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函2017-08-30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函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相关规定,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须对以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为原则,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0.5%的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下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具体议案如下:
1、《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海港投
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运营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2、《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海港
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涉及上述两个关
联交易议案的有关资料。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1、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
运营服务协议》,有效解决了公司和间接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问
题,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公
1
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行为。
2、公司本次接收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拓展公司资金
来源渠道,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交易的利率符合定价公允原则,
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会议审议,公司
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许永斌 杨 梧 张四纲 吕 靖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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