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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8-30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作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
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运营服务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聘任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和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海港投资
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海港投
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运营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本次签订《委托管理运营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有效解决了

公司和间接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委托管理费用经双方协商
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权益的情形,
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的问题。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公司
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毛剑宏先生、宫黎明先生已按
规定回避表决,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

                                1
理运营服务协议》。
    二、关于聘任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
会聘任江涛先生、石焕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止,
期满可以续聘。
    根据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
他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董事会聘任以上相关人员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江涛先生、石焕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
    三、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海港
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接受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拓展公司资金来
源渠道,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交易的利率符合定价公允原则,不

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时,关联董事毛剑宏先生、宫黎明先生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其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
公司的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许永斌、杨梧、张四纲、吕靖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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