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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港: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2016-08-13  

						证券简称:宁波港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 2016-050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之标的资产
                     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
于核准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449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
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编号:临2016-044)。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已完成标的资产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现已更名为“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港
务有限公司”)的85%股份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重组前,公司持有舟山港务有限公司5.90%的股份。此外,
2016年4月1日,中化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
有的舟山港务有限公司共计5,460万股(占总股本的9.1%)的股份在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公司作为唯一意向受让方,按照产权
交易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受让。2016年6月16日,上述股权转让已完
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舟山港务有限公司85%股份过户完成后,舟山

港务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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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2016 年 8 月 10 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舟山港务有限

公司股东变更事项并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900719523515T)。根据舟山港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变更的
工商登记文件并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核查,宁波舟山港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的舟山港务有限公司 85%的股权已过户至公司名下。
    根据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舟山港务有限公司换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330900719523515T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后,

舟山港务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石焕挺

            住所                      舟山市定海港码头1号

    (二)后续事项
    1、公司尚需就宁波舟山港集团以舟山港务有限公司85%股权认
缴注册资本办理验资手续;

    2、公司尚需向交易对方宁波舟山港集团发行372,847,809股股
份,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新
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

手续;
    3、公司尚需向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关于注册资本等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4、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将继续履行其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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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补充协议、《减值补偿协议》等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尚未履行的义务,
并继续履行其因本次交易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股份锁定等承诺事项。

    二、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认为: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

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标的
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公司尚需为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办理登记、上市手续,并办理公司注册资
本、《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完成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对公司

本次交易的实施不构成重大影响
    (二)律师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中国证监会已核准公司本次重组,本次重组涉及的《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业已成就,本次重组已
具备实施的条件。

    2、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
    3、公司已就本次重组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

    4、公司需按照相关协议及中国证监会核准事项向交易对方发行
股份支付对价,并就其发行股份事项依法办理股份登记、上市、限售
等手续,以及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调整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新股发行和上市、注册资本变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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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一)《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核查意见》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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