
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人数。
    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出监事候选人。每一提案中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人数。
     提案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资料,由
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应提交股
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未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普通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和单独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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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该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日期。但全部合法当选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新任董事自股东大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选出足额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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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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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12 月修订)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股东大会要求,列席股东大会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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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
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 1 年内,以及任
期结束后 1 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第一百〇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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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12 月修订)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含年度融资方案或计划)、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除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重大交易事项,
由董事会审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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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公司发生重大、紧急事件时,对公司事务全面行使符合法律和公司利
益的临时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信贷融资预算方案或计划,董事长行使该
项职权具有与董事会决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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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
件(含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紧急情况下董事会可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通知
程序后召开。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以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邮件(含
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
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参与电话会议的董事、规定
期限内实际收到书面文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事项时,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一)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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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举手或者记名投票方式对每一
决议事项逐一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直接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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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七)、(八)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董事会要求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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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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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当选。
       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监事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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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主持人及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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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并报送至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并报送至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编制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并报送至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本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进行分配,如股东大会决定分配利润的,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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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健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公司不存在影响利润分
配的重大投资计划、重大交易事项或其他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事项。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交易事项或其他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事项系指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大型项目投入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政策
    (1)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盈利且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可分配利润,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②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重大交易事项及其他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事项发生。

    如公司虽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但分红后资金状况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和期间间隔: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连
续三年原则上应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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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2、股票股利的分配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价与股本规模匹配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2、董事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3、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当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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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
环境、政策环境或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相关提案中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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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含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含电子
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告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含电子
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告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方式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方式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以电子邮件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其他书面方式送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刊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网站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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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对公司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报
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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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四)、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指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依次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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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继续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
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本章程的修改采取以下方式之一:
    (一)章程修正案;
    (二)重新修订章程。
    本章程的修改仅涉及具体条文中的款、项内容,不涉及章节、条文增删的,
采用章程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以章程修正案的方式修改本章程的,本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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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节、条文的结构和顺序不作任何变动调整。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章节、条文增删的,采用重新修订章程的方式进行修改。
 以重新修订章程的方式修改本章程的,本章程的章节、条文的结构和顺序进行相
 应的变动调整,并制定修订文本,原章程及其修正案同时废止。
     本章程的修改不包括对文字性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
 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等配套制度。章
程细则等配套制度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本章程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登记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少于”、“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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