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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黑猫:关于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3-03-25  

                        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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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进

行了审核,并形成了本轮问询问题。

    1.关于同业竞争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

业东王洗煤厂、枣庄实业主营业务分别为煤炭开采、煤炭洗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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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发行人子公司宏能煤业(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内蒙古黑猫

(煤炭洗选)的业务存在重叠情形,但存在产品种类不同、未在

同一地域销售、客户供应商未重叠等情形而不构成实质性的同业

竞争;(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5 年内将通过资产注入上

市公司、委托管理、股权处置、资产重组、业务调整、转让给无

关联的第三方等多种方式解决前述潜在的同业竞争。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

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进一步说

明认为重叠业务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

在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档次不同等而认定不构成同业

竞争等情形;(2)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属相关企业同类

业务的收入、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比例,说明前述重叠业务

是否属于与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3)本次募投

项目实施是否将新增同业竞争,并结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

属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资质证明取得进展等,说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对上述重叠业务的战略定位及业务规划,是否存在进

一步扩大规模的情形,以及相关承诺的可行性,是否存在无法在

期限内履行承诺的风险,对已存在的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是

否已制定解决方案。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 6 号》第 6-1 条的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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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

       2.关于环境保护
    根据申报材料:(1)公司主要产品为焦炭,属于煤炭加工行

业中的炼焦板块,所属行业为“C25 石油、煤炭和其他燃料加工

业”,本次募投项目之“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二期”中“一期

100 万吨/年焦炭装置项目”的产品为焦炭;根据《环境保护综合

名录(2021 年版)》的规定,焦炭属于该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产

品;(2)公司募投项目干熄焦节能环保升级项目(内蒙古黑猫干

熄焦配套余热余压发电项目、龙门煤化干熄焦(二期)项目),

为钢铁及焦化行业企业需要配套建设的节能环保装置,不属于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

目;(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合计约 156.95 万元处

罚,其中因环保原因收到 9份处罚决定书合计约 100.98 万元;4)

根据环保部于 2021 年 12 月发布的《黄河陕西韩城龙门段长期非

法倾倒大量废渣破坏黄河生态环境隐患突出》及 2022 年 3 月发

布的《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陕西省反馈督察情况》,

其中部分事项涉及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

任公司;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部分整改事项,但关于拆除 4.3

米及以下落后淘汰焦炉及建设运行干法脱硫设施等尚未完成整

改,陕西省亦未公布对整改方案的验收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1)内蒙古黑猫干熄焦配套余热余压发电项

目、龙门煤化干熄焦(二期)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说明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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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依据是否客观、充分;(2)结合焦炉在公司生

产经营中的具体环节、主要作用、重要程度、对应的主要产品及

收入占比,说明拆除 4.3 米及以下落后淘汰焦炉对发行人生产经

营的影响; 3)结合环保部的反馈督察情况、相关行政处罚事项,

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相关整改

措施是否满足验收条件,并就整改的不确定性进行重大事项提示;

(4)在发行人产品焦炭属于高污染产品、部分落后淘汰产能尚

未整改完成的情况下,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募投项目是否满

足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

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

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手段、
核查过程、核查证据。

    3.关于财务性投资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

资为持有建新煤化 49%的股权和持有中慧物流 10%的股权,其他

权益工具投资为持有山西焦煤焦炭国际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0.89%的股权。

    请发行人说明:建新煤化、中慧物流、西焦煤焦炭国际交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具有密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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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发行人对相关标的的投资时间及后续合作安排,说明相关投

资是否为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等而进行的产业投资,未认定为

财务性投资的理由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的要求,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票据及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无真实背景的票据

交易情况,主要对象为汇金物流、侃达煤焦,其中汇金物流为发

行人关联方;(2)报告期内发行人分别向控股股东购买陕西建新

煤化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西昝工

业园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张掖市宏能煤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请发行人说明: 1)开具无真实背景的票据交易对应的原因、

合理性,并结合每一笔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情况,包括开具或背

书实际、金额、持有票据的用途、处理票据的时间、金额,相关

款项的还款情况及安排等,说明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

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2)相关票据融资行为的合法合规

性,目前是否已彻底清理,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3)结合发行人向汇金物流、侃达煤焦采购的具

体商品、交易金额、定价情况、货款支付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向

汇金物流、侃达煤焦采购的真实性,发行人在资金管理方面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是否健全有效,相关票据交易行

为的规范纠正情况是否合法有效;(4)相关票据交易发生的费用
明细金额情况,是否由关联方承担相应的成本,是否会对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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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5)结合不同评估方法的具体差异情况,

包括相关评估参数的选取、市盈率倍数、相关评估报告情况等,

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对相关关联交易选取资产法或收益法评估的

原因,相关收购股权定价的公允性。

       请发行人律师对(1)(2)进行核查,请申报会计师对(1)

(3)(4)(5)进行核查,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

       5.关于经营情况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司公告:(1)发行人最近一期焦炭业务毛

利为负,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同比减少 77.97%到 81.64%;(2)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短

期借款 222,557.52 万元,长期借款 81,544.00 万元,持有货币资

金 187,931.75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相关财务数据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进一步量化说明 2022 年 1-9 月发行人净利润降幅较大的原因,

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保持一致;(2)发行人借款金额

较大的原因,相关款项的偿还安排,是否存在短期偿债风险。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

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
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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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

构对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

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3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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