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2016-07-19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和《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宁波
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须对以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算为原则,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宁波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
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涉及上述关联交易议
案的有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上述议案中涉及的公司本次接
收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拓展公司资金来源渠道,降低公司财务
费用,本次交易的利率符合定价公允原则,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许永斌 杨梧 吕靖 张四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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