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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港: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6-07-19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作为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审议的《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委托贷款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须对以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为
原则,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提供的《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委托贷款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议案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上述议案中涉及的公司本次接受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
于拓展公司资金来源渠道,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交易的利率符合
定价公允原则,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

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的关联
交易累计已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
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

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因此本次关联交易无须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许永斌 杨梧 吕靖 张四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